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民眾因法官、檢察官的職務上違法行為而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以法官、檢察官被判有罪確定者為限,受免職或撤職懲戒處分者也包括在內;並未將國民法官排除在法官的定義範圍之外;同時規定「法官、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
其實,現行法所免除的僅是國家賠償責任,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個人的賠償責任。受害的人民雖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仍可請求枉法瀆職的法官或檢察官依據民法負擔個人賠償責任。
但大家可以想一想,究竟曾有多少法官或檢察官,因此而個人負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一個案例都沒有,這樣的法能實際保護人民嗎?(島編⛰)
#國賠法
#盲點仍在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
懲戒處分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像這種很基本的法令,也做不好,難怪 #司法改革 早已被人民看破手腳,騙人的。
#民進黨 #司法國是會議 #刑法
懲戒處分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求 #國賠「放寬」門檻,更該檢討 #刑法第125條,否則縱放官員違法傷害人民,再讓全民幫違法濫權的官員買單,這不是在糟蹋全民嗎?(天編)
【民意論壇】由請求國賠將「放寬」談起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50cc406b-fb89-476a-8dd2-a4bf3d355bc0
懲戒處分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懲戒處分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司法改革,除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之外,對於不肖律師的淘汰及懲戒,也非常重要。今日質詢重點如下:
1. 前檢察官王朝震貪污遭判刑七年半,刑期不到一半即假釋出獄轉任律師。法務部對貪污檢察官的假釋審核,為何如此寬鬆?
2. 檢視法務部矯正署近年假釋者「執行率最低」的案件,即為「貪污治罪條例」與「選舉罷免法」案件,幾乎都是刑期關一半就馬上假釋出獄。貪污、賄選如此輕縱,政府只會宣示要反貪腐、反賄選,根本在打假球。
3. 對於犯罪之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之情形,現行法制規範漏洞百出;應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4. 法務部真的有心要強化不肖律師的懲戒淘汰嗎?
➡️慶富弊案中,律師楊明勳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洗錢至中國,為何檢察官早已掌握,卻未進行偵辦、也未移送懲戒?
➡️今年5月我即質詢,由檢察官轉任律師的蔡茂松,2013年即背信罪判決有罪確定。然而,法務部竟然拖延三年時間,才將蔡茂松交付懲戒。這是在包庇自己人嗎?
然後,律師懲戒覆審委會更為蔡茂松非法停止懲戒審理,明顯拖延縱放,在我公開質詢後,才急忙開會做出維持停止執行職務一年的懲戒處分。
離譜的是,已被停職執行職務的蔡茂松,竟然仍繼續非法接案收錢,希望法務部不要再企圖包庇。
附註:
2018-5-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妨害司法公正及律師倫理與懲戒
https://goo.gl/Ckg4mX
懲戒處分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日質詢重點:
1.去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決議研擬妨害司法公正罪。
今日司法院、法務部提出規劃方案卻避重就輕,針對「有權有勢的人進行施壓關說行為」等真正核心問題,竟毫無提及,根本是打假球。
2.律師蔡茂松對兩造當事人收錢,不僅嚴重違反律師倫理,更於2013年背信罪判決有罪確定。然而,法務部竟然拖延三年時間,才將蔡茂松交付懲戒。
此外,儘管律師懲戒委員會已作出決議,卻拒絕公開懲戒結果讓公眾監督;更離譜的是,蔡茂松已遭有罪判決確定判決,律師懲戒覆審委會竟然停止審查,不斷拖延,縱容蔡茂松竟然迄今尚未得到應有的懲戒處分,非常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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