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走私貓咪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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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前幾天查獲一百多隻走私而且沒有檢疫的貓,防檢局今天表示,已經依法執行安樂死。
走私貓咪進來有多嚴重?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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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年多的武漢肺炎疫情,大家應該或多或少聽過《傳染病防治法》。針對動物的防疫規範,也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如果大家記憶力夠好的話,應該還記得前一年隨時要傳進台灣的非洲豬瘟疫情,主管機關就是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來實施相關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以及主管機關農委會的公告,貓在公告的「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清單上,簡單來說,從國外帶貓進來,必須要實施檢疫。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應該要檢疫的動物,輸入時沒有檢疫的話,檢疫機關可以依照情節,做出必要的處置。
而這些「必要的處置」有四種:
1⃣️ 依照國際規範,採取安全性的檢疫措施。
2⃣️ 延長動物的隔離期間、施行診斷實驗、補行預防注射或治療措施。
3⃣️ 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限期補正必要的文件。如果沒辦法補正,可以退運或撲殺銷毀。
4⃣️ 直接退運或撲殺銷毀。
像是今天傳出走私的貓咪,依照上面的規定,屬於「未經檢疫」的動物,依法必須做出必要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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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走私這些動物可能犯的罪,包括《懲治走私條例》的「私運管制物品」、《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等罪,刑度都是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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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走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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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爭點:「空白構成要件變更」是否屬於刑法第2條第1項之法律變更?
釋字第103號解釋理由書認為,行政院公告內容變更,僅屬「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
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2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
然部分學說認為,應視刑罰法規的改變是否涉及「價值結構」的改變來判斷(註1);另有學說指出,在空白刑法的適用上,如果不是依賴補充法令的填補,人民根本沒有具體的規範得以遵循,因此,基於補充法令的實質規範功能以及刑法第2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對於補充刑法空白之行政法規或命令內容的變更,仍屬法律變更(註2)。
註1:許玉秀,罪刑法定原則的構成要件保障功能(上) —— 第十六次修正刑法檢討系統(第一、二、二八至三一條),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2005 年 8 月,頁 18-19。
註2: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 年 3 月四版,頁 114。
事實上,這個問題涉及罪刑法定原則功能的射程範圍,在此摘錄薛智仁老師文章上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精闢說明:「罪刑法定原則的功能,一方面在保護國民對刑罰的預見可能性,僅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才會受到刑罰,法律規定得以成為個人行為的指引;另一方面在實現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將干預人民權利最深刻的刑罰權界限,交由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與個案保持一定距離的立法者決定。」此段摘自薛智仁,溯及既往禁止與轉型正義 —— 以東德邊境守衛射殺案為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5期,2019年9月,頁156。
如行有餘力,亦煩請參考薛智仁,刑法明確性原則之新定位:評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背信罪合憲性裁定,臺大法學論叢44卷2期,2015年6月,頁615-626。
https://www.eatnews.net/article-1/20200204-2?fbclid=IwAR0BjkK5asiMBukBrX0skCpF9DQGeXRCcntfDSUyN87Ju_u2IgRVtlAIe7Y
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普時間}
[全文錄]
By 一起讀判決: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什麼?>
最近,國安私菸案中,許多人提到走私。目前法律中,唯一以「走私」為名的法律是「懲治走私條例」,今天的一分鐘法律教室,我們來談談這部法律禁止什麼。
1️⃣立法的目的與處罰
懲治走私條例是處罰私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在公告範圍內屬於管制物品,不能私運進口、出口,否則就有刑事責任。此外,運送、銷售或藏匿違法進出口的走私物品,也會有刑事責任。
2️⃣釋字680號解釋
和懲治走私條例相關的解釋出現在99年的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進出口管制物品,這個管制物品卻是由行政機關公告的,構成要件授權給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屬於空白刑法。
就此,大法官認為,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然是憲法所允許的。但是,就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還是要具體明確,這樣才會符合授權明確性以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在101年的修法後,懲治走私條例列出五款原則,來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
3️⃣「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有哪些?
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佈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最近一次修正在101年,區分為管制「進出口」跟「進口」,包括:
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4️⃣「菸」,在不在管制物品範圍?
目前行政院公告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沒有包括菸。
菸、酒、捲菸在92年被排除在管制物品範圍。這可能是因為91年開始實施的菸酒管理法,已經將私菸、私酒的進口加以管制,不需要再以懲治走私條例加以處理的關係。
不過,在92年修正之前,菸、酒、捲菸紙完稅價格超過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是屬於管制進口物品,在懲治走私條例管制處罰的範圍。
下一次,我們再來談一下,菸酒管理法是怎麼管制私菸跟私酒的。
最後,這篇文章只在介紹懲治走私條例,其他法規不在本文範圍,偵查中案件事實未明,也無意談論國安私菸案可能構成或不構成什麼罪名。
#懲治走私條例
#一起讀判決 #一分鐘法律教室 #1分鐘法律教室 #法律系 #法學院 #法律 #裁判 #判決 #裁定 #法院 #司法
https://www.facebook.com/672695276121353/posts/2512946565429539?s=100000485136345
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說到在台灣買大麻,你有什麼想像??是在暗巷裡面心跳飛快的跟蒙面人說出通關密語後,到指定地點挖出寶藏??還是在夜店裡面,一邊動茲動茲,趁著大家醉茫茫、煙霧瀰漫時,迅速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在沙發上癱軟,一邊滑手機一邊網購呢?
「大麻煩 不煩」第一集重點,兩件事:首先,「大麻在台灣,還是超級違法!超級違法!超級違法!」大家知道講三遍什麼意思了吼!第二,我們要告訴你,大麻這樣買,直接七年以上。
段落摘要:
00:25 為什麼要聊「大麻」(或綠金)?
01:00 網購(荷蘭v.s宜蘭,差很大)
01:55 團購力量大
02:23 代購、免費送、轉讓
03:15 推給別人(咳!)
04:00 監獄苦苦的,各種「不要」
05:20 被抓?
「欸!律師,這哪裡不一樣?不都是買東西嗎?」小心啦!發貨地點是荷蘭還是宜蘭,其實是你到底能否「安全下莊」的關鍵喔!
如果發貨地點在國外,你可能會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的運輸二級毒品罪嫌,而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的風險(跟製造還有販賣一樣種阿!但是如果發貨地點在宜蘭,那就只是單純的持有,通常可以用易科罰金解決,如果同時驗尿被驗出來有施用的話,甚至只要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就可以了喔。
如果你上網買的是種子,且發貨地點在國外,也會涉及到懲治走私條例裡面的私運管制物品罪,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喔!有沒有豪~可~怕~啊~~
還有哪些「千萬不要」呢?來聽聽菁琪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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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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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大麻法律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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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在 [課業] 懲治走私條例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寫考古題時寫到這一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海巡人員在距岸 190 浬處發現我國
籍漁船上載有價值新臺幣 500 萬元未稅洋菸一批,欲走私回國,應如何辦理?
我想請教的是懲治走私條例的部分,雖然懲治走私條例第一條寫:
「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
但是罰則部分卻只有寫管制物品,沒有應稅物品
「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下罰金。」
而題目裡的洋菸似乎又不屬於管制物品,
那麼走私洋菸是否適用於「懲治走私條例」呢?
另外網路搜尋時,找到這則新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318003566-260402
提到:「澎湖岸巡查緝隊會同第72大隊在西嶼赤馬漁港查獲非法海上走私洋菸239箱,
全案卻礙於漁船接駁海域屬於境內,只能以菸酒管理法函送行政罰鍰,
躲過懲治走私條例重罰。」
這裡不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的理由我又看不懂了...XD
還請高手相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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