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稅法改革 #拒絕政府不當清算 #拒當稅災戶
民眾陳情多年前與人合股開餐廳,因一直虧損而倒店,最近收到國税局追繳所得稅,覺得不可思議,國稅局竟把當初採購進來的設備價值,列為所得收入,因他是股東又有資產,就把它列為清算人以追繳稅金,不然就要凍結他的資產。比如這樣被國稅局無理查稅的冤案多不勝數,但許多民眾因為不懂稅務,因為害怕!只能想辦法繳清解決。
對於人民的陳情,雅芳有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以法源爲基礎,為人民發聲,我們不要求政府官員的特別待遇,只要求依法行政,在其位盡本份協助民眾就好。
其實,在許多不平等的稅法制度下,人人都是稅災戶,「像是自住一屋應該要免房屋稅」憲法賦予人民有居住權,卻在人民薪水沒漲的情況,房屋稅金卻節節上升,而自用住宅房屋隨著年份,價值會折舊,會需要花錢維護修繕,所以雅芳主張「自住一屋應該要免房屋稅」。
今天雅芳從下午1:30就跟著隊伍遊行,直到晚上的演講集會,花這麼長的時間參與,就是為了要清楚了解細節,並且贊同!就是因為知道這對人民非常的重要,所以;雖然改革的過程可能很困難和冗長,但雅芳會一直跟人民站在同一邊,為人民發聲,為人民爭取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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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祝申告調漲房屋稅違法
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2017-05-19
市議員林燕祝十九日質詢痛批市府未遵從財政函文及屋主負擔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將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後的中古屋都比照一○五年的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漲房屋稅,嚴重損及屋主權益;林燕祝在質詢後前往地檢署控告市長賴清德及財稅局長張紹源違反刑法及房屋稅條例、租稅法定、信賴保護、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林燕祝指出,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係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台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在民國九十、一○二年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沿用七十三年七月一日的標準單價課稅,但市府在一○五年七月一日重行評定標準單價後,卻要九十年七月以後的建物都以新的標準單價調整,顯然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林燕祝指出,財政部九十九年公文主要標的是重新評定後新建、增建和改建房屋,由各縣市依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且未回溯到九十年,但賴清德就任後,一○三年未通過調整房屋稅,卻在一○五年一次調高且追溯自九十年七月的中古屋,財稅處還一再推稱是依規定辦理。
林燕祝痛斥財稅處未及時依財部函文辦理,還大玩文字遊戲,明顯行政怠惰,台北、高雄和新北市受公文規範,台南竟獨自追溯飆漲,損及市民權益,即使後來市府分三年逐年調漲,也違反租稅法定原則。
林燕祝指出,房屋結構和物價指數只會折舊,計算房屋標準單價自是應該以完工當時的為準,市府此次以一○五年六月的新標準去課徵九十年五月的中古屋,不僅違反也讓人無法接受,尤其房子只會愈來愈老、價值愈少,調高的應該是地價稅,而非房屋稅。
根據刑法第一二九條第一項: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林燕祝表示,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嚴重,房屋稅課徵影響層面深廣,市府調漲時機、幅度都不符合市民期待,也損及市民權益,市府無視市民反彈,她只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
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
台南市今年調漲房屋稅,不只市議員林燕祝提告、市議員謝龍介也在質詢時為民請命,要求市長賴清德明年凍漲,不過市長堅不鬆口,僅表示交由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參考。
財稅局回應,財政部在一○三年廢止九十九年所頒重行評定的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於重行評定後新、增、改建房屋之函釋,並規定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所以市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決議,自九十年七月起建築完成的房屋適用新房屋標準單價,是「於法有據」。
至於議員質疑房子越老越不值錢,為什麼還要調整?財稅局表示,主要是因為南市原採行之標準單價表已逾卅年未調整,用卅年前標準核算現在房屋稅是極不合理,此次調整是反映房屋建造當時應有的標準價格,而且調整後新標準單價只自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不會重新核定追繳以前年度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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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追繳 在 Re: [問題] 違建被認定使用而追繳房屋稅- 看板tax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cidbomb (衝衝衝)》之銘言:
: 目前遇到政府追繳房屋稅 事情背景如下
: 1.約20多年前父親承租並一同設戶籍於租屋處
: 2.搬離開該地約20年,但戶籍皆未遷出
: 3.現父親已經過世,不清楚當初跟誰承租,父親除戶後本人戶籍仍留於該地
: 4.日前被執行署凍結部分現金才知道被追討房屋稅,經查詢該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既
: 有違建),另查詢地號、該地號地主為中華民國(都更計畫中)
: 5.理解政府依照使用者付費,故認定設戶籍者為使用者
: 6.若回去現場找尋到房東,請問可以如何主張我沒有使用該房屋的實際情況,並要求房東
: 支付相關房屋稅,或是跟稅務單位提出我沒有使用他們找錯人了
我覺得有幾個東西你可能要先釐清:
1.父親設的是戶籍?還是申報房屋稅籍?
2.是否已經辦理繼承手續?
會這樣問是因為你說的第3點,基本上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自然人一旦死亡就會除戶,就不會有戶籍設立在某個地方;
所以也不會有什麼戶籍仍留於該地的事情。
因此我猜會不會其實你第一項根本就搞錯了?
你父親申報的不是戶籍,而是房屋稅籍(就是有蓋違建主動申報繳房屋稅)。
而有保存登記的建物繼承是在地政事務所辦;
未辦保存的建物要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繼承。
有很多人在地政事務所辦完繼承後,地方稅務局忘了跑。
於是有很多房子還是登記在過世親人的名下,這是有可能的。
而這樣的狀況就比較符合你第3點:父親已除戶,但(房屋稅)籍還掛在父親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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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情形屬實,可以先查詢房屋現況如何,然後有幾個方向是你可以做的:
第一、房子已經不在
如果去現場該房屋已經不在,那就直接跟稅捐處辦理建物滅失。
然後問稅捐處如果要往前追溯拆除的時間點,需要補什麼文件(通常是空拍圖)。
假如稅捐處讓你追溯,那你有機會就完全不用繳房屋稅。
如果沒辦法追溯,那你欠繳的房屋稅還是要補完,但是已後就沒有房屋稅問題。
第二、房子還在,而且現場是空的
把房子整理一下,然後跟「地方稅務局 / 稅捐稽徵處」辦理繼承。
之後處分權就在你手上,看你是要租、要拆、要賣、還是等著政府徵收領補償費都行。
然後房屋稅就躲不掉,有欠的就繳一繳 。
第三、房子還在,但是現場有人使用
到這步通常就非常、非常、非常的麻煩。
不管現場使用的人是房東,還是新承租的房客。
1)基本上你們可以和使用人協商誰出錢繳房屋稅,但是沒有強制力。
使用人如果不繳,最後結果還是變成你們繳,因為房屋稅籍是用爸爸的名字。
2)你們如果要把房屋的名字改成不是爸爸的名字,那就要過戶。
跟房東或是使用人講好,看是用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做移轉,這是最簡單的。
3)如果房東或使用人一直都不出面,那就只能透過打官司或和解的方式移轉。
但通常不會這步啦,一來是申報房屋稅籍都會再三確認是不是屋主或房東;
二來是假如屋主或房東另有其人,那麼現在最傷腦筋的應該是他們;
因為查稅籍資料查到的不是他們的名字,將來如果政府徵收,有可能領不到拆遷補償
只是就我所知道的部分提供一些可能的方式,希望能對原po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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