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 房地合一稅2.0三讀通過✨】
為了遏止房價不當哄抬,落實居住正義 ,政府去年12月提出「 #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 」,除了已經上路的第一波方案(包括內政部稽查紅單炒房、修正實價登錄三法,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金管會督促銀行採差別或審慎授信,央行進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等措施),第二波「房地合一稅2.0」方案,今(9)日上午也在朝野立委高度共識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將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改革六大重點快速看👀
1⃣短期套利者課重稅:延長個人房地短期交易所得課重稅(35%、45%)的持有期間,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但境內個人持有期間超過5年、非境內個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稅率不變。
2⃣法人比照個人課稅:營利事業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分開計稅,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防止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進行房地短期交易避稅。但境內營利事業持有期間超過5年、境外營利事業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稅率不變。
3⃣擴大房地課稅範圍:將「預售屋交易」及「實質移轉房地的股權交易」納入課稅,抑制預售屋炒作,防杜以股權移轉方式炒作不動產,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
4⃣土地漲價總數額設上限:「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數額為限,防杜高報土地移轉現值來增加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
5⃣以下5種交易不受影響: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後,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之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新臺幣400萬元。
6⃣施行日期: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
🔎更多資訊請參考 中華民國財政部「房地合一2.0 專區」:https://www.mof.gov.tw/houseandland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健全房地產方案 第二波📢】推動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修法]
房屋是大家遮風避雨的家,短期炒作房價金母湯🙅♀️
為了讓努力的人都能有一個遮風避雨的住所,政府除了加速興辦社會住宅、擴大租金補貼,推動包租代管,去年12月又提出「 #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 」,希望遏止房價不當哄抬,落實 居住正義 。
國發會龔明鑫主委表示,這次稅制改革主要還是健全房地產方案的一環,是防止短期炒作房產,增加炒作者的機會成本,並不會對自住、建商或商辦等造成影響。
🏠第一波已上路的健全房地產方案
▸內政部稽查紅單炒房,修正實價登錄三法,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化。
▸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杜絕鑽營規避不動產交易稅。
▸金管會督促銀行採差別或審慎授信。
▸央行也進行選擇性信用管制,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房地產。
🏠加碼第二波方案
政府再提出「所得稅法」修正,修正房地合一稅制:
▸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45%高稅率適用期由現行的1年延長到2年,超過2年未滿5年,則課以35%稅率)
▸新增明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額。
▸同時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納入預售屋買賣)
進一步遏止短期投機炒作不動產,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
———
📢以下交易人不受影響
❶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之交易
❷個人非自願因素(如調職)房地交易
❸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房地交易
❹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房地合一税比囤房稅更好📣
▸一般買房自住的人不會頻繁買賣房屋,不會影響非炒作者。
▸囤房稅打擊面太廣,無法分辨持有房屋者的情況(如祖厝、家族持有、一戶多號等情形)。
▸囤房稅的增加不至於使房東賣屋,反而容易使房東將成本轉嫁給房客,年輕租屋族無辜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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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 最低稅賦
作者:劉康身律師 / 蘇姵蓁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之立法目的乃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2006年1月1日施行此條例時,考量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因此將個人出售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規範,使適用租稅減免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仍須繳納基本稅額。而後因2013年至2015年間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也因此回歸課徵所得稅,刪除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然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再度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卻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因而提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擬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已於2020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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