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吐出獎金、不扛刑責,這些『官』還有什麼骯髒事做不出來?(天編)
85年12月19日發生 #太極門冤案,經查判例,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及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須「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之要旨,就可以照判例撤銷稅單。
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 #沒有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 #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 #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任何欠稅問題。國稅局就應將太極門目前僅存的81年度稅單撤銷。
然為何行政官署國稅局一直不肯撤銷呢?陳逸南認為,此明顯與 #查稅獎金 有關,國稅局雖已將太極門六個年度稅單更正五個年度為零了,卻獨留81年度,如此一來,查稅獎金就不用退回了!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太極門案 國稅局應依最高法院判決 撤銷違法稅單
https://times.hinet.net/news/23442684
所得稅法第17條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想要支持國內體育發展,又有抵稅的誘因
其實現在就有平台可以做了,你可以自己挑選有興趣的運動、運動員或是團體
https://sponsor.sa.gov.tw/
「企業贊助體育運動可減稅嗎?營所稅稅率為?
(一)可以。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二)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個人贊助體育運動可以減稅嗎?
可以。
一、個人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個人有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 項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的20%。」
所得稅法第17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中獎金等級分為三等,奧運前3名屬於第一等,拿到奧運第一名可獲得2000萬元、第二名可獲得700萬元、第三名可獲得500萬元,不過規章中第14條提到「獎助學金應一次領取,但獲得奧運前三名者,得選擇依下列金額按月領取:第一名12.5萬、第二名3.8萬、第三名2.4萬」。
按月領的話,比較划算吧?
金牌一年150萬,
領13年4個月等於2000萬元,
銀牌一年45.6萬,
領15年5個月就超過700萬,
銅牌一年28.8萬,
領17年5個月就超過500萬,
後面都是多的,
以運動員年紀大多不超過30歲來看,
20幾歲拿到終身俸,cp值比較高。
另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
這些獎金屬於國內外政府、教育文化團體為獎勵進修而發,
可以免納所得稅。
不過如果你是股神的話,
先拿到2000萬元all in也許賺比較多哈哈哈。
#上面計算不考慮通貨膨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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