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遇害被告無罪 李承翰父親抑鬱而終】
身為一個記者,
真的很難接受採訪過的受訪家屬驟然離世。
李承翰的父親李增文今年67歲,
案發前採訪他,看起來比實際年齡大了很多,
李媽媽說李爸爸是在李承翰過世後,一夜頭髮全白,轉瞬蒼老。
李承翰位在嘉義的老家,
住家是一座小小的加工廠,
自己家有田地,種的是咖啡豆。
採訪那天都是李承翰的媽媽在說,
李爸爸的話很少,
他比較不擅言詞,
悲傷的情緒幾乎都放在心裡,
去年七月案發至今,
李爸爸跟李媽媽沒有一天吃得好睡得下,
特別是在今年五月,
嘉義地院一審宣判,
鄭姓被告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獲判無罪之後。
李承翰的爸爸當天說,
這個結果跟他認知中的公平正義相差十萬八千里,
他感覺自己的兒子為國家犧牲生命,
到頭來比什麼都不如。
判決過後,
李爸爸對於被告無罪一直難以釋懷,
經常一整天不說一句話,
他本來身體的健康狀況就不是很好,
有一些慢性疾病,
有胃出血的宿疾,
當時李承翰選填家鄉的派出所,
也是為了能夠就近照顧年邁的父母親,
但這個心願最後還是落空。
李承翰的父親過世,
所有新聞平台都被網友的憤怒淹沒,
法官被罵到體無完膚,
嘉義地院一審將近七十頁的判決,
律師娘看完之後的確認為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首先是
檢察官起訴:
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嫌,
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
依本件精神鑑定報告,被告於行為時,並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
是被告之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罰等語。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頁)
所謂的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我們來看一審法官的論述:
1.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被告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陸續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經醫生診斷被告罹有思覺失調症。
2.被告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停藥會使病情惡化:(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16頁)
106年2月3日為最後一次就診,當時精神狀況並無明顯異狀,領取慢簽後就此失聯,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且停藥2年內,即會發病。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9頁)
合議庭傳訊了被告及多名證人,
包括當天他前往報案的兩間派出所員警、
台南市社會局、
投保的三商美邦人壽、
買刀的小北百貨、
議員服務處、
案發列車上的人員,
法官做出以下結論:
「本件被告行為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又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智力退化,總智商76,為邊緣型智力水準,理解力差導致判斷力不佳,且案發時因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故妄想證人子○○對其查票、要求其下車,係在查被告,妄想有人在嘉義站等他,下車有生命危險,故不願意下車,遂跑至第4車廂,因車廂前面座位都沒有人,妄想車廂之全部旅客,都在針對被告,要害死被告,而被害人與證人列車長一同到場,被害人亦要求被告在嘉義站下車,妄想被害人與列車長均為同夥,與別人一起謀害被告,抑或遭人利用,感到不滿、恐懼,以致精神狀況更加不穩定,情緒激動,因而持刀刺被害人,綜觀被告妄想之確信程度、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被告行為時,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2-33頁)
#此判決合議庭明確指出被告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但有不少疑點悖於常情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38頁)
「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因為警察要有現行犯才能幫忙,現在沒有事情無法幫我,故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我才直接跑去搭火車,要前往臺北,且跑到哪裡都被監控,主要是手機被監控等語(見重訴卷三第103至104頁),可知被告前往安南派出所、和緯派出所,尋求員警協助後,仍無法解決其被害妄想,始決意搭乘火車前往臺北,是被害妄想仍然存在,且被告尚有被跟蹤妄想、妄想手機遭監控一事。」
#如果被告知道警察只能幫忙現行犯
#他也知道怎麼搭火車去臺北還能夠到處陳情
#這樣算是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嗎?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0頁)
「觀諸「被證2-CVIR0107」影片,可知被告當下,其情緒已顯非常激動,並有大聲謾罵叫囂情形,另觀乎「被證3-DOAC7820」影片,被害人、證人子○○一同與被告面對面,被害人要求被告下車時,被告先表示「我拰懶叫啦!誰要下去?現在給拰爸叫警察!沒政府」、再表示「你跟他們講一句,拰爸現呼死」,並於表示「幹你娘機掰啦」後,旋即持刀刺向被害人,緊接稱「「要怎樣?沒政府的喔」,再持刀刺被害人,可見被告當下,其精神狀況已顯不穩定,情緒亦顯得非常激動,堪認被告當下,已嚴重影響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法官援用影片中的髒話
#認定被告當下嚴重影響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力等意識能力
#似乎有點牽強
例如:(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41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如果那時你的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的話,...你是否會拿刀刺你的女兒?)不會」、「(問:你覺得那時候是不是可以控制自己不要殺人,或者你可以自己選擇你想殺哪一個人?)那時候我不好控制,就是受到驚嚇」、「(問:如果不能控制,為什麼你剛才會說如果是你女兒,你就不會刺?如果不能控制,應該是俗話說的「見神殺神,見佛殺佛」你看到誰都殺,不能控制的話,誰都可以刺,怎麼還會分別這個人是你女兒、這個人是誰?)不會,我會控制。如果不會控制的話,我在臺南就開始殺人」、「(問:所以代表你其實還是有控制能力,是否如此?)是,我還是有控制能力。」
#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已經承認自己還是有控制能力
#鑑定報告也指出被告未達不能控制的程度
#那為何選擇殺警察不殺女兒算是可以控制還等於沒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呢?
最後法官還是作出無罪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第63頁)
「綜上,本院綜合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鑑定報告,以及被告案發時在案發前、後,整個過程中之思考、反應、行為、言語等等,以及當時之環境情形等一切情狀,堪信被告其對於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理解等意識能力,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至其控制能力,雖有相當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完全喪失控制能力之程度,揆諸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其行為不罰,應為無罪之諭知。」
對於這個判決,
律師娘雖然不像網友一面倒的狂批猛罵,
但的確認為其中的論述仍有不夠精確跟細緻之處,
期待上訴二審後,
承審法官能有更好更完整的看法,做出更能說服社會大眾的判決。
不過李承翰的父親,已經等不到了。
建請 立委諸公盡快推動修法
✅#保障警察執法權
✅#建立刑法19條統一標準
✅#刑後監護處分提高上限
建請 衛生福利部針對精神疾病患者
✅#成立司法精神醫院
建請 法務部及矯正署
✅#擴大司法精神監獄容額
NPA 署長室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立法院 中華民國法務部
法務部矯正署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
#台鐵殺警案 #殺警無罪 #李承翰 #鐵路警察
#李承翰父親驟逝 #李承翰父親 #司法
#社會記者 #司法記者 #記者 #趙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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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聊齋】插播兼下回預告!
近日傳出:
「士林地檢召開檢察官會議,討論主任是否要值平日內外勤、以及春節內外勤,經檢察官不具名投票結果,以主任平日內外勤不用值班、春節內外勤須要與偵查檢察官一起抽籤值班,之後該會議討論事項及結果報法務部,請示法務部適法性,法務部檢察司回函表示該會議討論事項及結論並無違法,然必須請檢察長核定報部,始生效力。」
據了解,「該署檢察長在 #並無其他主任反對值今年春節內外勤務的情況下,率先提出反對主任檢察官值班的立場」,在該檢察長提出說帖後,「 #經檢察官投票超過二分之一贊成主任仍須值班,該檢察長 #當場仍蠻橫表示他不予核定,多數與會檢察官聽聞後,#紛紛離席以示抗議」。
就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紛紛離席以示抗議後,據說該檢察長「非常震怒」,他身為一個「完全不必辦案」的檢察長,竟然在半夜、清晨 #不斷發送訊息諷刺那些檢署基層檢察官們「不忠不孝、不顧全大局、心胸狹窄」。
🤬獨裁檢察長
該檢察長這種瘋狂的行為,引起司法圈內議論紛紛。
這位檢察長是誰?
#士林地檢檢察長朱家崎,
#中央警官學校行政學系 (46期)畢業,警官出身,司法官班第24期。
很遺憾的是,他在檢察體系中打滾多年,甚至貴為檢察長後,仍然不能把檢察學讀通,竟然把警政高層耍淫威、仗勢權威讓眾多基層敢怒不敢言的那套,拿到獨立性高的檢察體系來亂。
就我所知,在警界,大官說幹話,基層就算再憤怒,多數也不敢公然頂撞;
但在檢察體系,例如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們至少敢以「集體離席」方式來表示對於獨裁的反彈。
很遺憾的是,這位檢察長似乎不瞭解問題在哪裡,竟然發送訊息挖苦檢察官們。
而這位檢察長近年來還有一項引發基層檢察官茶餘飯後爆笑的經典指令:要求士林地檢署外勤相驗時, #檢察官對大體鞠躬(法醫和警察也要鞠躬?),
正事不做,卻把廣告、公關那套拿來要求在第一線忙著調查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的基層檢察官們作秀,也難怪大家這麼憤怒。
請問:檢察體系要這樣的檢察長做什麼?
─────
🔍澎湖地檢署的值班模式
而這位獨裁檢察長還在開會時胡說八道:「別的地檢主任都沒有值班。」
立馬遭到檢察官打臉,糾正他:「澎湖地檢主任也跟著值班。」
這位檢察長馬上改口:「是W檢體恤基層。」
他口中的W檢是誰?他指的是「大吳檢」。
我105年初分發調去澎湖地檢署後,澎湖於是有兩個吳檢,因此大家以年齡、在署年資來做區分,稱呼「大吳檢」、「小吳檢」。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警察都叫我「小吳檢」的原因,縱然調到新北檢後,也有一些新北警從澎警那邊聽說我叫「小吳檢」後,跟著這樣稱呼。
但全澎湖都知道,大、小吳檢都是「基層檢察官」,縱然是資深、曾任主任檢察官、曾任司改國是委員的「大吳檢」,已 #很久不當主任,#且大吳檢之後調到最高檢。
我105年初分發到澎湖地檢後,主任檢察官都必須值班,當時也是「基層檢察官」的大吳檢就不是主任檢察官,這跟大吳檢「體恤基層」有什麼關係?
顯然這位獨裁檢察長活在象牙塔裡,資訊落後。
既然獨裁檢察長講到澎湖地檢,那身為曾在澎檢服務過的前「小吳檢」也來談一下主任值班。
澎湖地檢署加上主任只有4位檢察官,但原則上一天需要2位檢察官輪值內、外勤,所以我記得我2015年9月2日到職那天開始,隔天馬上就開始輪值內、外勤,也是本期所有檢方同學中第一個、最早開始值班的。(圖片為2015年9月5日,分發第三天,值班內勤)
值班壓力大、各種突發狀況多、也要面對警察們的各種「請示」,在某些大地檢,初分發第一個月不用值班,而是跟學長姐學習。但澎湖地檢只有4個檢察官,無法「等我慢慢上手」,分發第一天起,就要具有戰力。
在澎檢那兩年,除了返台開會、研習進修外,我每個月最多只回台灣一次,甚至曾經長達三、四個月不曾回家——因為每月值班14-16天,如果同事開會、有事必須換班,甚至曾經一個月值班超過25天。
在更特殊的狀況,例如地檢署有檢察官到臺灣開會、產假/育嬰假、大專案等,一個檢察官同時值內外勤也是可能發生的。
澎湖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能夠裝死不值班嗎?
如果主任不值班,變成三個檢察官輪值內外勤,那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是不是?
除此之外,澎湖地檢是己案己蒞(【澎檢日誌】淺談「己案己蒞」:http://bit.ly/351A2CJ )、偵查兼公訴,如果值班時有突發狀況又必須去院方蒞庭時,就必須其他檢察官互相代理。
我在澎檢期間,曾發生地檢署檢察官到台灣開會、請假, #導致整個地檢署只有我一個檢察官,當天 #一人值內外勤,又有 #專案在動要開庭,分身乏術,但隔壁股學長又收到院方蒞庭通知,法官不讓檢察官請假,這時 #檢察長自己去蒞庭。
檢察長都可以批上紫袍去蒞庭了,主任不能值班?
附帶一提,澎湖外勤是「即報即驗」,半夜都要出門,沒有禮儀公司,只有小殯葬業者,有時業者人手不足或經驗不足時,檢察官和法醫自己搬屍體。
喔對了,有位主任半夜11點出門去西嶼相驗。
🔥誰才是「不忠不孝」?
當然,士林地檢與澎湖地檢不一樣,檢察官人數較多(但依照我的了解,值班案件通常也較澎檢多),主任檢察官是否要輪值內外勤,確實大家會有不同想法。但是士林地檢經過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主任檢察官只要輪值春節期間,平時不用值班,難道這樣的結論很過分嗎?是「不忠不孝、不顧全大局、心胸狹窄」?
顧炎武〈廉恥〉:「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到底是恥力無上限,創造「國恥」的檢察長「不忠不孝」,還是那些在每個月結案數十件、輪值內外勤的檢察官「不忠不孝」?相信只要大腦沒有殘廢的人,都能回答出這個問題的答案。
😤誰在「體恤」誰?
至於獨裁檢察長又拿澎湖地檢署的例子來說W檢「體恤基層」什麼的,姑不論他搞錯大吳檢已經多年不當主任(而是「基層」),最大的論理錯誤是,他搞不清楚是「誰在體恤誰」?
身為一個檢察官,本來就要辦案,但辦那些案件、分案量如何分配、要不要值班,是內部分工事務,但不等於分工可以恣意、不考慮公平性。檢察長不辦案、主任檢察官不值班,其實才是基層檢察官禮遇、體恤他們!
對於獨裁檢察長不知所云的言論,
真正的「基層檢察官」薑賊賊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主任檢察官乃至於檢察長平時之所以不用輪值,是署內事務分配大家願意給他們的禮遇,可不是這個職位與生俱來的本質內容。」「法官法是賦予檢察長可書面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的權力,但那是基於權力自我抑制的精神下給予檢察長的特權,檢察長在行使這樣的特權時理應慎重、謹慎,非不得已不輕易動用。但朱家崎檢察長卻在檢察官會議一開始發表書面聲明,直接拒絕讓主任春節輪值,而理由竟是「投票讓主任輪值是不尊重、不尊敬、不信任、不會增加彼此的情誼」、「給人愛計較、你爭我奪的印象」?這是什麼爛理由? 而在檢察官會議重新投票,仍決議主任需春節輪值後,朱家崎仍否決這項最新決議,藐視署內基層檢察官的多數意見,這才是對基層檢察官的「不尊重、不尊敬、不信任、不會增加彼此的情誼」!」(參見薑賊賊: http://bit.ly/2OYIc9b )
同樣也是基層檢察官的Perseus Chen也評論:「綜觀朱檢察長的書面說帖,我總結他的意思就是,『我們都是你們的長官,吃過的塩比你們吃過的飯多,你們要聽我的,做人心胸要寬大,不要這麼愛計較,要有倫理,整天爭權奪利只會製造分裂,這樣怎麼團結對付壞人』,這種人就是我最討厭的自以為是老人。」(參見Perseus Chen: http://bit.ly/2s8gM7I )
👊你還記得你是「檢察官」嗎?
我想起在我還是基層小檢時,有檢察長說:「檢察長本來就不是一般的檢察官,跟法院院長(要辦案)之於法院不一樣,所以檢察長不用跟院長一樣要辦案」。
這群長期不辦案、淪為綿羊軍團檢察長們(姜長志,〈「檢察一體」不是小綿羊軍頭們的遮陽傘〉:http://bit.ly/2PnDtwR )可能忘了,他先是檢察官,才是檢察長。
請問位高權重的檢察長:你還記得你也是個檢察官嗎?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再問一次:
檢察體系要這些盤據高位、不通理論、不諳實務、只會耍淫威的檢察長們做什麼?
檢察體系存在這樣的檢察長,才是司改要務!
「#德不配位」,就是在講檢察體系中這種大官。不要說不配當檢察長,檢察官也不配當。
投考警察年齡上限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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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傳出:
「士林地檢召開檢察官會議,討論主任是否要值平日內外勤、以及春節內外勤,經檢察官不具名投票結果,以主任平日內外勤不用值班、春節內外勤須要與偵查檢察官一起抽籤值班,之後該會議討論事項及結果報法務部,請示法務部適法性,法務部檢察司回函表示該會議討論事項及結論並無違法,然必須請檢察長核定報部,始生效力。」
據了解,「該署檢察長在 #並無其他主任反對值今年春節內外勤務的情況下,率先提出反對主任檢察官值班的立場」,在該檢察長提出說帖後,「 #經檢察官投票超過二分之一贊成主任仍須值班,該檢察長 #當場仍蠻橫表示他不予核定,多數與會檢察官聽聞後,#紛紛離席以示抗議」。
就在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紛紛離席以示抗議後,據說該檢察長「非常震怒」,他身為一個「完全不必辦案」的檢察長,竟然在半夜、清晨 #不斷發送訊息諷刺那些檢署基層檢察官們「不忠不孝、不顧全大局、心胸狹窄」。
🤬獨裁檢察長
該檢察長這種瘋狂的行為,引起司法圈內議論紛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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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檢察長朱家崎,
#中央警官學校行政學系 (46期)畢業,警官出身,司法官班第24期。
很遺憾的是,他在檢察體系中打滾多年,甚至貴為檢察長後,仍然不能把檢察學讀通,竟然把警政高層耍淫威、仗勢權威讓眾多基層敢怒不敢言的那套,拿到獨立性高的檢察體系來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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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的是,這位檢察長似乎不瞭解問題在哪裡,竟然發送訊息挖苦檢察官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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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察體系要這樣的檢察長做什麼?
─────
🔍澎湖地檢署的值班模式
而這位獨裁檢察長還在開會時胡說八道:「別的地檢主任都沒有值班。」
立馬遭到檢察官打臉,糾正他:「澎湖地檢主任也跟著值班。」
這位檢察長馬上改口:「是W檢體恤基層。」
他口中的W檢是誰?他指的是「大吳檢」。
我105年初分發調去澎湖地檢署後,澎湖於是有兩個吳檢,因此大家以年齡、在署年資來做區分,稱呼「大吳檢」、「小吳檢」。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警察都叫我「小吳檢」的原因,縱然調到新北檢後,也有一些新北警從澎警那邊聽說我叫「小吳檢」後,跟著這樣稱呼。
但全澎湖都知道,大、小吳檢都是「基層檢察官」,縱然是資深、曾任主任檢察官、曾任司改國是委員的「大吳檢」,已 #很久不當主任,#且大吳檢之後調到最高檢。
我105年初分發到澎湖地檢後,主任檢察官都必須值班,當時也是「基層檢察官」的大吳檢就不是主任檢察官,這跟大吳檢「體恤基層」有什麼關係?
顯然這位獨裁檢察長活在象牙塔裡,資訊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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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檢署加上主任只有4位檢察官,但原則上一天需要2位檢察官輪值內、外勤,所以我記得我2015年9月2日到職那天開始,隔天馬上就開始輪值內、外勤,也是本期所有檢方同學中第一個、最早開始值班的。(圖片為2015年9月5日,分發第三天,值班內勤)
值班壓力大、各種突發狀況多、也要面對警察們的各種「請示」,在某些大地檢,初分發第一個月不用值班,而是跟學長姐學習。但澎湖地檢只有4個檢察官,無法「等我慢慢上手」,分發第一天起,就要具有戰力。
在澎檢那兩年,除了返台開會、研習進修外,我每個月最多只回台灣一次,甚至曾經長達三、四個月不曾回家——因為每月值班14-16天,如果同事開會、有事必須換班,甚至曾經一個月值班超過25天。
在更特殊的狀況,例如地檢署有檢察官到臺灣開會、產假/育嬰假、大專案等,一個檢察官同時值內外勤也是可能發生的。
澎湖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能夠裝死不值班嗎?
如果主任不值班,變成三個檢察官輪值內外勤,那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是不是?
除此之外,澎湖地檢是己案己蒞(【澎檢日誌】淺談「己案己蒞」:http://bit.ly/351A2CJ )、偵查兼公訴,如果值班時有突發狀況又必須去院方蒞庭時,就必須其他檢察官互相代理。
我在澎檢期間,曾發生地檢署檢察官到台灣開會、請假, #導致整個地檢署只有我一個檢察官,當天 #一人值內外勤,又有 #專案在動要開庭,分身乏術,但隔壁股學長又收到院方蒞庭通知,法官不讓檢察官請假,這時 #檢察長自己去蒞庭。
檢察長都可以批上紫袍去蒞庭了,主任不能值班?
附帶一提,澎湖外勤是「即報即驗」,半夜都要出門,沒有禮儀公司,只有小殯葬業者,有時業者人手不足或經驗不足時,檢察官和法醫自己搬屍體。
喔對了,有位主任半夜11點出門去西嶼相驗。
🔥誰才是「不忠不孝」?
當然,士林地檢與澎湖地檢不一樣,檢察官人數較多(但依照我的了解,值班案件通常也較澎檢多),主任檢察官是否要輪值內外勤,確實大家會有不同想法。但是士林地檢經過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主任檢察官只要輪值春節期間,平時不用值班,難道這樣的結論很過分嗎?是「不忠不孝、不顧全大局、心胸狹窄」?
顧炎武〈廉恥〉:「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到底是恥力無上限,創造「國恥」的檢察長「不忠不孝」,還是那些在每個月結案數十件、輪值內外勤的檢察官「不忠不孝」?相信只要大腦沒有殘廢的人,都能回答出這個問題的答案。
😤誰在「體恤」誰?
至於獨裁檢察長又拿澎湖地檢署的例子來說W檢「體恤基層」什麼的,姑不論他搞錯大吳檢已經多年不當主任(而是「基層」),最大的論理錯誤是,他搞不清楚是「誰在體恤誰」?
身為一個檢察官,本來就要辦案,但辦那些案件、分案量如何分配、要不要值班,是內部分工事務,但不等於分工可以恣意、不考慮公平性。檢察長不辦案、主任檢察官不值班,其實才是基層檢察官禮遇、體恤他們!
對於獨裁檢察長不知所云的言論,
真正的「基層檢察官」薑賊賊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主任檢察官乃至於檢察長平時之所以不用輪值,是署內事務分配大家願意給他們的禮遇,可不是這個職位與生俱來的本質內容。」「法官法是賦予檢察長可書面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的權力,但那是基於權力自我抑制的精神下給予檢察長的特權,檢察長在行使這樣的特權時理應慎重、謹慎,非不得已不輕易動用。但朱家崎檢察長卻在檢察官會議一開始發表書面聲明,直接拒絕讓主任春節輪值,而理由竟是「投票讓主任輪值是不尊重、不尊敬、不信任、不會增加彼此的情誼」、「給人愛計較、你爭我奪的印象」?這是什麼爛理由? 而在檢察官會議重新投票,仍決議主任需春節輪值後,朱家崎仍否決這項最新決議,藐視署內基層檢察官的多數意見,這才是對基層檢察官的「不尊重、不尊敬、不信任、不會增加彼此的情誼」!」(參見薑賊賊: http://bit.ly/2OYIc9b )
同樣也是基層檢察官的Perseus Chen也評論:「綜觀朱檢察長的書面說帖,我總結他的意思就是,『我們都是你們的長官,吃過的塩比你們吃過的飯多,你們要聽我的,做人心胸要寬大,不要這麼愛計較,要有倫理,整天爭權奪利只會製造分裂,這樣怎麼團結對付壞人』,這種人就是我最討厭的自以為是老人。」(參見Perseus Chen: http://bit.ly/2s8gM7I )
👊你還記得你是「檢察官」嗎?
我想起在我還是基層小檢時,有檢察長說:「檢察長本來就不是一般的檢察官,跟法院院長(要辦案)之於法院不一樣,所以檢察長不用跟院長一樣要辦案」。
這群長期不辦案、淪為綿羊軍團檢察長們(姜長志,〈「檢察一體」不是小綿羊軍頭們的遮陽傘〉:http://bit.ly/2PnDtwR )可能忘了,他先是檢察官,才是檢察長。
請問位高權重的檢察長:你還記得你也是個檢察官嗎?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再問一次:
檢察體系要這些盤據高位、不通理論、不諳實務、只會耍淫威的檢察長們做什麼?
檢察體系存在這樣的檢察長,才是司改要務!
「#德不配位」,就是在講檢察體系中這種大官。不要說不配當檢察長,檢察官也不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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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啊
我最大的表哥
今年37了,輪班星人當了好幾年
突然說想當警察
我看了一下一般警察有年齡限制不給考了
那這個年紀想進警察機關
還有什麼可以考啊?
我猜他大概四等左右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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