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所謂進步價值,其實比行政院慢了點,而且,也不需要簽公約了】
今年8月8日行政院通過「採購評選委員會準則」修法,未來評選委員公開為原則,修法前[公開是例外,必須全體委員同意]。
■下面這一段是追加的■
其實,過去的採購委員之所以採用秘密制,是以為真的有秘密這一回事,不會有人洩漏名單,後來狀況層出不窮,於是就以最低標為主,最有利標為特例,卻又造成低價搶標的種種亂象。
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的利弊得失,會不會反而沒人願意擔任,討論了很長一段時間,一直沒有定論。
於是,在蔡英文2016年任命吳宏謀擔任工程會主委時,宣布最有利標改以公開委員名單為原則,於是有了下面的修法。但是我相信,未來還是會有魔高一丈的個案。
所以,不是只有某個人比較厲害,天縱英明才想得到做得到,體制的改變,還是要多方斟酌,採購用在都市和鄉村,用在勞務和工程,就會有不同狀況,會在自己世界的人,總是會有盲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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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修正前條文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國防軍事設施影響地方禁限建以及噪音問題,進而衍生地方稅收短收問題,應積極與主計總處會商國家補償措施,並提出處理進度時程。 部長:已與主計總處反映意見,目前尚未有確切結論。 ▶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辦法制定,有關志願役退除軍人法人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勞務採購,本席認為限定資格及優先承包權,涉及違反WTO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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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豐局長,不要森氣氣!交通局網站不開放留言,我只好放臉書了!針對您的四點澄清 -> https://goo.gl/Krbvar
我們來好好討論:
一、軌道工程是寡占,所以容易流標,這大家都知道,但重點不是這個嘛!正因為是寡占,所以國內要推相關產業,很辛苦,需要政府適時推一把,要不然就不要搞國車國造,就不要舉前瞻的債說要發展軌道產業。您最愛用台北的例子,我知道,但是桃園市府是很敢「創新」的,您看看北捷、三鶯、淡海、台中綠捷、萬大等線,有哪一條是用統包規格招標找PCM,然後突然拆標,增加人家工作負擔的?這種慣老闆行為,難道不會導致品質受影響嗎?
二、投標文件內容應予保密,但我們又沒問投標文件內容!投標文件的外標封,難道不會載明哪一家來投嗎?我們只是想問問是不是西門子+韓國而已,又沒問投標文件內容,當然,你不想承認我們預言成真,我們怎麼敢有什麼意見呢?
三、IV&V我問太多次了但您只會跳針,過去的釋疑,根本沒回答我的問題,工作小組成員是規格標的時候才該參與,為什麼資格標就隨意進出,我翻遍您每一次回應,都沒得到說法啊?而且「傳話」的詳細內容被懷疑,本來就是應該被討論的事,我請市府主動公布影音以昭公信,何錯之有?這兩件事,您都沒回答。當然,您不想公布影音讓大家檢驗,我們怎麼敢有什麼意見呢?
四、您提的無人駕駛,還有系統整合與車輛設計,可以構成台車「無法得標」的理由,但不構成台車「不能投標」的理由。您問哪一條排除國內廠商,就是車輛廠商應具捷運系統工程實績這一條啊!11月開的記者會都講得很清楚了,自己不認真聽還敢問。
台車如果找到了一家優良的號誌大廠合作,然後再找一家經驗豐富的國外車輛廠商來補他們設計的不足,順便買圖搞技術移轉,這不就是軌道產業發展第一步嗎?他們如果連這樣的團隊都組不出來,那被罵剛好,但是如果他們已經做了這樣的準備,卻不得其門而入,這樣公平嗎?如果台車提出的方案和計畫不符合業主需求書,審標的時候扣分扣光光掃地出門就好!總要參賽,才知道是不是好手嘛!不讓參賽,然後說人家太爛,這什麼神邏輯?局長在緊張什麼?
要吵架,就連本帶利還給你啦!我倒想好好就教我們大局長:
https://goo.gl/4RgckF
根據您超愛的台北各個例子,過去捷運工程流標的標案,有哪一標,是七天之後馬上又開標,然後中間還不受理廠商釋疑的?昨天綠捷流標,300多億的案子只有一家來投,結果,1月30號就馬上要再開第二次標,為了守住現有的這一家,您手段也太拙劣了吧!到底在急什麼?
的確,選舉是一時,但是,標案只有一次,萬一逃避辯證、操作拙劣,導致機捷悲劇重演,那才是喪鐘!還有,局長大人既然敢點名我,就不要不回應喔!
#捷運監督聯盟
招標文件保密 在 賴佳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日二讀會議程最後一天,在一片叫罵聲之中流會了。
友黨議員不斷指控市府不配合提供資料,對智慧財產的定義也和法制局有所出入,佳微議員心中萌生一個問題,難道議員索取資料的權力可以無限擴張嗎? 答案是否定的。(請參照底下的政府採購法第3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所以今天我們是為了一份本不該索取的資料流會嗎?
還是從前早有過索取成功的先例呢?????????????
法律常識很重要,我們一起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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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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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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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軍事設施影響地方禁限建以及噪音問題,進而衍生地方稅收短收問題,應積極與主計總處會商國家補償措施,並提出處理進度時程。
部長:已與主計總處反映意見,目前尚未有確切結論。
▶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辦法制定,有關志願役退除軍人法人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勞務採購,本席認為限定資格及優先承包權,涉及違反WTO規範下公平競爭,尤其資格之限定,恐衍生利益分配不均、私相授受之弊。同時,要如何確保勞務發包可以替國家省錢又保障退伍軍人就業權益?以退輔會為例,常以只擁有轄下瓦斯公司部分經營權為推拖之詞,無視國會要求控制天然氣價格。同理未來國防勞務採售辦法如何約束勞務承包對象?尤其營區事務保密責任之規範縝密,單憑個案採購文件的約束力恐不足,且國會亦無法有效監督。
國防採購司代理主任:草案版本有八條文,近期預告後送行政院。發包會按照政府採購法辦理,有關後續處理方式條文內都有明定。而招標資格與條件,會在招標文件中明示,草案只有原則規範,招標細節會依個案處理。
部長:承諾11/30發布以前送立法院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