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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樂陞投資人可單獨撤回給投保中心對中信金的訴訟實施權、樂陞案調查進度、股市交易量下降原因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櫃買中心代董事長張麗真
發言時間:09:42:37 - 09:55:36
👉樂陞案投資人委託投保中心的訴訟實施權,針對每個被告或潛在被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是獨立的。對投保中心做為代理人談的和解金額不滿,有權利單獨撤回針對中信金的授權。
👉樂陞宣布但未實施庫藏股涉嫌詐欺,但檢調尚未偵辦。請金管會研究處理。
👉樂陞財報涉及不實,櫃買中心去函重編,尚未提出更新。
👉股市量能在去年底廢除證所稅後未升反降,金管會與交易所仍在研究原因。
昨日(11/9)投保中心就樂陞案與中信金與達成和解。
老師第一個詢問,和解契約簽了嗎?內容為何?中信金拿五億出來,不管求償的人多少是嗎?不會按照求償人等比例改變金額。
今天假設委託投保中心的投資人,一半以上對5億方案不滿意而退出,總金額五億會改變嗎?
投保中心董事長邱欽庭回覆,已經簽了。
老師總結,所以撤回的人越多,大家分到的錢越多。
老師詢問,事前有沒有跟投資人或自救會商量5億的金額?
董事長邱欽庭回,擔心與自救會成員商量消息會走漏,會不容易和解協商。外界的意見會很不一致,會給協商的人很多不必要的思考與考量。
(老師本日學堂開始)
🎯老師解釋,投保中心可以不告知投資人直接簽和解契約,是因為投資人給了投保中心授權契約。
授權契約裡包括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以及代表再訴訟外和解的一切權限。
授權的契約,在性質本身上是不是可以撤回?
邱董事長回答,可以。
老師表示,最關鍵的問題是,如果不願意接受和解撤回授權的話,
是只有撤回跟中國信託的部分?
還是所有其他成為被告或潛在成為被告的人都要一並撤回?
邱董事長回答,必須要全部撤回!
老師質問"憑什麼?"
✴訴訟實施權的授與,我先講一個基本觀念,一個債權人對每一個債務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上的請求權都是獨立的。
針對每一個獨立的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要不要受與訴訟實施權,那也是個別獨立的。✴
➡那為什麼現在你(投保中心)跟中國信託和解,中國信託是潛在的被告,針對這個部分我(投資人)不願意接受,不能只把針對中國信託的訴訟實施權撤回?
邱董事長回覆,因為訴訟非常複雜,因為是團體訴訟,必須要有同質性....
🎯老師打斷道,民事訴訟、團體訴訟,剛好是我做學者的專攻。
民事訴訟法從41條到44條,選定當事人的制度。44條之1之2之3特殊的團體訴訟,以及到你今天所講,有關證券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交易法第28條的規定,從頭到尾,法律的明文規定與你剛剛宣示的完全相反。
我說的話我負責!
訴訟費要怎麼計算,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
但是把對於所有潛在被告,個別實體法上所有權力的訴訟實施權的授與,把它統包得只有全有或全無,這樣的觀念百分之一百是錯的。
投保中心回去找法務部門,或要邀集其他學校民事訴訟法或證券交易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專家全部來會商也可以,但我講的話我一定負責任。
作為一個債權人,對於一個特定的被告,我所授與的代理人談的和解金額不滿,我有權利撤回授權的時候,希望投保中心對於這個部分要尊重。
老師繼續質詢樂陞的其他部分,表示這個交易案越來越離譜。
🎯詢問金管管會主委,宣布執行庫藏股未執行,是詐欺所有的投資人嗎?
主委一開始回覆,有詐欺嫌疑,檢調正積極偵辦。但在老師追問後,更正檢調還未偵辦。
老師詢問金管會及櫃買中心打算怎麼處理?請金管會回去研究。
🎯老師詢問櫃買中心,樂陞財報目前如何?
櫃買中心回覆,已正式函請樂陞就104年及105上半年才報重編,期限為11/16。如果為按照法規重編,業務規則是變更交易方式。
11/14則是下半年財報的期限,目前還在了解中。
老師確認,請公司重編財報是否因為內容不實?
櫃買中心回覆,可能資產評價部分有問題。
老師請櫃買中心提供資產查核的報告。
老師再詢問,三位獨董全請辭,中信的錢也不夠賠,投保中心的追償進度如何?
🎯邱董事長表示,所有的將來會有請求權依據被告,都不會放過。
老師表示,支持投保中心也會繼續監督。
🎯對於金管會提出股市量能的報告,請教金管會台灣股價與交易量。
2012-2015年,曾因證所稅政策反覆,市場上有些評估說因此造成量縮。
去年時任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主委表示,證所稅因素告一段落,明年成交量可望擴增一成,日均量達1300億。
根據整理出來的每日平均量可看出,2011年還有千億,到2012開始下降。今年大概792億,比去年還糟糕。
過去有證所稅因素,2015年還有922億,年底證所稅廢除,說預估可以到1300億。
老師詢問金管會是否有做出影響因素的分析報告?看今天的報告完全沒回答問題。
連問題都沒有標定要怎麼解決問題?
主委表示,金管會與交易所正努力做這方面研究。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fZALAp6iI2o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3385/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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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條第一項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google爬不太到詳細解釋
資質愚鈍 求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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