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沉痾代價痛,工安改革何時動?
台鐵太魯閣號遭包商工程車滑落撞擊的意外,造成台鐵史上最嚴重、目前共51死178傷的火車事故慘劇。事發至今一天有餘,第一時間全國上下都以救災為先,共同為傷者與罹難者家屬祈禱,也為不幸身故的死者默哀。
但國人也要忍不住質問,這樣的悲劇是如何發生的、誰該負責?如何減少未來再次發生意外的風險?
一個包商工地主任的「無心疏失」,卻釀成如此大規模的傷亡事故,難道其中沒有任何管理問題與系統性風險該檢討?
檢視整起案件背後的問題以及各方提供的資訊,虹安發現這起火車事故背後實在有太多被忽略的結構性沉痾與原本可避免的問題:
1⃣️廠商紀錄不良、工安品質堪慮:
台鐵發包廠商「義祥工業社」的負責人李義祥過去已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今年2月才三審定讞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及2014年其員工駕駛疑似故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但這樣的公司負責人卻在5年來透過不同公司名稱(義程營造)拿了政府金額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義祥工業社5年來更有15筆違規開罰紀錄。
#為何這樣的問題廠商還可繼續承包政府工程?
#政府的稽核與評鑑機制是否已經失靈?
2⃣️鐵路局監督與品管責任勿逃避:
無論是以國家治理責任或企業管理QC品質控制的角度檢視,儘管今天出問題是承包商,包括監造都有責任,發包與管理稽核的鐵路局又怎可卸責?竟然還傳出台鐵內部有幕僚建議將責任推給承包商和監造商,以降低台鐵的責任與負評等訊息,人民絕對難以接受!
台鐵應該嚴正面對自己的管理疏漏並大刀闊斧改革。舉例來說,有曾擔任工程品管人員的網友在PTT撰文指出,由於政府評鑑流於形式、中小型維修工程案利潤低,業界管理能力和安全紀錄好的營造廠不太會投標這類小工程案,因此大量工程流標後,時常又會回頭放寬審核標準,導致承作廠商品質參差不齊。而勞安及安全衛生管理費用編列佔比也過低,更遑論進階安管設備的編列。
#台鐵是否有針對各個工程案件的工安品質做好把關?
此外,造成此次事故工程車所屬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該工程標牌顯示今年1月20日就該完工,卻產生延宕狀況施工至今,是否有廠商趕工鋌而走險造成風險管控失靈?台鐵指出是因水土保持問題申請展延,但就連展延申請程序都仍在進行中,為何仍可施工?難道台鐵都要推說這全是承包商的問題?
3⃣️台鐵局長無人敢當,徒增管理風險?
自從2018年普悠瑪號事故發生後,台鐵局長換人做,而前任局長張政源今年1月14日退休就由交通部次長祈文中代理至今,這一代就是三個月,至今懸缺。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鐵因為事故危機不斷,局長人選不但沒人敢推薦,更沒人敢當!然而無人敢領導、推託怕事的態度,就能讓意外不再發生?還是反而造成風險的增加?台鐵人事任命的延宕與推諉不前,這個政治責任請問是誰要來扛?還敢說有政府會做事?政府到底在哪裡?
#沒政府敢扛責?
相關問題可能還有很多,有待大家共同討論與挖掘。虹安在這裡想就目前看到的情況提出簡要的建議與解方:
1⃣️ 落實廠商品管、工安品質重新檢視:
當政府體系保護自己、保護廠啇,都不得罪人就都不會真正面對問題。嘗試把問責推給法律,但司法是「無罪推論」,除了蒐證不易,官員更不會積極尋找罪證,以免牽連自己的責任。最後當法院無法判罪,厰商就可以號稱「還我清白」,繼續投標、承包政府的工程標案,也持續放任工安風險蔓延。
台鐵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限期內提出過去十年內有有紀錄不良、工安問題或有訴訟爭議之政府工程得標廠商名單,甚至是換個名字就捲土重來投標、承作政府案件的不良廠商名單,都應該要逐一檢視並重新審核,並徹底稽查進行中工程之工安及工程品質,以維護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職安與工安風險態度的檢討與落實:
我國已是發達經濟體,但多次的事故意外不斷發生,顯見台灣營造產業對於工安意識的輕率亟待改進,包括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稽核措施與罰責過輕、職安人員待遇不足且不受工地友善對待等問題都持續為人所詬病。
台灣的營造設計法規與安全要求,到了工地現場變成一份份需要簽名與打勾的文書表格,但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實?此次意外,無論是學者專家或相關從業人員都指出 #肇禍工地旁未設置安全圍籬 是一重大疏漏。即便台鐵指出在圍籬安全和防護設計合約都有規定要做,但承包廠商就是沒做,竟還曾是有圍籬造假前科的廠商,一再知法犯法、相關條文形同虛設,為何台鐵與廠商對於安全設施的落實與稽核如此漫不經心?
當年普悠瑪案提出的上百項改善計畫,今天又落實了多少?
一時貪圖方便的心態「車子停這裡一下沒關係」,在缺乏有效規劃的安全管控措施下,就輕易引發死傷如此巨大的災難。我們從工安意識的提升到相關法規的檢討落實,還有非常多要努力。
3⃣️ 安全措施的增加與落實:
此次意外後,許多人舉歐美或日本的工地安全及現場管理為例,認為台灣應可效仿,包括制度面的日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降低了一半的事故死亡率、全員責任式管理機制與重度的事故罰則,到器物面嚴格規範的現場施工設計與工地周邊安全防護等。勞動部早在2018年就有相關研究報告指出仿效日本工程安全輔導做法,可有效改善我國營造業工程安全、降低職業災害。
回到此次意外當中的情景:
a. 台鐵對於鐵道周邊沿線的淨空以保障行車安全負有明確責任,那麼靠近鐵軌的工地及道路邊坡,是否有規範停放各類車輛、工程物資如何堆放及危險物品放置處的明確規範或禁令?
b. 台鐵對於鐵路周邊工地現場的實時監控顯有不足,未來包括台鐵與行控中心的聯絡,是否能運用大數據資料與AI管理,交叉比對各項即時數據與影像,掌握列車行進時周遭工地的動態並回報給行控中心與列車駕駛,增加風險管控程度與駕駛反應時間?
c. 對於學者建議台鐵應效仿日本鐵路及我國高鐵在特定路段設置異物入侵系統警示來車,政府是否願意採納並儘速編列預算?
d. 此次意外傷亡巨大,有意見指出可能為緩解疏運需求而增加販售站票有關,太魯閣號每節車廂至多15名站票,意外發生時站票乘客遭拋離受傷風險更大,未來是否重新檢討站票販售機制?
以上種種從注重工程安全意識的重新建立、工安稽核與廠商品管制度檢討到鐵路及工地安全措施的增強,其實有許多都是長年累積下來的積弊陳痾。一次次的慘痛傷亡不斷提醒國人,我們還有很多事沒做,或者沒有做好。
虹安誠摯希望,我們不該一次又一次經歷這樣慘痛的教訓、付出如此多珍貴的國人同胞性命,卻一次又一次在輕忽風險、疏於做出改變當中等待下一次悲劇降臨。
願罹難者安息,也持續為生者與家屬祈禱。但在祈禱以外,我們還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當救災告一段落,檢討與改進的腳步刻不容緩!
#文長因為語重心長
採購法重大改變 在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活動】 責任採購:供應鏈上的勞動人權與環境正義 座談會
👉報名及議程:https://forms.gle/WhjisdeqpH6xdDZ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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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隨著輿論、公眾日愈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全球各大企業及先進國家政府在進行採購時,亦逐漸考量廠商在維護人權及環境方面的表現,不再僅依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決定。就此,我國政府在1998年施行的《政府採購法》中,制定了被稱做「綠色採購條款」的第96條,授權採購機關可以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給予最高10%的價格優惠。另外,《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2條,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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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儘管有法律條文的書面規範,但檢視政府實際上,執行「綠色採購」(或更廣泛說:責任採購)的情形,成效可謂非常有限。按環保署統計,2019年,全台各政府機關綠色採購總額,近新台幣100億元,「綠色採購達成度」號稱97.9%;但其實,該金額佔當年所有政府採購之決標總額僅0.53%,顯然還有極大成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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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對於其它國家在進行「責任採購」時,一般也非常重視的勞動面向,台灣的政府採購,規範亦相當不足。遲至2015年,才由勞動部擬具了屬於參考、建議性質,並不強制採購機關使用的「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簡稱「CSR評分範本」) ,此一迄今為止,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中,唯一明文、勉強堪稱的勞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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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工程會統計,2016年迄今的所有政府採購案件中,僅有2.74%的評選納入CSR指標,比率 #極為低落。至於現行《採購法》中,內容最接近「人權條款」的第101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購機關應將「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的廠商,提報給工程會列入拒絕往來名單;經查,自《採購法》施行以來,二十二年間,僅有一家廠商曾於2009年,因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被依該條文處分。相對,則可見媒體於2018年披露:全台前二十大營造廠商中,過去五年內曾承包公共工程的十八家,得標金額合計高達6687.6億新台幣;期間,卻一共違反勞動法規483次,且有十五家發生過重大職災。 綜合以上,清楚顯示:無論就規定投標資格或進行評審篩選、履約管理,我國政府採購制度,均不甚注重廠商之勞動人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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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論壇的目標,即是針對上述情形給予政策建議,希冀能使政府更全面、確實地履踐責任採購。2019年,我國政府採購總額達新台幣1兆8761億元,創歷史新高,佔該年國內生產毛額(18兆8868億7800萬元)9.93%,支撐、牽動總體經濟甚鉅。假如願意妥善、充分利用政府採購為政策工具,加強要求企業社會責任,絕對能在市場上產生引導效應,帶領出數量顯著的廠商行為改變,大幅裨益環境永續與勞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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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重大改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名人堂-朱宗慶
前進或倒退?取決一念間
台灣的行政法人制度,從十六年前,第一個行政法人誕生,迄今已有許多行政法人接續設立,近年來更有多個地方政府紛設文化藝術類行政法人。
回溯行政法人制度,有其理想及前瞻性,當時政府懷抱理想,透過人事會計採購制度鬆綁,以利彈性運作,幫助行政法人機構追求專業發展,這是這套制度最寶貴、最具前瞻的核心理念!而我很榮幸一路參與法制的推動,更因多年來在劇場工作的經驗,從這十六年的歷程,看見藝文場館改制行政法人前、後的重大差異和改變,見證這個體制,從源頭來做鬆綁,為組織發展所引進的活力與可能性,其幫助和影響,正面且深遠!
政府體制,程序層層關卡重重、各機關都有見解、橫向溝通整合不足、緊抱法條說文解字、保守防弊思維仍遍存於現下的政府生態,令人感慨!台灣已進到全面講求創新效率的世代,今年更經歷疫情衝擊的「洗禮」,保有彈性、快速應變、有機智能、與國際接軌,都是當下組織機構所應具備的步調。尤其,藝文機構講究創意創新,更需要彈性機制配套、支撐,而行政法人體制當時創設的立意和理想,更是在在呼應藝文發展的需求。
十六年一路走來,好不容易行政法人制度,對藝文場館的幫助逐漸浮現,制度走法也有了雛形,如果從行政法人的運作來說明,那麼,以其自主管理和精進機制,在適當的監督機制下,全力達成目標與願景,以向社會大眾負責,這是基於專業治理的精神及架構下應有的作為和態度。
然而,令人詫異的是,時代進步,制度往前推進、經驗不斷累積的過程中,政府相關部會對行政法人制度的觀念,卻仍薄弱,甚至有讓制度創設理想倒退的危機!同時,也可普遍發現,公務行政機關及行政法人或其監督單位,對此創新制度的了解,仍停留在十分有限、各自解讀與想像中,我認為再不留意和解決,對藝文機構發展絕對會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目前新設行政法人接續誕生,因缺乏經驗,對該制度有疑問,進而尋求解答時,相關公務行政機關或監督機關,卻常帶著對此制度有限的了解,用公務思維與公務單位行政經驗來解釋這個創新的制度,並企圖用傳統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來套用或理解行政法人,各部會、單位對行政法人的解釋猶如多頭馬車、本位掛帥;端出的答案常是腳痛醫腳,沒有整體架構、整合思維,更遑論宏觀視野,嚴重造成制度歪斜!十六年,或許只是一個制度發展的前期,但一不留意,當時立意再好的創設願景,都可能瞬間被推倒,如果這不是危機,那什麼才是危機?更枉費當時政府大力推動組織改造的初衷!
最近部分行政機關意圖限縮行政法人從政府採購法鬆綁的原意。這是對行政法人制度不了解,還是對法人機構的不信任,抑或是保守思維所致?行政法人有其專業治理機制,不會沒有監督,除了法定的政府外部監督、直接間接監督外,監事會功能的發揮、專業稽核的查核與稽核制度的落實,都讓行政法人必須適法、注意法遵、在乎經營成效。
台灣的藝文機構,絕對值得尋求一個得以專業精進的組織運作體制。持續給予行政法人回歸制度所賦予的彈性,追求專業發展的空間,實為當務之急!(作者為朱宗慶打擊樂團創辦人暨藝術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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