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採購法 第 71 條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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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博搞啥鬼⁉
⚠花博門票代售案廠商自爆「共同投標並共同執行」
「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門票代售暨入口驗票委託服務案」投標須知明確規範「不得共同投標」,
廠商發聲明書表示自己「共同投標並共同執行」,
依照採購法第50條應解約並求償!
⚠量身定做的契約?
行政院工程會投標範本中第71條「廠商自行履行部分」,
台中市政府竟可以把這部分剔除,疑似規避特定規範,
難怪得標廠商可以如此張揚他們是「共同投標」。
⚠王義川說「廠商寫錯了」打臉廣傳聲明書的林佳龍
市長林佳龍在各大Line群組轉傳此份聲明書,
表示林佳龍市長非常認同廠商聲明書的內容!
而且臺中市政府也從未針對該份聲明稿要求更正!
🔥這樣的市府,這樣的標案!沒有最扯,只有更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