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推出簡訊實聯制,希望於第一時間掌握染疫者的足跡,避免疫情擴散。但經過1個多月的實施後,卻屢屢爆出「濫用個資」的情況,包括警方 #利用實聯制資料查案 、 #用實聯制簡訊聲請搜索票,通通都是簡訊實聯制制度上的不足之處。追根究底,簡訊實聯制對於民眾個資的收集、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並沒有訂定清楚,才會造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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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聯制指引規定不清,民眾資安遭竊恐成國安危機
目前執政黨推出的「實聯制措施指引」只是建議性指引目前並無完整的規範性做法,大量民眾個資如何保存、銷毀,都造成機關、商家管理人員極大壓力。
而且人民的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如今民眾願意暫時犧牲憲法權利,只為協助政府抗疫成功。卻陸續爆出警方利用實聯制資訊聲請搜索票、查案,顯示政府各機關對於保護民眾個資保護認知不足。若民眾個資、足跡遭竊,小則民眾權益受到侵害,大則被利用於統戰或資訊戰,形成國安危機,主管機關應明文禁止使用實聯制資訊作為偵查手段,才能讓民眾相信政府保護資安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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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聯制、社交距離APP是輔助型工具,政府應參考國外抗疫成功經驗
台灣的簡訊實聯制、社交距離APP都屬輔助型工具,仰賴當事人主動登記通報。相比之下,新加坡推出的「TraceTogether」,不僅每天公布14天內確診者足跡,而且要求所有人到公共場所都必須登記,且個人行蹤資料會在25天後自動從手機移除,民眾個資安全、政府精準防疫面面俱到,政府應參考國外成功經驗,迅速修正簡訊實聯制、社交距離APP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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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研議相關法制,保障民眾個資安全
民眾黨團在紓困4.0預算刪減5億元預算,同時要求衛福部、NCC,針對侵害民眾權益的情況進行管理及宣導。
此外民眾黨團也呼應民間司改團體提出的4點訴求,包括「修法保障人民隱私及個資」、「明確排除簡訊實聯制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外」、「通訊監察、犯罪偵防排除疫調簡訊」、「法官於裁判中明文禁止調取疫調簡訊」,未來將會研議相關法制,督促行政機關落實實聯制專用於疫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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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員土法煉鋼,精準疫調才是王道
目前即使民眾使用簡訊實聯制登記,但在確診後卻仍需要透過衛生局人員使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包括電訪、調閱監視器的方式進行疫調,如此一來既不精準又沒有效率。
政府推出簡訊實聯制的目的就為了精準疫調,如今卻沒有平台或相關數據可以提供給各地方政府使用,我們不希望簡訊實聯制在無法做到精準疫調的情況下,卻又被其他單位移作他用,甚至被當作警方辦案的依據,要民眾如何信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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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相信執政黨推出簡訊實聯制是立意良善決心抗疫,但相關法律授權、配套措施及法律效果模糊不清都是事實,導致有心人士可能會利用漏洞竊取民眾個資,期望政府對於簡訊實聯制的相關規範、約束及配套措施儘速亡羊補牢,民眾才有信心配合政府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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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手機」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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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手機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吳景欽 專欄】簡訊實聯制可用於犯罪偵查嗎
有台中地院強制處分專庭的法官,審查警方聲請搜索票時,發現有利用 #簡訊實聯制 以找尋犯罪嫌疑人行蹤之情事,遂質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一再強調,簡訊實聯制不會用於防疫之外的說法。惟檢警則稱,取得這些資訊,都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絕無逾越法律之界限。關於此爭議,到底問題出現哪?
關於手機的任何簡訊,因屬通保法第3條第1款的通訊範疇,故若要取得其內容,原則上,就得依據通保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就可因此取得通訊內容。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f9e97ccb-f1ac-427e-afa6-8d970761f5de
搜索票手機 在 東森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宅編: 以後對培根會有陰影吧...
#殺人 #人肉 #保險員
搜索票手機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 #臨檢 #知法犯法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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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來爆卦:原來麻麻的真實身份是 …
2) 你知道蝙蝠(aka 飛行老鼠)台語怎麼念?跟 popo 有啥關係?
3) 不同意搜索失敗,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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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睡睡「分局」,不要去「地檢署」(喂
6) 只要回應「人別訊問」,其餘免談!
7) 如果你跟身上有東西的朋友在同一台車上被抄到,怎麼辦?
8) (同上)那 … 需要驗尿嗎?
9) 說 popo「濫權」算「侮辱公署」嗎?
10) Popo 怎麼補證?
11) 看到任何「自願OO同意書」,都不要簽!(超重要!
12) 你可以協助拍攝,直播更有用
13) 錄影算妨礙公務嗎?
14) 不要亂用別人手機 / 電腦發文或傳訊喔(會被吉
15) 如果朋友出事,可以怎麼幫忙?
16) 蝦皮買OO也出事?
再說一次,如果真的被帶到警局,文件看仔細,看到任何「自願OO同意書」,都不要簽!「逮捕、搜索時間」亂填的,也不準簽,簽了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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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ghostislandme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ghostislandme
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QNF2J6PXSHU
搜索票手機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搜索票手機 在 警察要有「搜索票」才能看你手機。 但是有原則就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所以警察請你提供手機,而你也同意給看的話,警察的行為就是合法的搜索,即使沒有搜索票也能進行。 由於這種方式實在太方便了,所以警方在執行職務時, ... <看更多>
搜索票手機 在 警握2張搜索票! 突襲搜炎亞綸住家、工作室@newsebc 的推薦與評價
... 持兩張 搜索票 ,帶人進到住家和工作室。但面對大批媒體,炎亞綸刻意避開鏡頭,跑步衝進住家。而檢警則是在他的工作室,查扣一支 手機 ,和空的 手機 盒 ... ... <看更多>
搜索票手機 在 Re: [問題] 手機落到警察手上的話。 - 看板iOS 的推薦與評價
Android的情形,說實話敝人真的不清楚。
但iOS當初爆發FBI與Apple之爭,敝人深感興趣;
iOS向來以「保守」、「安全」著稱,
故與版規2之討論範圍,並非太大偏離,
且不知道哪天版友會遇到原PO所提的問題,
(實務上一直發生著)
正巧這個問題與敝人的論文研究方向有關,
故在此提供一點拙見,希望引起大家對此議題的關注,
還請大家不要棄嫌:
--
※ 引述《LONGLONG (糕鹽值)》之銘言:
: 小弟有好奇問題
: 假如手機掉到警察手裡(蘋果的)
: 警察懷疑手機有犯罪紀錄
: 假如本人堅持不打開
: 警察有權力打開嗎?
: 警察有能力打開嗎?
: 請求大大解答。
--
為使版友閱讀方便,這邊放上結論:
1. 警察要視為了什麼目的開手機,如果是單純的看失主是誰之類的,
這種行為不需要特別的要件。
如果是懷疑有犯罪紀錄,而且目的也是為了取得犯罪線索等,
就會適用刑事訴訟法,警察沒有權利隨便打開。
2. 手機持有人不願意打開,就只能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透過搜索的法定程序來看手機的內容。
3. 有了搜索票之後,警察(檢察)機關還打不開,就只能放棄了。
iOS 9以前可以暴力破解,或是透過還原備份等方式。
iOS 9以後就只能參考 https://goo.gl/VwRdtr 這篇的解法了。
--
原PO的問題,就本文的理解,涉及三個層次的討論:
1. 這個「打開」的處分,應該如何定性?
2. 如果定性成刑事訴訟法(刑訴法)上的強制處分,應為何種處分?
若這個處分不能定性時,需要具備什麼要件?
3. 假如處分符合一切要件且適法,惟不能執行時,應當如何處理?
--
首先,第一層次的問題,警察的動作本文會解讀為刑訴法「強制處分」,
而非行政警察作用或是任意處分。
理由是原PO提到,警察主觀上對於手機裡之「電磁紀錄」(法條用語),
已認有犯罪嫌疑,且客觀上所採取的手段以及目的,是為了證據的保全,
故此已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
而非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對象。(最近鬧哄哄的盤查也可以從這邊思考)
進一步,這個處分侵害到手機持有者之重大基本權利(隱私與財產),
並且已實質壓制持有者的自由意思,
故構成強制處分。
[QUOTE]
我知道猜錯鎖住是解不開。
[QUOTE]
以上諸位版友討論,涉及的是第二層次的問題,
也就是這個強制處分應該定性成什麼,且需要符合什麼要件。
根據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的精神,簡言之,
強制處分既然作為國家刑罰權實現的一環,
應該「以法律明文訂定之」並且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要先說的是,MTMTKJ大所提到的想法,其實是很好的立足點。
惟事實上,手機內有無犯罪證據,與手機持有者本人是否為嫌疑人等,並無關連。
(舉個例子:Nash今天帶著女兒去渡假,碰巧用最新的iPhone 7
錄到了A殺害B的過程,此時Nash並不是被告也非嫌疑人,故為
法條所稱的「第三人」)
故發動的要件上就產生了疑義。
另一方面,MunezSu大所說的即為強制處分是否採取「法官保留原則」,
此係要件上是否需要搭配第三公正機關之程序擔保之問題,留待下述。
且MTMTKJ大提到:警察並不會平白無故打開手機查看內容,
惟根據常理,一般撿到手機,第一步當然是先找看看有無失主之資訊,
附帶言之,此查找失主的行為,僅是單純的行政警察作用而已。
(因為客觀及主觀上並無為了犯罪證據而為偵查)。
--
再來就是第二層次的討論,
結論上本文對警察的作為,定性為「電磁紀錄的搜索」,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參照)
(美國法上,依據憲法增修第四條,為搜索;日本法上則有認為是勘驗處分者)
故在要件上,必須符合刑訴法中搜索之規定,
警察得報請檢察官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法院應該在搜索票上對範圍及客體,
為明確之記載與指示,偵查機關並依此記載執行,方符合搜索的要件。
(同法第128條參照)
但這邊有個問題就是同法第145條搜索票必須事前提示給在場人,
對於不知來源的手機,無法踐行這樣的程序,
為立法之疏失,應可參酌日本法在2011年之修法精神,修訂之。
附帶討論的是,對於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本文認為應該獨立於傳統的搜索,
以專法的形式規範,方能符合現代潮流。
--
再來就是第三層次的問題了,
如果偵查機關(警察檢方調查局等等)就算有了搜索票,沒辦法打開怎麼辦?
此處涉及「強制處分執行力」的問題,
若真的打不開了,偵查機關也只能放棄。
(傳統上還有個第144條:「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分」可以用。但是手機就沒辦法了」
最初敝人認為應該要參酌證人的規定,課予業者罰鍰,
這個問題與敝人指導教授討論許久,
最後我還是被說服了XD
(因為真的就沒法度阿,國家無能還能怪誰)
--
以下稍微與原文之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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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MTMTKJ: 說真的你不打開儷仕大人已經有底了、如果態度再不配合他 04/04 02:31
→ MTMTKJ: 們決定要弄到底、現實的發展畫面不會比電視拍出來的好看耶 04/04 02:31
→ MTMTKJ: ... 04/04 02:31
想請問MTMTKJ大的依據是什麼,很好奇。
如果Nash只是碰巧錄到了A殺B,就要被看光整隻手機的資訊,
這樣不會太超過了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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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artmis200x: 可以強制 前提是你的犯罪證據足夠 不然也可以玩拘提 04/04 02:54
→ artmis200x: 之類讓你崩潰乖乖開手機 04/04 02:54
→ artmis200x: Iphone目前沒辦法打開喔(遇到6的 04/04 02:55
想請問artmis200x大,拘提是要拘提誰?
前面的例子中,Nash他不是嫌疑人也不是被告,
頂多有個證人身份,那也是他不到庭才有辦法命拘提,
這已經進到檢訊或審判程序了,很難想像會這樣玩。
而且拘提亦為「強制處分」,有其法定要件,
雖然得由檢察官發動,但也不是可以到可以濫用的程度。
再者,iPhone能否打開,應該取決於iOS的版本,而非手機型號。
若<iOS 9的,還是有辦法可以繞過去。
--
[QUOTE]
推 dctmax: 還是乖乖跟警察自首比較快啦 04/04 09:08
沒錯,這也是我們的理想,但現實中就是會碰到難題。
--
[QUOTE]
推 liniwater: 美國那支後來被解開好像是因為手機是32位元 而且系統是 04/04 09:59
→ liniwater: 舊版本 04/04 09:59
版本不舊!就是因為他是iOS 9才這麼難破解。
最後FBI是找民間業者解開的(法院的令狀發好玩的),
細節就有待知情的版友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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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gone752: 你以為警專讀兩年是到矽谷上課喔 你怎麼會覺得警察解得開 04/04 10:41
→ gone752: 指紋鎖 04/04 10:41
推 ATand: 除非本人,或是取得完整指紋用高仿生技術重現指紋,後者有 04/04 11:41
→ ATand: 實驗團隊做過了,但你要取得非常完整的指紋非常困難 04/04 11:41
在還沒有iOS 9之前,刑事警察局和調查局真的有能力透過備份還原等手段,
破解你的手機!(google可以找的到講習的ppt)
在這邊要討論的是僅有密碼的情形,
有指紋的話其實當初美國那一件就會辦的比較輕鬆了。
(就是找不到人才要透過手機去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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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 xisx: 這麼怕可以遠端清除資料喔 04/04 10:48
前提也要連上網路才能清除喔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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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推 lovero32000: 有軟體可以繞過 04/04 12:28
除了yoyodiy我想不到有誰可以繞過(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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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65.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Phone/M.1491284213.A.265.html
※ 編輯: nashmvp (180.217.65.172), 04/04/2017 13:42:23
謝謝homelife大的意見,敝人會把結論統整在文章的一開始方便大家閱讀的。
這邊僅就我手邊的資料提供資訊:
關於最終解法,可參考:https://goo.gl/VwRdtr
加密方式,可參考:https://goo.gl/8QJoOt
"Currently, iOS devices can be set to auto-erase after ten failed
passcode attempts."
iOS 9 十次嘗試後自毀,iOS 8 則可以用暴力硬解的方式(甚至有專門的機器)。
參考:https://goo.gl/pONv70
謝謝yen大提供回饋!以下是本文意見,還請參考就好:
1. 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主要是在保障公務員公正順利執行職務,
所保護的是「合法執行的公務」。
2. 在「拒絕交出手機」的案例中,警察若不出具搜索票,並且拒絕說明
他的行為為何是「合法的」,他的所作所為就不具適法性及保護性,
也就是說他的公務不是合法執行的,人民並無容忍的義務。
3. 因此,若該警察要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你,基本上你可以反抗他的逮
捕,屬於刑法上之「正當防衛」,若沒有逾越必要的程度,是不會被
評價成違法的。
(舉例:該警察拒絕出示搜索票及證件,又要你將手機交出來,你將
他推開跑走,甚至是輕微傷害,在「一般」情形並不會有罪責。)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488號判例:「若所施之強暴脅迫,係出於防衛
公務員不法執行之職務,而其行為並未過當者,亦即無犯罪之可
言。」同旨。)
稍微離題了,不過既然有人問到,現實中可能發生,
又關係到大家的權益,就順便提供各位版友思考~
推 rockmanx52: 正所謂釣魚釣到專業 04/04 14:50
推 a70835999: 專業給推 04/04 17:48
釣到剛好有興趣的研究生而已,不敢當。
XD
推 show1992: 這個真的神了 厲害 04/04 20:31
野人獻曝,不敢當。
※ 編輯: nashmvp (180.217.65.172), 04/04/2017 21:29:0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