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人沒破關,試用期間被解雇?!】
最近收到一篇文章連結,原來是阿滴英文的實習生某天要上班前,被叫到公司附近咖啡廳談話,並以上班的這一個月是實習試用期,試用結果是不及格為由,將他當場解僱,令他無法接受,難道試用期間雇主可以隨意解僱嗎?員工能不能主張勞基法的權利呢?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新進員工的制度,公司希望在這段時間先確認員工是不是能勝任工作,員工也可先了解職務的屬性。以前在勞基法施行細則裡,還有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20年前修法時把試用期刪掉了,所以現在的勞基法對試用期沒有特別規定,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大部分公司的試用期會訂為3個月。
🎸試用期間需要考評嗎?
對於試用期的員工,雇主仍應依綜合職業能力、業務適格性等基準具體評價工作表現,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96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同時,雇主如果有相關考評規範,也應遵守規範揭示程序,並確實具體評核員工表現,不能只於試用期滿時,憑藉對員工平時工作表現的籠統記憶,而作成試用不及格的評分,例如,員工都是依法請假並有紀錄,但雇主卻憑感覺認為員工「太常請假」而給予低分,這種評分顯失公允。(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
🎸試用期間,雇主可以任意解僱員工嗎?
根據過去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可以依照工作特性來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論是試用期內或期滿時要解僱勞工,都應該依照勞準法的第11、12、16、17條相關規定來終止契約。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認為雇主解僱員工仍然要遵守法定事由(例如虧損或不能勝任),此外還要符合終止預告(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以上要提早一定日數告知試用員工不留用,未滿3個月由勞雇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以及給予資遣費等程序才算合法解約。
另外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在10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是雇主臨時或突然說試用不合格就算數。
🎸但試用期解僱需不需要遵守勞基法,法院還沒有一致見解
有些法院在判決時,會依循勞委會的解釋,甚至有判決認為,勞基法雖然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但雇主終止契約應該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在使用其他較和緩的方法,如記過、扣薪或調職,勞工還是無法勝任工作時,才可以解僱。(台灣高等法院 106 年勞上字第 86 號判決)
然而也有判決認為,一般企業在雇用新進員工時只能做書面審查,不容易得知員工真實的能力,如果依工作性質,確實有試用的必要,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員工和雇主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但試用期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階段,只要雇主沒有濫用權利,不論雇主或員工原則上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用遵守勞基法終止契約與資遣費的規定。(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0號)
雖然「終止契約」的部分訴訟上還沒有統一意見,但「試用期間」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沒有不同,地方主管機關,例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更認為,在試用期間,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等規定還是要遵守勞基法,勞雇雙方約定契約的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基法的標準,所以「試用期間沒有保勞保」、「試用期工作不滿七天離職者不發薪資」、「試用期間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等等說法,都是違法的。
每年畢業季會有不少新鮮人步入職場,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權益,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所以權利也跟著打折,對老闆苛扣薪水、不准請假、無預警解僱等不合理的行為忍氣吞聲或自認倒霉,但即使是沒有工作經驗的菜鳥,權利依然會受到法律保障,不該讓雇主任意侵害!
新進員工 常請假 在 瑞士。瑰娜 All About Switzerland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休假是一種權利:請假不必跑流程,不分年資每人享有20天以上的年假」
時逢暑假,很多同事度假去了,所以辦公室顯得冷清。我的德國主管一口氣連休三周,而瑞士同事L也即將去旅行。雖然我是公司的新進員工,但我並不會特別羨慕他們,因為 #我也有一年25天的年假 呀。
在台灣,很多公司的菜鳥員工並未享有年假,通常必須熬過365天才有資格放一年7天的有薪假。而且,隨著年資的增長,工作每滿一年,年假便增加一天。因此,我聽過台灣朋友不滿意現在就職的公司,卻因為捨不得放棄累積多年的年假,不想換工作。
不過,在瑞士每個員工都是平等的。無論你是新人或是待在公司超過10年的資深員工,每個人都享有瑞士法律規定一年至少20天的有薪假。差別在於,依據各別的合約(與年資無關),有的人可能擁有一年25天或甚至更長的年假。
另外,在台灣就算你擁有年假,也可能無法使用。首先,在不少公司,員工必須在公司系統申請休假,在表格填寫原因,再交由大小主管審批。很多時候,就算你有職務代理人,也會受到主管刁難。
過去,我在台灣當了6年的上班族,感觸很深。好幾次,在申請連休的過程中,老闆對我說:「為什麼休假休那麼久?妳可以不請假,年末時我折成錢給妳。」「哇,妳好有錢,常請假出國度假。」(拜託,老闆你才是真正的好野人呀。😂)
相反地,在我現在就職的公司,就算你請三個禮拜的假也沒有人會追問你事由或阻止你休假。只要找到職務代理人,填寫一張紀錄部門所有同仁休假時間的表格,不必通過主管審批,便能帶著行李度假去。
每個人都是自己時間的主人,有權自己調配時間和安排度假。另外,無論誰進公司比較久,每個人一年365天都花費一樣的心力工作,為什麼年假天數還得取決於你在公司待多久?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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