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針對宇昌案提供QA資料:http://www.iing.tw/news_content.aspx?id=1112120006
1.宇昌案若是弊案,為何馬政府去年加碼投資1.37億?
宇昌目前公開掛牌交易平均行情是每股35元,政府大賺超過新台幣10億元,國民黨不應該為了選舉,抹黑為國家賺錢的生技投資案。而如果宇昌真的是弊案,為什麼馬英九執任三年半毫無作為?
2.蔡英文擔任行政院副院長期間,並未參與任何生技公司籌設;卸任副院長後,充當民間救火隊
2007年5月蔡英文隨蘇貞昌去職,在2007年8月,翁啟惠、陳良博、何大一等人有鑑於生技新藥的研發、投資,對促進台灣生技醫藥產業有極大利益,遂以蔡英文具有國際觀及公正聲譽,並具整合投資人及國際授權談判之能力,力邀蔡英文加入。(2007.9.26天下雜誌第381期何大一博士專訪)
8月底與Genentech公司談判成功,取得抗愛滋新藥TMB-355授權,目標資本額為美金5千萬,須於9月5日前成立公司。惟部分已應允投資的民間資金未到位,蔡英文自家資金成立公司補足缺口,擔任救火隊,先後投入宇昌公司1.32億元,並在2007年9月16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時表示,第二階段民間投資到位後,她家族的資金就會退出。
2008年5月政黨輪替後,蔡英文擔任民進黨黨主席,就辭去宇昌及台懋董事長職務,但仍從旁協助團隊籌足第二階段資金。蔡家並遵守承諾在2009年2月退出,其持股以11.5元轉讓持股予其他股東,總數投資1.32億元,扣除稅金獲利約1500萬元,並無上億數倍暴利。
3.投資宇昌公司前 必須是「極機密」文件
但談判結束後 即可解密 馬政府為何到現在才在做文章
2007年1月,國科會參觀全球最大生技公司Genentech工廠,判斷此領域極具潛力,能夠提升台灣在世界的能見度與競爭力。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中研院院士陳良博以及楊育民(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何大一(愛滋病雞尾酒療法發明人)便於2007年2月建議政府成立新公司,向Genentech爭取研發抗愛滋新藥的授權。
由於Genentech公司為國際知名生技大廠,各國都爭相合作,為避免我國授權的談判條件提前曝光,失去競爭的機會,前經建會主委何美玥便以「極機密」文件簽奉核可,簽呈載明「暫予保密」。
4.宇昌發函要求國發基金撥款 是依據公司法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九條,公司向經濟部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的第一要件是,所有股東必須將承諾認股的股款繳足,款項收足後公司才能辦理設立登記。國發基金是宇昌發起股東,資金自然要依法匯到籌備處,這些程序都是法律規定,若未收足股款就設立,依公司法第九條要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民黨曲解法令,動機就是抹黑!
5.國民黨惡意曲解 旋轉門條款
前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表示:蔡英文卸任副院長後,曾就卸任副閣揆後可能擔任生技公司董事長是否違反旋轉門條款一事,詢問行政院法規會的意見,經研究後認為沒有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銓敘部於民85年提出通案解釋:所謂職務直接相關,是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宇昌生技籌辦過程中之直接主管機關為「經建會」、公司直接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故蔡英文未違反旋轉門條例。
6.國發基金「專案核定」 國民黨不實渲染
國民黨立委質疑國發基金「專案核定」前所未有,事實上過去國發基金專案投資的有台積電、世界先進及中華航空等,而投資中華航空50億元私募案,更是馬政府在2009年專案核定,難道馬政府專案核定的中華航空私募案也涉嫌圖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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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轉門總算不再變巧門】
昨天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明確指出,未來金管會卸任的副主委、局處長,都禁止派任到金融機構擔任「公股代表」。過去金管會卸任副主委吳當傑、銀行局長張明道、詹庭禎等人都在台銀、土銀「蹲了三年」,等旋轉門時間過後,再至泛公股任職將成絕響!
將近兩年前,我就開記者會要求銓敘部檢討85年所做的法令函釋及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相關規定,避免「旋轉門變巧門」亂象,原因在於: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但銓敘部於85年函釋指出「職務直接相關」是指其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財政部依此函釋即非監督管理銀行之職務),而從公部門轉任公營事業者仍屬公務員,不適用「離職」規定,任官股董事既非離職亦非主管機關,故不受旋轉門規範。當時24名金管會、財政部卸任高官,利用銓敘部函釋,轉任公股金融機構服務三年過水,再轉任民間機構任職,形同規避「旋轉門條款」,如同一道「巧門」!
現在金管會高官們不能再跑去公股金融機構過水,旋轉門總算不再變巧門,實在大快人心!
#身為執政黨依然強力監督
#做對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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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基本上不能有「外務」,只能專心於公職,新聞中的當事人,雖然不是直接開店賺錢,不過經營部落格並且接業配、享受分潤,說穿了也是一樣的。
🎸還有哪些類似的事情,公務員也不能做的呢?
1⃣擔任公司經理、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這些是明顯違規,而且現在有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離職後三年內也不行當。
2⃣於報章雜誌投稿,或是出書、編輯刊物賺稿費,則是允許的。
(司法院 32年 4 月 28日院字第2508 號函)
3⃣至於「家族事業」,只要在辦公時間外,去家人、親戚的店裡或是公司幫忙,實務上還是允許的,你仍然可以去幫忙顧攤、顧店或是做其他事。
(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 4829號令、銓敍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 號函)
4⃣而現在大家最常做的網拍,公務員原則上也不能做的。除非是販售、轉售二手用品,才會允許。
(銓敍部94年 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銓敍部 97年 11 月 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還有很多有趣的事:
實務上還曾出現過很多有趣的兼職,例如公務員下班後當直銷、免費媒介大陸新娘、經營幼稚園(?)、送報紙(??)、在家開讀經班(????)、畫符驅魔解運(??!!!??!),這些只要有營利的內涵存在,主管機關的函釋都是認為不可以的。
函釋出現這些兼職內容,真的是讓我讚嘆有些公務員很有生意頭腦,各行各業各種內容都能涉獵XD而且到底國家是對公務員多差,讓人得這麼努力地在正職之外另謀生路。我們不只需要勞基法,還需要公務員基法啊🐓
總之,國家的標準是「一日公務員,就是24小時公務員」,不管你是上班還是下班時間,就是不能做額外的營利收入。
到底兼差是好是壞?這我覺得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覺得會分心,但在國外的一些私人企業,反而是認為這樣能鼓勵員工多方思考、具備多種技能而鼓勵員工兼不同的工作,但在我國公務員的領域中,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如果你也是為國付出的公務員一份子,想要賺一份外快,最好在事前先請示一下,以免不小心觸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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