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員基本上不能有「外務」,只能專心於公職,新聞中的當事人,雖然不是直接開店賺錢,不過經營部落格並且接業配、享受分潤,說穿了也是一樣的。
🎸還有哪些類似的事情,公務員也不能做的呢?
1⃣擔任公司經理、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這些是明顯違規,而且現在有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離職後三年內也不行當。
2⃣於報章雜誌投稿,或是出書、編輯刊物賺稿費,則是允許的。
(司法院 32年 4 月 28日院字第2508 號函)
3⃣至於「家族事業」,只要在辦公時間外,去家人、親戚的店裡或是公司幫忙,實務上還是允許的,你仍然可以去幫忙顧攤、顧店或是做其他事。
(行政院50年8月臺(50)人字第 4829號令、銓敍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 號函)
4⃣而現在大家最常做的網拍,公務員原則上也不能做的。除非是販售、轉售二手用品,才會允許。
(銓敍部94年 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銓敍部 97年 11 月 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還有很多有趣的事:
實務上還曾出現過很多有趣的兼職,例如公務員下班後當直銷、免費媒介大陸新娘、經營幼稚園(?)、送報紙(??)、在家開讀經班(????)、畫符驅魔解運(??!!!??!),這些只要有營利的內涵存在,主管機關的函釋都是認為不可以的。
函釋出現這些兼職內容,真的是讓我讚嘆有些公務員很有生意頭腦,各行各業各種內容都能涉獵XD而且到底國家是對公務員多差,讓人得這麼努力地在正職之外另謀生路。我們不只需要勞基法,還需要公務員基法啊🐓
總之,國家的標準是「一日公務員,就是24小時公務員」,不管你是上班還是下班時間,就是不能做額外的營利收入。
到底兼差是好是壞?這我覺得就見仁見智了。有些人覺得會分心,但在國外的一些私人企業,反而是認為這樣能鼓勵員工多方思考、具備多種技能而鼓勵員工兼不同的工作,但在我國公務員的領域中,法律是明文禁止的。
如果你也是為國付出的公務員一份子,想要賺一份外快,最好在事前先請示一下,以免不小心觸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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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玩真的?Part 1】@財政委員會 2016-11-21
面對金融消費者受害事件頻傳,凸顯既有消費者保護機制不足,然而,有關主責單位的設置,金管會目前尚未開始研議。
證交所成立的國際通公司,投資3億元,一年慘賠4千萬,收入不到30萬。翻出2015年成立前的評估報告,預測完全失準,金管會審查過程中可能的草率及疏失,金管會主委竟表示,為了避免公務員不敢任事,所以沒有必要究責?
這凸顯另一個問題。金管會的監督管理,究竟有沒有被「金融幫」所弱化。這些過去擔任財政部與金管會要職的官員,先跳到公營事業機關,等待旋轉門條款三年期滿後,再前往私人金融企業任職。面對這樣的旋轉門規範漏洞,金管會主委表示沒必要加強規範?
不究責,不規範,重大弊案如何改革?金融監理如何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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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2016.11.21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糾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法錯誤、金融消費者保護專責單位、修正旋轉門條款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委李瑞倉
發言時間:09:17:14 - 09:29:5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修法用語不正確反弱化對消費者保護,法律處承認錯誤。
🎯金管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單位應讓受害者有直接聯絡窗口,並要改進成效不彰。
🎯金管會與財政部高官到國營事業,再到私人企業任職,將推動旋轉門條款強化管制的修法。
老師質詢金管會,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修法意旨要擴大適用範圍,但修法加入明知的主觀要件才能適用,反而是弱化保護範圍。
法律處戴處長回覆,"明知"的用語不正確,贊同把它拿掉。
老師生氣道,主管機關對於金融保護的事項,混水摸魚。
最失望的是,金管會在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執行現有法規的時候執行不力。
👉老師詢問,金管會到底有沒有要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能否讓受害者有例如專線電話直接聯絡的窗口?
主委回覆,目前是使用任務編組的作法。可以設置聯絡窗口,已經進行。
(此時曾銘宗委員插嘴喊"早就有了啊")
老師表示如果早就有了表示任務編組成效不彰。
主委表示由於目前政府政策是要精簡機關組織,所以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有困難。
老師表示,政府的資源應該花在刀口上,但金管會浪費資源做沒用的,該做的沒有專責機構做。
老師詢問,主委透過所說的任務編組,有沒有信心將金融消費者保護做得比上一屆好?
主委表示會努力,有信心。
👉老師表示自己第三次質詢國際通,在金管會報告中記載,僅用18天完成3億元的投資案審查。
最後虧了4千萬,是全體納稅人買單,在101租了漂亮的辦公室,營業額比早餐店還要低。金管會是否要究責?
主委表示如果過程有瑕疵會提檢討改進。但任何決策當如果沒有徇私,應該要給它試驗的空間,決策一定有風險。
老師表示看評估報告就是草率。主委面對這種浪費納稅錢的事情,軟趴趴不敢究責令人失望。
老師接下來質詢「金融幫」。
👉金管會與財政部的高官先在政府機關任職,調到國營事業三年回避迴轉門條款,再到民間機構任職。變成下屬現任官員來監督轉任的以前長官。
今天跟TRF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修訂,自己一進財委會就質詢了現轉任台灣金控總經理的前任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
質詢TRF每次都是在出事後才管制,總共三波。
主委是否贊成管制金管會與財政部到國營事業,再到私人企業的旋轉門條款應該強化管制?
李瑞倉答詢,很多人在財經界闖蕩幾十年了,
只要符合法令規定、沒有違法,轉任到相關業界, 繼續為國家社會貢獻,這畢竟也是好事情。
個人意見的話不太方便表達。
👉老師表示,先前李俊俋委員對此也表示強烈抨擊。自己將提案修正旋轉門條款。
要拆解金融幫弱化金管會管制的結構性集團現象,是接下來推動修法努力的方向。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V4o7sdykSp4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3781/1M/N
#台星通 #國際通 #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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