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主題:#國土計畫與計劃之外 ▌如果把山挖一個洞會怎麼樣?談國土計畫與 #探採礦
採礦是一種對土地極具有破壞力的開發行為,為了採礦必須移除樹木、植被與覆土,以採取山中的礦物,而且不能保障未來這些森林植被長得回來。但是,生活中的各種產品如手機、電腦、廚具瓷器、玻璃、建材等等都是礦物,人類生活其實相當依賴礦物,因此,我們該問的問題不是能不能採,而是:該在哪裡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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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在哪裏?這是一個國土空間治理的命題。一般來說口語的礦場、礦區,指的是可以開挖的 #礦業用地 ,要能合法地把山挖一個洞,開發方必須先取得「具有空間範圍和時間年限的礦業權」,在此礦業權範圍中將欲採礦的土地申請成為「礦業用地」,礦業權需要透過「展限」來延長期限,最長一次是核准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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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台灣有148個 #礦業權,實際採礦使用的 #礦業用地 面積約1387.7公頃。主要分布在3個鄉鎮,其中花蓮有58個、宜蘭有34個、苗栗有27個。若依目前各縣市公告的國土功能分區,陸地上的礦業權有7成位於國土保育區約、農業發展區約2成、城鄉發展區約1%、未定分區的則有2.5%,海洋資源區不到1%。「高達七成的礦業權位於國土保育區內,未來在國土功能分區與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公告後,會如何管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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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國土計畫的新土管規則,把探採礦的土地分為三種不同的樣態來進行管制: 第一種是「#已核定之礦業用地」,面積最大、數量最多,在未來依然編定為礦石用地,得以繼續使用,實為最應檢討的用地類別;第二種是「#既有礦業權範圍內尚未核定為礦業用地之土地」,須通過經濟部與內政部兩道關卡後才能提出使用許可的申請;第三種是「#新申請礦業權」受影響最劇烈,未來只能在「國土保育區第二類、農業發展區第三類」依規定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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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標題的提問,如果把山挖一座洞會怎樣?對於國土計畫和新土管規則而言,無法觸及的關鍵面向是「已存在但有爭議的礦業權」,在《礦業法》沒有修法的情境下,若礦務局始終不願完整地評估收回「沒有實際採礦、易致災的高風險地區、有人居住的聚落、珍貴野生動植物的棲地、對當地居民生存極為關鍵的水源地」。
這些不適宜或具有重大爭議的礦業權,其實國土計畫空間指導、使用許可的把關效果還是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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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
https://eyesonplace.net/2021/04/30/1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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