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又有警大博士生,遇到什麼問題,不檢討警方問題在哪,反而是一有員警殉職就投書「我們要雙偵查主體」(這因果???)
跳出龜山鬼打牆式的「雙偵查主體萬能論」,我們看看日本警察組織與制度的一些啟發:
http://bit.ly/2kuzGCt
當然,理論歸理論,在實務上亂搞一通的也是不少。
這是人類劣根性的通病,舉世皆然。差別在於不同國家政客無恥程度有別而已。
【校園日誌】日本警察組織與制度的一些啟發:
回歸學校生活的好處是,有時間聽演講、討論交流、以及內化思考。可以跟新舊朋友喝杯咖啡交流想法,更是開心(謝謝厲害的翻譯,高手真的在學校)
以下是今日個人偶得與想法:
1.台灣龜山博士派與警政高層一直試圖引進雙偵查主體,是因為看到「偵查主體」4個字就像看到「權力」,以為可以擴展警察權,所以頭暈腦熱。
但事實上,日本警察偵查犯罪的根本大法還是「刑事訴訟法」(沒有額外的擴權與濫權蹊徑)。
雙偵查主體不是擴權。「台灣警察的某些不按刑事訴訟法行事的實務做法,在台灣不被司法挺,那在雙偵查主體的日本呢?」「 #在日本當然是違法而不可以做的」
這也是為什麼有員警提問問題,但在日本制度下--「當然不可以」,因為日本搜索也是要搜索票的。而且很驚訝:「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
2.雙偵查主體下,其實爽到的是檢察官
「檢察官要處理的是大案」,所以處理重大犯罪,警察必須要與檢察官討論,且檢方有指導權。那些小竊盜什麼的,應該由警察自行好好處理。
至於某些小案件,如竊盜,即便檢察官仍然有偵查權,但是「檢察官很忙應該處理大案」,所以還是交給警察。
在微罪處分權下,例如竊盜,逮捕後可以放人不必解送地檢(事後如果要檢送卷證移送是另一回事)。
當然,日本檢察官也 #沒有應付警方一大堆電話、傳真「請示」逮捕合法性的法律問題與解送與否的義務,這些都是警方自己要處理的事情,不要拿「剛分發」、「不懂法律」當作藉口。
而台灣的情況,讓日本人傻眼。新北檢內勤一天應付50-80人犯,多則破百,大多都是「同意搜索」的「殘渣袋」,不要說台灣的同學無言,在日本看來也是很驚訝的:「#台灣檢察官不會過勞嗎?」
3.摒棄的全國專案績效
日本過去也有專案績效,但在5年前改革,公安委員會已經要求警察廳廢除由上而下要求的專案績效。
理由涉及社會背景,近因是基層過勞、不切時際(養案囤案、誘使警察違法)。
詳細的背景脈絡與文獻,由於不通日文,現階段無能力深入研究,期待留日的新進學者研究。
4.如果警察辦案違法甚至涉及犯罪,#檢察官當然應該責無旁貸依法辦警察,因為這種案件是檢察官的責任,「不由檢察官來,還有誰能處理」?
檢察官不應該被癱瘓在一堆鳥案,而是「辦重要案件」,特別是警察犯罪。
5.剛從日本回來的朋友問我應該堅守崗位不應辭職,跟體系對抗。
關於這個問題,說來話長,我會用未來的時間來揭開台灣刑事司法實務體系(廣義,包含警察體系)的問題。
日本檢察官 警察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日本檢察官的徽章「烈日秋霜」是告誡:「警察手中握有大權,就像一輪烈日一樣;如果不謹慎節制,就會傷害到像秋霜般脆弱的平民百姓。」司法的存在代表正義的存在,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與處罰的標準,不應隨便栽贓,以免徒增無辜冤案與冤魂!
日本小說家伊坂幸太郎的得獎作品《Golden Slumbers:宅配男與披頭四搖籃曲》描寫被冤枉暗殺首相的男子,逃亡兩天的過程。書中揭露所謂的「證據」與「證言」,都是可以被操弄的,操弄到連捏造證言的人最後都相信自己所說的話;加上媒體輿論的操作,更是天衣無縫。纏訟20多年的蘇建和等殺人案、遭誤判死刑並已執行的江國慶案、鄭性澤案等「冤獄、冤死、冤判」案例,都暴露出檢、警、調與司法侵害人權的殘酷事實!
自由開講》傲慢的權力VS.脆弱的人民
http://www.humanrightwatch.cc/?p=27265
日本檢察官 警察 在 大人的世界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國60年代,中國國民黨曾經以出版過一套先烈先賢傳記叢書,羅福星自然也名列其中。受邀執筆的傳記作者,名叫羅秋昭──她是羅福星的孫女。事實上,這本《大湖英烈》出版的前三年,羅女士才剛剛在黎明出版社下出版了《羅福星傳》一書,為記錄她爺爺的事蹟不遺餘力。
只是,孫女寫祖父,不免動了感情。她說先祖父「以一個不滿三十歲的青年,肩負千均,胸懷萬甲」,可以算是有「千秋不朽的精神,與光輝燦爛的勳業」。又說苗栗事件「遍佈全省,波濤壯闊……當時犧牲志士多達十餘萬人。」
這描述看來十分動人,唯一的問題是跟史實有些差距。當時日本對於羅福星等人的行動,確實十分嚴厲,展開大規模的搜查與逮捕。第一次臨時法院的檢察官,先是受理名297被告,其中有125五人,因為證據不足,而予以不起訴的處分,有3人移送他案。另外有169人,送交法院審理,其中6人遭到判處死刑,而且立刻執行,131人分別判處4年到15年不等的徒刑,最後有32人無罪釋放。
當時日本政府所用的法令,是為了鎮壓臺灣社會而制定的「匪徒刑罰令」,比一般的刑法更加嚴苛,只要是被認定為武裝反抗的首謀,就會被判處死刑。羅福星也在這一次被判死刑的6人之中。
可是他沒死。因為審判當天,他缺席了。
是在第二次的搜索中,羅福星才遭到逮捕,並接受審判。對於前一次缺席卻被宣告死刑判決,他十分不服。在法庭上,他說:「本人於大正元年十一月間,乘輪船至臺灣。當時目的,係視察臺灣狀況,絕無圖謀不軌之心。」
日本政府指控他有意革命,他則說:「此不過真係一種腹案,並無確實之成算;屬於未必之事。而臨時法院竟以缺席判決,宣告死刑,不可不謂不當。」
而這一次的審判,和前一次很不一樣,因為日本方面開始允許律師參與。因此法庭出現了幾位日本律師,積極地為被告們辯護,幫他們開脫,並和檢察官展開唇槍舌戰。這些律師一再強調,使用超越一般刑法的匪徒刑罰令,實在不妥。其中一位律師姉齒松平就說:「將懲罰土匪而設的刑令,適用於革命案件之被告人,是否恰當,是不能無疑問也。」
另一位高橋正義律師則說,這案件根本不是革命,不過是場詐欺。羅福星不過是因為「在上海亦有情人,在臺灣亦有情人,真係一豔福之人」,開銷很大,才會以革命為藉口,犯下詐欺罪。他說,羅福星是否適用匪徒刑罰令,值得爭議,至於其他受騙上當的人,大多屬於無知份子,當然應該無罪。
日本檢察官對於這些說法非常不以為然,在在強調非得嚴懲不可。可是另外一名北村律師,又從另外一個角度提出辯護。他說,本次檢察官起訴大多是依賴自白書,可是「警察方面,多少不無激烈訓問;故此自白為恐怖之意念所驅使而供述者,尚望充分斟酌為由。」姉齒與高橋兩人,也接連對自白的證據力提出質疑。
雙方你來我往許多回合。最後判決出來,羅福星一人遭到判處死刑,其餘一百多人,則分別接受長短不等的有期徒刑──「當時犧牲志士多達十餘萬人」的說法,不知道是從何而來?
不要誤會,我絕非要說日本在台的殖民統治值得感念。只是,回到歷史情境中,事情往往不是那麼黑白分明,「日本人=壞人」、「抗日份子=英雄」的簡單公式,只會掩蓋了很多複雜的細節,關起了可能的思辨空間。這場審判大戲,其實充滿著值得探究的課題,比如日本法律體系與統治手段的演變,日本律師與殖民時代臺灣社會的關係(曾經聲援台灣農民運動的布施辰治是另一個例子),凡此種種。
http://histopolitan.blogspot.com/2014/05/blog-post_977.html
(兩個月前寫的,補寫一小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