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棟第一時間看到大法官針對王光祿狩獵案的釋憲新聞,久久不能自己。自栩司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如此漠視原住民族固有的權利,實在是痛心疾首。
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自製獵槍」,多次判決中已經表明管理辦法中規定自製獵槍的明確性不足,又無法確保使用安全性,大法官以規範不足,有違自製獵槍的定義宣告違憲,#要求2年內檢討修正。這個國棟表示支持。
但是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部分,居然限縮為#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獵捕、宰殺、利用的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難不成原住民打獵槍枝要裝設星光夜視鏡!不然晚上我怎麼知道對面的動物是不是保育類~
國棟最後沉痛的聲明: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違憲的部分本應立即停止適用再檢討修正,恢復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利為什麼還要再等兩年?
2. 「野生動物保育法」原本可以狩獵的客體,卻被限縮為除有特殊例外不得為之,請問不懂原民文化的大法官,要如何在實務上第一眼判斷哪一個是保育類動物?根本就是現原住民於不義。
身為原住民的中央民代,我會持續不斷為原民福祉對抗這不公不義的政府機關!維護原住民傳統文化。
#自製獵槍
#王光祿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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