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梅姬颱風造成農作物損害,農損補助請於10日內(9/28-10/11)向區公所、農業局提出申請,假日公所照常受理,逾期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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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一、農民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1) 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影本。
(2)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
(3) 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4) 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二、為何檢附相關文件為土地登記謄本?
(1)所有權狀無法得知土地全部所有權人持有之範圍使用地類別及使用分區等資料。
(2)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救助系統有關農民耕作土地與內政部地政管理系統資料抅稽核對,因土地異動頻繁,錯誤率非常高,公所人員還要逐一核對修改每位農民資料,所費時間非常久,造成救助時間拖延,為及早完成審查讓農民及早領到救助金,才請農民提供土地登記謄本。
(3)為達快速審核時效,農業局建請農糧暑盡快修改農產業現金救助系統與地政資訊系統抅稽錯誤率降低,屆時農民即可免再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承租人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即可申請。
四、原住民保留地可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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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文件 在 [心情] 台大依法行政?紹興與時效取得地上權- 看板NTU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這次飽受爭議的紹興社區,我想或許可以從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來作一些探討,若
紹興社區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台大即無權主張該地居民遷離並返還土地。
由於法律條文多如牛毛,我已經竭盡可能尋找有關於此案的特別法,但目前還沒找到,因
此就回歸原則性的民法來適用條文,如果有人找到民法之外的特別規定請告知,這篇會自
D。
Q:什麼是地上權?
根據民法第832條規定,普通地上權即是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的權利,又按民法第772條規定,地上權與所有權同樣有時效取得的規定。簡單來說就是
長時間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符合一定要件後就可變成有權利使用之人。
Q:台大的地是公有土地,有民法的適用嗎?
並根據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所述,實際上公有土地也是有時效取得的可能
。
Q:可是紹興社區很多都是違章建築,還可以主張嗎?
依釋字第291號所述,時效取得地上權並不以該建物合法為必要,即使是違章建築亦可有
主張實效取得的可能。
Q;會不會因為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導致時效必須重新計算?
由於對於紹興社區所位於的土地,所有權的演變史多方說法不一,但其實這並不影響時效
取得地上權的可能,按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九點,時效取得的時效經過時間並不
因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有異。
小結:紹興社區可能具備能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的初步資格。
以下是時效取得的要件流程:
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10年(善意,即不知該土地非其所有)
20年(惡意,知土地非其所有)
→和平→繼續→公然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1. 蓋紹興社區的居民以該地居住地,地上權的核心概念為「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故居
住行為難謂其不符合此概念,然與所有權不同的是,地上權的行使並不受民法944條規定
的推定,故居民必須對此負舉證責任。
2. 相信居民在當地生活的時間皆已超過20年,故此部分不需討論。
3. 和平,蓋以非暴力之行為為之,相信這點也不會有人有疑義。
4. 繼續,大多數居民的確在過去的40-50年間接持續的住在該地,故無疑問。
5. 公然,居民並無以其他防免他人知曉其使用土地事實的方法(例如在他人土地下挖地洞
占有),故為公然無疑。
6. 他人之不動產,土地為台大校產,這也不用討論。
7. 該地居民應該也沒有民法第771條等時效中斷規定,無變為不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為
占有、無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無自行中止占有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的情形。
小結:紹興社區居民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Q;但是該如何登記為地上權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居民須提出行使地上權而占有的證明文件,再加上占有土
地的四鄰證明(詳細規定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六點),向地政機關聲請之,審
核通過後15日內該機關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其未異議即可登記為地上權人,並須與所
有權人協議地租;若所有權人表示異議,則須進行雙方調處程序。
Q:但目前台大已經起訴了怎麼辦?登記來不及了啊?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台上2303號判決,若占有人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
,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法院應就地上權時效取得之要件為實體裁判。故就算在
被告之前來不及去登記,只要備妥證明文件在訴訟中提起反訴,還是可以主張其該有的權
利。
Q:假設真的取得土地地上權,違建還是必須拆除吧?
蓋違建有分為實質違建與形式違建,實質違建是指不符合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建築物實際
上影響居住安全等法規,而形式違建是指該建物業已符合該等安全法規,僅無申請建造執
造而以,因此形式違建實際上是有補正的空間,並不是違建就非得面臨拆除的命運。故台
大主張紹興社區拆屋還地,還地部分由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因此無理由,拆屋部分為行政機
關作出行政處分的問題,亦與台大無關,故仍無理由。
雖然目前就我所能竭盡掌握的資訊,可能還是無法拼湊出事實的原貌,
但是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告訴那些主張台大在依法行政的人,
台大的行為可能沒有想像中的那樣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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