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屬於行動者。」
今年三月,前參謀總長李喜明上將為後盾計畫致詞時,說了這句話。今天九三軍人節,我想用這句話向所有捍衛台灣的軍人弟兄姊妹致敬。
這週,我們的團隊做了民意調查,其中有個重要的發現:近六成的台北市民眾支持「男女有相同的國防義務」;除此之外,如果全面改善訓練內容,更有高達七成的市民朋友支持「六個月到一年的義務性兵役」。民眾對國家安全的重視、保衛家園的意願,都強烈而明顯。
但是,面對越來越險峻的國安威脅,除了呼籲兵役制度的改革,我們可以做些什麼?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答案絕對不是「提高國防預算、買更多武器」如此而已。
我的答案是:整個社會必須成為軍人的後盾,並且將這些支持付諸具體行動。這是壯闊台灣舉辦後盾計畫的初衷。李喜明總長說:「抵抗到一兵一卒,不是我的軍人會死到一兵一卒。我們要讓敵人知道的是:你面對的是整個國家社會強韌的力量。」
當台灣所有人民,跟國軍站在一起、展現軍民一心的意志,敵人在戰場上將面對更高的不確定性,他們才會被迫更審慎評估自己的侵略行為。這股團結的力量,才是真正的嚇阻。
政府的課題,就是將這股無形的意志,化為具體的行動:結合所有負責社會安全的單位,從專責正規作戰的國軍,到維護社會秩序的警察;從救災的消防員,到應該成立的社區應變組織,讓愛國的每一個國民,都能成為國防的一份力量。我們的目標,是建立韌性社會,以「備戰」確保「有尊嚴的和平」。
台灣的安全,不只是十多萬軍人的事,是全體國人的責任。我們已經知道台灣人並不缺乏對軍人的支持,更有捍衛家園的決心。接下來,我們會推出一系列的討論,期盼與大家一起以更務實的態度與行動,重新構建國防。
李喜明演講: https://youtu.be/U34YK2DyGJo
畫面來源:軍聞社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的網紅蔡旺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蔡旺詮也特別針對車禍鑑定會的制度改革提出質詢,認為這也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環。同時現場舉出了二個有爭議的實例,均是車鑑會的輕率的「無肇因」字語,而使民眾求助無門!認為無肇因不代表無過失責任,車鑑會作案例表決討論時應更審慎才是。 蔡旺詮表示,實務上,司法因為案件量多,也認為不是重大案...
更審制度 在 李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舊作選篇(之45)
專權政治三元素
(此文原刊於2018年5月25日)
消除貧富差異、追求分配平等的社會主義,當然是很多人的理想,但一進入實踐,怎麼辦呢?國學大師王國維在社會主義思潮洶湧的1924年就寫道:「於是有社會主義焉,有共產主義焉。然此均產之事,將使國人共均之乎?抑委託少數人使均之乎,均產以後,將合全國之人而管理之乎,抑委託少數人使代理之乎?由前之說則萬萬無此理,由後之說則不均之事,俄頃即見矣。」
「俄頃即見」的不均之事,在王國維寫這段話的前幾年就由俄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實現了。其後的歷史,不僅證明了王國維的預見,更由貧富不均進而至於權利不均。「少數人」成為壓迫大多數的超級特權階層。
20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1974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的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認為,追求共產主義理想者一旦進入實踐,也就是實行稱為無產階級專政即一黨專政,就必然會侵犯人權、剝奪自由、經濟崩潰,乃至全社會道德淪喪。因此海耶克認為——這樣的「理想社會」只能由壞人去建立。
他提出三個理由:
首先,社會上那些教育和知識越高的人,對事物的見解和趣味就越不趨同,他們極少贊同某種無須知識和思考判斷的價值和制度。專制政權為了籠絡大量人群,就要尋求一些具有高度一致性的觀念,這樣就必然導致道德和知識標準最大程度地降低,從而讓人性共有的比較原始的本能佔統治地位。
什麼是人性共有的比較原始的本能呢?孔子說,「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食色性也,可以肯定所有人的原始本能都好色、好食,但如果說到交響樂,欣賞的人就少了。追求道德完善的人也理所當然絕對少於好色者。因此,專權政治必然採取愚民政策,教育經費固然要低於普世水平,更審查、封閉資訊來源,排斥創造性和獨立思考,把有獨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人送進監獄。政權所依靠的,是被原始本能控制的人,什麼馬克思主義只是誰也說不清楚的圖騰,真正的政治現實是以利益、物慾為導引,把越來越多的人「教育」成只信奉簡單的原始物慾信條的群氓。
第二,一切溫馴的、缺乏獨立精神而只重原始本能的人,只會接受一個現成的價值標準體系,只要大聲地、喋喋不休地向他們鼓吹這種體系,他們就會接受。支持極權的,正是這些思想模糊、容易受騙和動搖的群氓。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的名言是:「謊言如果重複一千遍而又不許別人戳穿,許多人就會把它當成真理。」
第三個原因是,專權統治者巧妙地利用人性的幽暗,為人群製造敵人。人類對敵人的憎恨是天生的。順應人的這種天性,給他們製造敵人和仇恨,就會成為絕大多數低素質群氓擁護的領袖。
因此,那些想要獲得民眾無保留的忠誠的人,總是為人民製造敵人。煽動民族主義、挑起領土爭端、提醒屈辱歷史、指稱內部敵人,這些花招是糊弄人民的永遠有效的法寶。
(李怡)
更審制度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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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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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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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制度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蔡旺詮也特別針對車禍鑑定會的制度改革提出質詢,認為這也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環。同時現場舉出了二個有爭議的實例,均是車鑑會的輕率的「無肇因」字語,而使民眾求助無門!認為無肇因不代表無過失責任,車鑑會作案例表決討論時應更審慎才是。
蔡旺詮表示,實務上,司法因為案件量多,也認為不是重大案件,因此在車禍判定上,往往近百分百信任車鑑會結果,以節省時間,如此的一味的以車鑑會結論為結論,有時候竟成了司法被動性怠惰一樣,常常引發民怨!在判定主因次因後,車鑑會的無肇因往往令社會及法界無法理解,要件太寬鬆,徒增更多爭議!再加上車鑑會的「無肇因」判定常成了無過失責任的判決,形成了新的體制亂象,保險公司的卸責丶民怨不公丶公所無法調解、司法及社會成本的消耗等等,一切根源均來自「無肇因」的字眼。
蔡旺詮指出,過去會做出多少%的過失比例,後來司法院函知交通部,這部份應由司法審定才是,從此,交通局下的車鑑會開始做出了主因次因及無肇因,而法院也沒有再去審視各自的過失%比,反讓民眾權益受損!
再加上車鑑會的判定結果竟然是由現場委員多數表決,如此公平丶專業嗎?蔡旺詮認為即使是各界組成的陪審團式也須全員共識決。
而交通局又是如何遴選的?
黃偉哲市長表示,將對遴選的背景專業進行更嚴緊的審查!而蔡旺詮進一步要求,交通局應公開透明,公佈遴選委員的方式及成員名單及專業背景以召公信!
更審制度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舉國震驚的竹東少女焚屍案,被害人受多重凌虐致死,連遺體修復師都說「真的太慘了!這輩子都忘不掉。」
如今,法院卻把死刑撤銷,發回更審。加害人犯罪事實如此明確,法官竟言少女死亡原因有待研究,於判決字面上巧言爭論受虐、送醫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這種一般民眾難以接受的理由,必定引起社會公憤。
志揚要求司法院,應檢討訴訟制度上的設計,避免法院互踢皮球。若一再出現恐龍判決,人民對司法永遠無法信任。
自由時報:竹東少女性侵焚屍案發回更審 立委吳志揚:民眾最討厭的恐龍判決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97436
聯合報:竹東少女命案死刑又撤 立委:民眾最討厭的恐龍判決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5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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