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二)🔷
💑給即將步入禮堂的你(妳)們:
想必你(妳)們對於婚後的生活一定充滿幸福的願景❤️,祝福你(妳)們在未來的幸福日子能夠更圓滿💞,我們為你(妳)準備了「#婚前協議書」的範例📃,希望能夠保障你(妳)婚後生活的大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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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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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使用婚前協議書這樣的法律文件有所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各位粉絲來訊詢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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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看了先前那篇婚前協議(https://reurl.cc/mQn3l)的介紹,應該還是有很多疑問。我們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哪些約定寫入了婚前協議書後,但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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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就來為大家說明,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哪些婚前協議的內容,雖然當事人之間已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可一旦上了法院,法官還是會大筆一揮,認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情形,提醒大家先避開法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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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離婚條件的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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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涉及離婚條件預立的情形,律師經常被詢問到的情形有:
「只要他方有外遇情形(此處還可替換成: #家暴情形、或 #家族特殊要求,如三年內沒有生下男丁),就 #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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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上面的約定不是白紙黑字,而且雙方你情我願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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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於,#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 明確指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悖,依民法第72條應在無效之列」。主要的原因在於,民法認為婚姻制度乃兩人共同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倘若事先約定他方違反一定條件,需無條件同意離婚,就已經悖離了婚姻尋求共同生活的本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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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協議的內容涉及「違反○○XX」條件的一方就要 #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因為上面的實務見解,而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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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將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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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的時候增訂了 #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揭示法院於受理兩造離婚案件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一切情狀,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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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實務上在處理兩造離婚案件,若已育有子女、且未成年的情形,都會特別重視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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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雙方於婚前協議書中預先約定:「倘雙方日後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由某方任之」。姑且不論雙方約定時,子女根本尚未出生,而雙方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尚未發生;單純僅依雙方事前約定,決定離婚後有關子女的親權行使,也未必與將來出生後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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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我們也就不難推出,預先針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也就與民法第1055條之1的立法精神相牴觸。即便雙方同意放入上述的協議內容,若將來產生爭議,同樣還是有非常高的機率,遭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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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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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那針對對方違反約定,或是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倒底該如何約定,才不會誤踩法律規定的禁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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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說明的兩個不可碰觸的法律禁區外,我們還是可以事先針對他方違反一定行為,約定 #給付違約金,避免與同意無條件離婚的效果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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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一方於結婚後,如果有外遇(或其他約定情形)情形,同意無條件給付對方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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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份,也可以更易成下面的約定:「如對方有家暴或嚴重體罰的情形,則暫時減少與他方同住時間」。透過這樣的約定,避免遭法院認定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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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常會問律師:「把這些事情在結婚前拿出來討論的感覺好奇怪,會不會討論完後,婚也就結不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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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確實是一件需要衝動的事情。但婚禮結束的那一瞬間,大家都還是得回歸到平凡的生活,面對現實。而婚姻生活中的各種磨合,也就從此刻開始。事前開誠佈公的對方討論,針對有歧異的部份進行事前溝通,絕對是一個相較於吵的不可開交後的決定離婚,來的和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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