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思考 #服務設計 #合作力量大
世界變化的步調過於頻繁而緊湊,許多企業在來不及發展組織內部新技能以因應改變下,選擇外部合作團隊是一項常見的策略選項。但技能不同、問題切入角度不同、工作習慣不同的「外部設計顧問團隊」和「組織內部設計團隊」,該如何融洽合作,並將雙方的不同專業、技能發揮到極致,帶來一加一「大於」二的共創成果?
來自分享的文章「如何搭起內部與外部設計團隊的合作橋梁(The Bridge between In-house and Consultancy)」,讓 EGGS 資深設計師 Victor Stelmasuk 及服務設計師 Elizabeth LeBlanc 分享來自他們實務經驗中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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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
文章標題:如何搭起內部與外部設計團隊的合作橋梁(The Bridge between In-house and Consultancy)
作者:Victor Stelmasuk, EGGS 資深設計師;Elizabeth LeBlanc,EGGS 服務設計師。
原文出處:Touchpoint Volumn.7 No.2 2015 August
| 編譯台前言 |
前幾篇文章談過了作為內部與外部設計師的「差異」、「職涯選擇」、「工作風格」等議題,而這篇文章有趣的是,作者們覺得兩者都缺一不可,因為各自擁有自己的強項與設計觀點,如何更有默契地互相合作與學習,才是每個企業所需要深入思考的重點!
| 本文 |
「設計顧問團隊」和「組織內設計團隊」共同合作的力量絕對遠大於自己埋頭苦幹,要和如何合作順利取決於客戶組織與專案的類型。雖然對於獨立設計師而言,他們可能更喜歡獨立作業,但普遍來說,我們的產業目前把重點放在服務設計的推廣與發展,因為服務設計仍是一個相對較新興的領域, 我們相信兩種團隊各自擁有的不同技能和優點,能促成更好的合作模式。
讓我們從律師與客戶的關係開始說起,如果你代表自己進行辯護,可能會很了解案子的狀況,但你會很難客觀的看待案子;而如果你是律師,當有一個不了解法庭訴訟程序的客戶或是他們的證詞含糊不清,這樣對於案子其實沒有幫助。「結合兩者的優勢更好」,設計顧問努力地駕馭複雜的組織結構,同時快速取得客戶信任以執行重大的變革,「一個外部設計師會帶來不同的觀點與不同產業的工作方式;相反地,能夠增加品牌知識與歷史深度的只有組織內設計師才做得到」。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強調兩者必須共同合作而不是互相抗衡。當然,我們兩位作者目前都是在設計顧問公司工作,一定會有一些偏見,但是我們以前也有在其他環境工作的經驗,例如,作為一位企業的組織內設計師,通常在大企業內部的設計顧問與我們發生設計意見衝突時,我們會承包第三方來執行用戶測試階段
#1. 許多不同的合作模式
與外部設計師合作的同時又能發展內部設計團隊的能力,企業其實有許多方式可以達成這個目標。
如果作為一個獨立設計顧問,在執行一些特別專案時,專案通常較小且更多是在處理具體的概要簡報;另一方面,企業可以不僅能從顧問身上學到建立內部設計團隊的知識或是得到一位顧問,還同時展示了對於設計的長期支持。在EGGS工作期間,我們的舒適區是圖中顏色最淡的一部分,基本上,我們喜歡曾經和設計師合作過,或曾學過設計方法的客戶合作,而這意味著客戶的公司內有一至兩位的設計提倡者,透過設計方法協助組織內部的合作,舉例來說,我們一些同事曾與思科(Cisco)的內部設計團隊合作過,他們雖然是外來人員,但他們卻在客戶辦公室坐了好幾天,目的是為了獲取他們所需的資訊與接觸內部的重要人員。內部設計師的優點是非常了解品牌的歷史與組織的來龍去脈,而對於特別以知識導向的科技產業客戶來說,我們兩個團隊因具有獨特能力而被被同時雇用(服務設計師與內部數位團隊合作),或者,這對於客戶來說是增加設計能力的簡單方法。
#2. 持續增長的支持
通常在客戶公司只會有一個設計倡導者,而這個人可以扮演很多角色,像是作為一位創新協調者,能夠較容易地引導組織結構改變,或作為與設計執行者長期合作的溝通者。我們第一個專案是與挪威最大的銀行DNB合作,我們用服務設計方法來重新塑造他們旗艦店的體驗,從一開始原本的數位設計專案逐漸轉變為大規模的專案,成功的關鍵是透過顧客旅程與視覺化體驗過程,讓DNB內部很感興趣並引起許多討論,這也讓我們成為DNB組織中的新角色,因為我們團隊的專案經理(具有商業背景)目前已成為DNB服務設計專案的負責人。
DNB因為愈來愈了解自己的組織以及對於設計方法的認識,讓他們慢慢從以銷售、產品導向的公司,變為以顧客為導向,關心他們生活中的關鍵事件:如搬家、建立家庭、換工作等事件,DNB對於設計方法支持的日益增長,讓我們能夠運用顧客旅程去了解更多使用者生活中的關鍵事情。我們在第一個專案就證明了服務設計的有效性,讓我們能夠更好的相信這種方法也能運用在其他專案上,而DNB的員工評鑑也從過去多為量化方式的測量,增加更多質化方法的測量,這個專案牽涉範圍相當廣,從搬家、貸款抵押,甚至包括為3,000多名銀行顧問提供培訓計劃,讓他們能更了解顧客在在抵押過程中的情感需求。
未完待續(還有下集)
策劃/責任編輯:沈美君 (Diane Shen) 編譯:湯士賢 (Chris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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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設計 #服務設計 #原來公眾服務可以這樣設計
環境變化太快,如何透過設計改善繁複的政府體制,讓公眾服務能更貼近人民的需求,而能夠真正的「親民且便民」?
本週 SDN Taiwan 分享了一段Louise Downe(致力於公眾服務的先驅者)的精彩演講,以「公眾服務設計規模化」為題,分享她在英國政府推廣服務設計的經驗與案例。
Service Design Network Taiwan 很貼心的為大家整理了演講中的幾個重點,包含公眾服務設計會經過的階段、Louise 觀察到的關鍵問題,並提出政府如何運用服務設計推動改變的 10 個觀點。身為「公眾」的一份子,其實「公眾服務」這個議題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但多數的我們其實並不知道怎麼為自己發聲,不了解可以怎麼參與,而這段演講,也許能夠讓每個想要關心的我們ㄧ些不同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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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什麼時候會有設計師公務員呢
講題:Scaling service design in government (公眾服務設計規模化)
影片講者:Louise Downe
Louise 是致力於公眾服務(public service)的先驅者,片中分享了她這些年來在UK GOV推廣服務設計的寶貴經驗與案例。
首先,她提到公眾服務的設計一定會經過下面三個階段:
1.合法性(Legitimacy)
2.設計的定義(Definition)
3.設計交付與執行(Delivery)
然而,她認為更重要的是:
4.規模化與永續發展(Scale and sustainability)
Louise提到兩個例子:
1.公眾服務只要有一個小小決策改變,就會影響到數以萬計的人民,舉例來說,只要當天有2%的飛機停飛,就會足足影響40萬人,包括空服員、地勤、民眾等,也就是說,公眾服務的任一細微環節,都必須被仔細的設計與規劃,因為公眾服務的使用者是所有人,而不是一群人。
2. 只要進口或出口一項貨物,你必須至少經過14次的檢查(政府4個部門),有非常多的政策與規定要遵守;開一間新創公司,你必須經過9個政府部門的審核,這些層層關卡對於社會、經濟、環境等發展,都是很大的限制與阻礙。
現今的社會發展因為科技跟環境改變的速度實在太快,所以公眾服務必須全面地重新被設計,要如何透過服務設計去協助政府交付與執行公眾服務,同時能夠因應各種狀況去做變革,服務設計師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Louise提到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如下:
一、政府的穀倉效應(silo)
二、政府有大量的成本花在各種服務規劃與管理的環節上,層層關卡層層浪費
三、公眾服務的「服務是動詞,而不是名詞」,必須為"改變"而設計,而不是設計完就結束了
於是Louise提出以下10點給大家參考,希望讓每個政府都能透過服務設計的推動產生變革的力量:
1.招募設計師並為他們創造社群(Hire designers and build communities)
2.標準統一化,而非中央化(Standardize, don't centralise)
3.運用工具讓設計流程能標準化規模化(Enable the network)
4.模組化的設計,未來可再用(Design something the future can design)
5.捲起袖子做就對了(Get your hand dirty)
6.開放的工作模式讓公部門能齊步前進(Design it forward)
7.不要自我感覺良好,聽聽大眾的真實想法(Understand how well you're doing)
8.團結力量大(Enable people to work together)
9.以服務為導向,形成另一種有能力造成改變的結構(Create alternative structures of power)
10.公眾服務設計必須是有道德的實踐者(Be critical)
若要了解以上10點的詳細內容,歡迎讀者一同慢慢欣賞影片,小編在這就不暴雷了。
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TU5CSwinM
策劃/責任編輯:沈美君 (Diane Shen) 編譯:湯士賢 (Chris Tang)
服務設計 舉例 在 余秀芷sleev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家審查會議共同聲明
:
我們不是障礙者, 我們是人,但我們沒有人權,是政府失能把我們變成障礙者!
We are not disabilities. We are persons.
We do not have human rights because the government disabled us.
我是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New Vitality Independent Living Associationa ,Taipei )專案經理林君潔(Chun Chieh Lin),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1、CRPD 2014年內國法化至今政府毫無積極作為,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缺乏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理解,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浪費社會資源的負擔、是個人與家庭的責任、是慈善給予的對象。雖然國家象徵性地做了法規檢視工作,但未有後續改善措施,許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依然暗藏於行政處分、服務契約、計畫或地方自治法規未被檢討。如:(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獎勵補助保險業者提供微型保單給身心障礙者,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擁有和一般人一樣投保及獲賠的權利;(2) 居家照顧服務契約中明定服務員若無法協助障礙者移位時,可以拒絕協助洗澡,而把服務內容改為擦澡;(3) 住宅法第54條有明定保障任何人不得拒絕身心障礙住戶設置無障礙空間之權利,但設置無障礙空間或設施相關補助要點,卻明定申請補助須經過其他住戶一定比例同意方可設置。
2、由於政府未有積極作為及擬定逐步落實措施與規劃,造成行政單位公務人員對於CRPD理解不足,於施政時依然不斷侵害障礙者的基本人權。在司法體系內,更是只有少數的法官願意引用CRPD,甚至有法官認為引用CRPD作出判決後,將帶來的龐大效應及社會制度的變革,而法官不願意扮演此種促進社會改變的責任,反而對於障礙者人權及歧視採極為保守態度。我們更擔心若法官做出不利判決,成為判例,影響未來其他審判。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但至今未見我們政府具體作法出現。
3、障礙者在台灣即便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的成年個體。為保障障礙者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在台灣許多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政府實際上僅提供家庭不足之殘補式服務,障礙者因此在社會上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但每一天的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的錢,政府提供的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長期以來除了忽略各障別之差異與需求之外,在女性障礙者的個別需求部分,更是遭受忽視,導致服務的提供不但對性別不敏感,甚且是對性別不適當的方式。
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9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但近年來許多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預算不增反減,需要高密度服務支持的重度障礙者,依然被行政單位判定應入住機構,不適合居住社區,如此明顯違反公約的處置層出不窮。我國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將障礙醫療化,最近又開放讓營利機構、保險業進駐,沒有經濟條件的障礙者更難取得適切的服務。另外,台灣亦卸責讓障礙者自費,用高工時低價位的方式雇用、剝削外勞,且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 我們在此呼籲政府應編列經費,並提供個別化、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並取消自費使用外籍看護的障礙者使用法定服務(例如居家照顧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之資格限制!!!
5、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然有罰則,但具我們所知,幾乎沒有人因為歧視身心障礙者受到懲罰,使得該法律僅有宣示性而沒有強制執行力。政府亦缺乏促進身心障礙者實質平等的政策與計畫。政府對身心障礙權利的落實亦缺乏具體實施及監督辦法,雖然政府設立了行政院層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但該小組兩年來沒有明顯成效因此我們要求,應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承擔獨立監督之任務。
6、國家從政策的形成、服務的制定、評估、執行到權利的保障,皆缺乏障礙當事者的參與及監督,各部會委員會障礙者比例過低且障別不多元。而且許多重大決策,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並沒有正式的參與或諮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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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富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Taiwan Access for All)總幹事許朝富(Jacky Hsu),今天代表17個團體協力完成的平行報告提出幾項回應。
首先,我國政府仍以慈善/醫療模式,常以「關懷、愛心、服務」的心態面對身心障礙者的議題。而未體認到CRPD「要讓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的實質意義,
例如在應提供的基礎無障礙設施服務常見「愛心鈴」、「愛心櫃檯」、「博愛電梯」標示,提供臨時性的友善協助,卻不願意承擔全面無障礙,推動基本人權的責任。甚至,再將無障礙視為少數特殊需求,僅採用設施的1%的比例(例如高鐵席次)或300平方公尺(例如餐廳)的服務規模做設施設置標準,使得常民生活餐廳、旅館、商店等等無障礙淪為口號。新的國家公共建設例如高鐵、桃捷的無障礙輪椅席區甚至低於1%。
政府不僅無法提出促進平等權利的政策,而且也在決策過程中忽略了身心障礙者的參與。目前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之身權小組具有一定比例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規定,其他場域並不存在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決策與意見表達之制度性設計,因而政府補助舉辦活動若非直接與身心障礙有關則不會有無障礙規劃與服務;又多數委員代表都是官方選任,忽略長期耕耘與積極建議的聲音,未符合「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原則,以及《CRPD》第33條第3段之要求。
第二,根據CRPD施行法,政府應逐條盤點施行法律與行政命令與CRPD之間之落差,然而此項法規檢視工作僅就文字表面替換,無法有效檢視國內法規與與公約實質不符之處。
例如我們在參與法規檢視時,多數僅僅針對法規字面上是否有明確拒絕或歧視用語,檢視工作流於形式,並未針對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及如何擴大參與的軟硬體服務,訂定合理的法條或規範。
第三,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
例如《菸害防制法》所稱的「公共場所」泛指供公眾使用的場所,但障礙者相關法規的「公共場所」卻需逐項討論且限定條件,又侷限於固定建築物。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並未全面納入法規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照顧到不同障礙類型的不同需求。
我先提以下幾個面向,可以看到政府執行無障礙,似有若無的敷衍態度:
1.校園無障礙主要仍限制在教學大樓,嚴重忽視身心障礙生平等參與校園生活的權利,最糟糕的是住宿缺乏無障礙規劃,且身心障礙障礙生對於移位機、人力助理等需求,被認為是應自行負擔的個人問題,有些學校甚至要求家人陪同住宿。
2.由於辦公場所與工廠長期未被納入無障礙法規規範,身心障礙者連進入職場面試都有困難,而且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補助辦理的職訓班,長期無視障礙者的需求,連基本無障礙環境都沒有,使身心障礙者無法自由參加有興趣的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或者在職訓練課程。
3.戶外休閒與遊憩場所無障礙的相關辦法避重就輕、無法可管。以《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為例,僅只規範主要出入口,因此只要有一個出入口為無障礙就算合法。然而,整個公園綠地、動線、其他出入口,或者設於公園的其他休憩設施(例如成人體健設施與兒童遊戲場)等並未完整列入無障礙要求。
4.手語翻譯只在公共電視有單一時段的手語新聞台,其他電視台僅只於重要新聞現場有提供部分手語翻譯,然而大概只佔畫面1/8的一小角,同時又被新聞台的跑馬燈和各種字幕圖案交錯覆蓋。同時,即時新聞字幕缺乏,毫無口述影像聲道可以使用,嚴重影響視、聽障者閱聽權。電子書,法規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須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必須仰賴額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量少、速度慢。
5. 針對其他設施及服務,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制訂適用於不同場域特性內涵的無障礙設計規範與指導手冊,並透過定期教育訓練推行於公私立場所。
第四,政府未體認「合理調整」在落實身心障礙權利的重要性,更未要求雇主或服務提供者有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政府於國家報告中坦承我國並未對於「合理調整」有明確定義,竟然未能進一步自我檢視相關法規、提出立/修法改善的期程與計畫。
雖然現行《身權法》似已帶有一定的合理調整精神,例如:第16條要求各類公、私機關部門在公開辦理考試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適性協助」;第30條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辦理教育與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資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第33條也規定,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得以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職務再設計」等個別化與專業化的職業重建服務等。
然而,身心障礙者在教育或工作場所提出之特別要求,仍經常遭到拒絕。《身權法》並沒有定義「合理調整」之義務範圍及其承擔者、判斷是否「合理」之客觀標準,以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罰則。
根據《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應該擴及落實在教育與工作以外的一切生活面向中,但因為合理調整在台灣仍缺乏法律根據,在現行法規未規範要求時,義務承擔者(duty-bearer)拒絕按照身心障礙者之請求展開協商或提供調整時,不論是透過司法訴訟或是行政申訴,都很難被認定為歧視,特別是就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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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翔發言稿:
我是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TGQRAA ) 秘書長胡勝翔(Nelson Hu),今代表17個團體之平行報告提出幾點回應。
第一點: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認識僅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以至於國家報告統計僅限於此。
首先,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係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經鑑定與評估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方為法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該手冊(證明)後續才能依據其需求申請各項補助、支持服務。目前身心障礙鑑定與評估系統(ICF)過於僵化,需經六個月穩定在政府指定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穩定就診、回診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但實務上卻忽略疾病造成的障礙、社會對於障礙者之汙名化等,舉例來說:對於極特殊罕病患者,在此鑑定系統下該疾病已確診並經醫師評估將導致肢體、認知功能快速下降,依然仍需經過六個月觀察方能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而言,在社會極具汙名化情況下,若要穩定回診勢必造成工作上的影響,往往需向職場請假,更甚者身份一旦曝光工作除不保外,政府亦無任何對於此行為採取任何保障,導致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不願意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係指同時擁有性別身份與障礙者身份或同時擁有原住民族身份與障礙者身份的多重身份者),以性少數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本因性別身份易與原生家庭關係破裂而需在外就業自立,工作本需穩定無法經常請假。若然每個月都請假回診,易導致身份曝光與工作不保,且對於多重身份者而言,並非每一個人都有這麼多時間、財力等成本去取得該手冊(證明)。
影子報告相似段落
第二點:無障礙
政府現行無障礙觀念、設施仍侷限物理環境,其法規也僅包含特含部分特定建築,且僅針對特定障別之障礙者。如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在政府認知下,其肢體功能「正常」而毋須無障礙,但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之特殊性在於人與人(社會)之互動產生的障礙,但政府全然僅以外觀作為判斷依據。
第三點:支持服務需求評估
政府所提供各項支持服務採取被動式、專家學者本位主義所設計,導致諸多服務未能以障礙者為中心,除了欠缺障礙者之參與外,諸多支持服務未能因應個別化、差異化所調整。以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為例,現行僅提供專線、社區健康復建中心等被動式、專家式支持服務,且諸多服務並未考量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的需求,更多服務全然都以常人之邏輯思考,並且去脈絡化地提供服務。如:當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情緒低落或高漲時,往往被認定是「發病」,卻忽略情緒的原由。政府現行的服務也欠缺更多以障礙者為中心所發展之服務,如同儕支持等。又,現行諸多支持服務需取得法定身心障礙者身份資格,即便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另有精神衛生法規範政府須提供支持服務,但仍以專家學者為主要設計者,並未考量到精神疾病患者(社會心理障礙者)實際需求。
第四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現行各級政府(如行政院、衛福部、各級縣市政府)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皆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但該小組除了無法處理跨部會(局處)之事務外,其小組定位亦不明,又組成委員皆由該政府所指派(台北市除外)。同時,各部會(局處)首長亦為小組委員,部會(縣市)首長亦為小組召集人,導致部會(縣市)首長不召開會議或僅在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情況下,無法有效確保該小組發揮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功能,且小組委員在政府指派下,全然無障礙者自主參與之精神。另外,專責審議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之委員亦由政府指派,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需有病人團體代表,但政府仍以指派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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