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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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法條 在 陳玉珍 珍愛金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交通違規開單浮濫
#政府應該回歸法條規定
#我們不鼓勵違規
近日葉毓蘭委員辦公室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高速公路「連續交通違規」的開單情況不僅浮濫,且標準無所適從。
玉珍也相當關心此事,昨日與葉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也揭露許多誇張的交通違規開罰案例:
1.有許多民眾在10秒鐘內同一個違規行為被開兩張罰單;
2.有人2分鐘內連續被開7張舉發單,罰款21,000元;
3.有人11分鐘被開了19張罰單,罰款57,000元。
根據數據統計,高速公路連續變換車道的開罰件數成長驚人,去年(2019)比2016年多出5萬多張罰單。而行駛路肩違規在去年也較2014年成長2萬件,真的是國人的守法素質變差了,還是另有隱情?
經過分析,我們發現罰單浮濫主要的原因:
1⃣️在於許多案例是政府改變交通法規與解釋後,並未多加宣導,民眾根本搞不清楚新規定就誤觸法網。
ex1.許多民眾不知道現在行駛路肩後一律要駛出交流道,不能再回到主線車道。
ex2.許多民眾也不知道在開放行駛的路肩速限,從比照主線的時速90到110公里,降為60公里,造成路肩違規件數明顯攀升。
2⃣️執法擴權、標準浮濫。
玉珍發現,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之1條規定,連續違規行為若在「6分鐘、6公里或一個路口」內,只可以開一張罰單,但 #交通部卻擴張解釋,主張如果是「民眾檢舉」案,可將違規認定為多次行為。因此玉珍呼籲,交通部與警察機關應該回歸法條,遵守85之1條的規定,超過「6分鐘、6公里或一個路口」才可以連續處罰,並將「民眾檢舉案」納入85之1條適用規定。
我們也呼籲,政府除了加強宣導交通法規外,也呼籲政府應檢討部分法規與解釋內容。不要官僚心態、便宜行事,只在官網公布新法規而不做其他方式、民眾真正能理解的宣導。
而新法規的上路,比如路肩開放的標示、速限與開放時間也應該儘量統一並給予民眾緩衝時間,#不知者無罪,政府不應該開單浮濫、把納稅人的罰金當作政府的業績收入,更不該讓人民因為不清楚法律(不是刻意觸法)而冤枉受罰!
#國會認真問政
#地方用心服務
#珍愛金門陳玉珍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法條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車禍的時候我相信你會很需要這篇
很多人完全搞不清楚台灣對於交通肇事的刑責判決依據是什麼,總是說台灣法官爛用「應注意、未注意」,所以反對這反對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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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應注意、未注意」的陳倉濫調其實是來自對於刑法第十四條的誤解: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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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交通事故上的肇責判定,刑法第十四條幾乎不能單獨拿出來就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而是必須一層一層的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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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應注意」,通常交通事故中有過失與否,最重要的在於當事人是不是有違反「應注意」的規定,例如「交通道路安全規則」中明文規定變換車道應打方向燈必注意左右來車,你沒打方向燈又沒注意左右車道,發生事故了當然有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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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法規中並沒有規定開車要注意後方車輛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所以後方追撞上來的事故當然就不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定義。自然就沒有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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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到底有沒有問題?
說真的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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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網路上總是常常看到一些離奇的判決?
說實話,真正的霸王條款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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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只要你遇到的是車輛前方的車禍,除非你有強力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如對方是突然衝除來反應不及),否則你就很容易被冠上「應注意車前狀況、能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注意,致車禍發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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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台灣的相關法條有沒有可以修的?有。
是不是「應注意、未注意」?吃屎吧,根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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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官可以修法嗎?幹!那是立法委員的責任好嗎?
那立法委員是誰選出來的?不就是台灣人民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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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進化成恐龍的,到底是法官?還是人民?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法條 在 (求解)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10頁)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未來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或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將加重處罰,罰款將從現行的1200元至1500元,大幅提高到3000元至6000元,下 ... ... <看更多>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法條 在 Re: [閒聊] 當“被檢舉人”找上你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推薦與評價
9 F →GunHam: 交通部的函釋已經說了「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是指「有驟然或 09/19 10:54 ... 15 F 噓GunHam: 原來交通部就法條適用的函釋還要經過你解釋 09/19 12:35. ... <看更多>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法條 在 Re: [閒聊] 當“被檢舉人”找上你- 看板bik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公文要全部看完
不然可是會被長官釘飛的~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691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引述《big055015 (威比)》之銘言:
: : 一個月最少20件 國道每件3000元(沒錯不打方向燈也是3千)
: : 噓 GunHam: 國道未打方向燈不是3000 09/18 13:23
: :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敬復
: : 聯絡人:巡官林聖凱
: : 聯絡電話(03)9889688轉955
: : 在重機板也討論過了 3千元是依照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這條
: : 如果有什麼疑問抱歉我沒辦法回答你更多 我手邊有連絡資料 希望對你有幫助
: 這裡有交通部的函釋 希望對你自己有幫助
: 也麻煩你用你手邊的聯絡資料
: 把這件交通部的函釋聯絡給需要被聯絡的人 包括你提到的國道警察局巡官
: ----------------------------------------------------------------
: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 本 文:
: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這篇公文說明的重點主要有以下
1.
你問第11條規定要怎樣罰,我回答你
(其實也就是針對方向燈沒打要用哪個條款罰啦)
2.
有兩個狀況
3.
規則寫得很清楚啊
=皿=
第一是在「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
用33-1-4款罰
第二則是「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者
用48-1-1款罰
這邊應該可以解讀成:變化車道?、超車?
超車的定義通常都是要有:同車道前後關係、後車切出車道、並排超車、超車完切回車道
這屬於第三視角才看得到
當事人第一視角檢舉的話通常只會看到:旁車切入
這頂多算變換車道
這也很妙
超車(離其他車近)罰得輕
變化車道(可能離其他車遠)罰得重
這是要叫人變換車道違規時不要離其他車太遠嗎?! 哈哈
: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 副本:
: 規範基礎
: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
: 前未減速慢行。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
: 內側車道。
: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
: 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
: 或專用車道。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你少複製第一段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罰3000應該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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