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基金弊案,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該做的功課」
日前勞退基金的代操弊案,引起全民的憤怒,除了徹查相關交易有無涉及不法,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仍然有許多功課要做,來保障勞工的退休金,免於金融禿鷹的啃食。
*積極追償及時保全,莫讓全體勞工買單
最近十年內,勞動基金發生四起弊案。除本次以外,其他三次共造成逾40億元的損失。
其中,僅安泰投信全額賠償1億7,362萬餘元。日盛、寶來的民事訴訟,今年5月15日被台北地院以非背信罪被害人(僅認定投信公司之員工對公司背信)、未證明損害以及因果關係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訴(上訴中)。
勞動基金運用局應積極追償、及時保全,以免求償無門,讓全體勞工買單基金損失。
另外,我要提醒金管會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案恐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影響證券之價格與他人為相對交易之行為)及第4款(意圖影響價格高買低賣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行為)。投保中心更應評估,是否要代表受害投資人進行團體訴訟,替投資人討回公道。
*積極評估與復華投信的委託契約
這次涉案的復華投信,在109年度的兩次委託經營案,一共取得了130億的代操額度,新制勞退110億、舊制勞退10億、勞保及國保基金各5億,委託期間皆是5年。
復華投信出了這麼大的事情,拿勞工的退休金去承接寶佳倒出來的股票,難道勞金局不能夠跟復華投信解除或終止契約嗎?
其實,依據委託投資契約第23條約定,除了在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勞金局有任意解約權,而且只要乙方有諸如違反相關法令遭主管機關警告或處罰等等情事,身為甲方的勞金局,也可以跟復華終止契約。
請勞金局拿出具體做法,該解除就解除,該終止就終止,不該放任違法業者,繼續代操勞工的血汗錢。
*檢討修正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
在日盛、寶來案中,法院以未證明損害以及因果關係為由,判決駁回原告勞動基金運用局之訴。勞金局要記取教訓,檢討修正國內投資委託投資契約,或確認有無另行立法的必要。
例如,對於關係人交易所獲之利益約定或訂定「歸入權」 、約定損害賠償推定計算之方式或懲罰性違約金,甚至要求受託人和其受僱人、經理人等締結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方式,進行妥善的契約規劃,降低求償風險。
*強化勞金局稽核控制,相關人員納入洗錢防制機制
這次涉案的游迺文組長,2015年就被政風列為高風險名單,並屢經檢舉,但均查無不法,甚至還有調職公文被撤回的怪事。
再者,勞金局主要的兩個內控機制,一是公務員財產申報中抽籤查核(中籤率5%),另一是從簽署自律公約者抽籤查核。游組長從未抽中財產申報抽籤查核大樂透,而簽署自律公約的查核,今年也是第一次中籤,才發現他在上班時間購買興櫃股票。勞金局的內部稽核控制,顯然嚴重不足。
另外,依照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主責洗錢防制的法務部,應對勞金局涉及鉅額財產及相關業務者,報請行政院核定為「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請勞金局、金管會、法務部動起來,該求償的去求償,該提告的去提告,強化相關機制,別再讓勞工的退休金血本無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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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小編幫整理:北元老師《#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主題課程後續延伸:帶你看判決,重新理解保險公司商品。
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許多人都認為,如果企業投保團體保險的規劃是員工福利,就不能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過去,我就曾聽許多人提到這個觀點,但搜尋相關法院判決,找不到最高法院曾經有過這樣的見解,甚至在高等法院都找不到,只在雲林地方法院曾出現一個比較接近的看法,但也不是直接針對團體保險能否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為判決。
因此,昨天有學員提供我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商品說明資料,資料上提到幾個法院判決認為,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所以不能抵充雇主職災責任。
我一一到司法院網站上查詢 #判決全文,發現保險公司的資料上的案件確實存在,#內容卻跟保險公司的說明不完全一致。
《#重新理解案例1高院:航空機組員失事案是談保險金歸屬》
例如有一件高等法院判決,有關航空機組員因為飛機失事,向公司求償的案件。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這件案件法院認為員工傷害保險金應該是家屬的,所以判准家屬的請求。
⭕不過,這個案件並不是在討論團體傷害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問題,而是在爭執那張保單是責任險還是意外險,誰可以領保險金。
《#重新理解案例2地院判,可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另一件某地方法院的案件: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原告有主張,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但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抵充,資料上卻沒有說。
《#重新理解案例3高院:團體保險不能抵充是因: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
另一件地方法院的案件:
❓保險公司資料上說,法院認為團體意外保險屬於任意保險,跟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不同,所以判決雇主要額外賠償一定金額。
⭕但這個判決沒有提到任何團體保險可不可以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觀點。案件上訴到高院,高院就表態了,高院法官認為那一張團體保險單,保險費是由員工薪資中逐月4%扣除,所以不能抵充,也就是說,這一件團體保險不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的原因,是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沒有說到團體保險絕對不能抵充。
《#重新理解案例4高院:船公司沒幫船員投保勞保》
當然,還有一件最高法院針對漁船團體保險的判決:
❓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法院判決認為漁民團體平安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取得之權利,乃因保險契約而生,因而判決漁船公司要另外給付家屬一定金額。
⭕但是這一件案件的爭執點在於,船公司沒有幫船員投保勞保,導致發生職業災害時,家屬沒有領到勞保給付,因此家屬控告漁船公司要賠償沒有拿到勞保給付的損失,可是漁船公司抗辯,它們有幫船員投保平安險,所以家屬沒有損失。
《#看最高法院見解:是談雇主未替勞工投保的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勞保是強制保險,給付不會因為有買其他商業保險而受影響,勞工保險可以與人壽保險得以並存,而且人身無價,勞保給付不會因為有其他保險給付存在就發生超額保險的狀況,所以沒有必要扣減。
ℹ最高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理團體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的問題,而是在處理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所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不需要扣除家屬領的團體意外保險給付。
ℹ團體保險若是員工福利,能不能抵充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面提到保險公司的資料上所引用的判決,其實與這個問題似乎沒有絕對關聯。
💯一位專業的保險顧問,要有能力獨立思考判斷資訊,商品說明文宣的資料,應該要親自確認,再做行銷。
所以以後如果拿到類似這樣的資料,
不妨跟著老師一起到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核對一下,
確認判決見解,才能給客戶更完整、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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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授課心得分享
一位專業的保險顧問,要有能力獨立思考判斷資訊,商品說明文宣的資料,應該要親自確認,再做行銷。
昨日課程主題為職業災害與商業保險。談到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時,許多人都認為,如果企業投保團體保險的規劃是員工福利,就不能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過去就曾經聽許多人提到這個觀點,我搜尋相關法院判決,找不到最高法院曾經有過這樣的見解,甚至在高等法院都找不到,只在雲林地方法院曾出現過一個比較接近的看法,但也不是直接針對團體保險能否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為判決。
昨天有學員提供我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商品說明資料,資料上提到幾個法院判決認為,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所以不能抵充雇主職災責任。我一一到司法院網站上查詢判決全文,發現保險公司的資料上的案件確實存在,內容卻跟保險公司的說明不完全一致。
例如有一件高等法院判決,有關航空機組員因為飛機失事,向公司求償的案件,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這件案件法院認為員工傷害保險金應該是家屬的,所以判准家屬的請求。不過,這個案件並不是在討論團體傷害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問題,而是在爭執那張保單是責任險還是意外險,誰可以領保險金。
另一件某地方法院的案件,保險公司的資料上原告有主張,團體保險是員工福利,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但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抵充,資料上卻沒有說。
還有,另一件地方法院的案件,保險公司資料上說,法院認為團體意外保險屬於任意保險,跟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不同,所以判決雇主要額外賠償一定金額。但這個判決沒有提到任何團體保險可不可以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的觀點。案件上訴到高院,高院就表態了,高院法官認為那一張團體保險單,保險費是由員工薪資中逐月4%扣除,所以不能抵充,也就是說,這一件團體保險不能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的原因,是保險費不是雇主繳納,沒有說到團體保險絕對不能抵充。
當然,還有一件最高法院針對漁船團體保險的判決,保險公司的資料上說,法院判決認為漁民團體平安險,屬海員福利之一,其受益人取得之權利,乃因保險契約而生,因而判決漁船公司要另外給付家屬一定金額。
但是這一件案件的爭執點在於,船公司沒有幫船員投保勞保,導致發生職業災害時,家屬沒有領到勞保給付,因此家屬控告漁船公司要賠償沒有拿到勞保給付的損失,可是漁船公司抗辯,它們有幫船員投保平安險,所以家屬沒有損失。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勞保是強制保險,給付不會因為有買其他商業保險而受影響,勞工保險可以與人壽保險得以並存,而且人身無價,勞保給付不會因為有其他保險給付存在就發生超額保險的狀況,所以沒有必要扣減。
最高法院好像不是在處理團體保險能不能抵充職業災害補償給付的問題,而是在處理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所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需不需要扣除家屬領的團體意外保險給付。
團體保險若是員工福利,能不能抵充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上面提到保險公司的資料上所引用的判決,其實與這個問題似乎沒有絕對關聯,建議大家,以後如果拿到類似這樣的資料,不妨到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核對一下,自己確認判決見解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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