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就保、勞工退休金
都是勞工的基本社會保障
雇主應依照規定在員工到職第一天辦理加保
無論是工讀生還是試用期間的員工都一樣
一名女孩剛轉職到新公司
公司在試用期還沒滿就將她開除
她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公司未確實幫她加保勞就保
導致無法領到給付
勞保局則指出,如果強制投保單位沒確實為員工加保
不僅會被處以罰款
也該賠償員工因此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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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就保 #失業給付 #試用期 #勞工
雇主未投保勞保罰款 在 陳雙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外籍漁工強制納保 澎湖漁民「虛累累」
雙全主張修改漁業法 納入商業保險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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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漁船雇主長期為僱用的外籍漁工繳納勞健保費;不僅雇主負擔部分,連投保人的自付額也都是由雇主繳納。長久下來,造成漁民沉重的額外負擔。尤其勞保部分,外籍漁工不可能待到勞退年資,更顯得無理。但當「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在立院提出時,卻遭到民進黨林淑芬等立委反對,未能成案付委。
外籍船員在澎工作的時間,大約在2至3年左右;期間難保不會生病,因此納入健保對象,還算合理。但是那麼短的工作年資,根本無勞退給付可享;工作時間一到,他們就離澎了,這些勞僱雙方的保費等於白繳。事實上,就是漁民的皮又被剝一層罷了。
外籍漁工都是短期工,而勞保的年金要滿55歲才能領,多數外籍漁工返鄉時才30多歲,無法申領,不符合現實需求。若外籍漁工身亡,其配偶離異,也不能領傷亡給付。因此,若修改法令,轉向可選擇商業保險,較能滿足意外、職災及醫療給付短期內請領的需求,比較實際。
因為勞健保主管單位,對未投保勞健保的漁船主追討罰款,且不願修改規定,讓商業保險成為投保選項。因此,應該修改漁業法,希望納入商業保險成為投保選項,不受勞保法第6條應參加勞保的規定所限制。這樣的方向在行政與立法機關討論時,一度形成共識;同意回溯自98年起,聘用外籍漁工可選擇投保商業險或社會險,並可免除只購買商業保險的漁船主受罰。但最後因民進黨林淑芬等立委杯葛,無疾而終。
勞工保險為綜合保險,保費主要是支付老年給付;外籍漁工需自付百分之20保費。但其難以成就老年年金條件,因此參加勞保意願不高,無端增加漁船主的負擔。如果規定漁船主得以商業保險取代勞工保險;將能使外籍漁工發生事故時得到足額保障。此一來,外籍漁工不必自行負擔保費,漁船主的保費負擔,也較繳交勞保費減輕許多。
澎湖的漁民近年來面對海洋資源枯竭的情形,謀生本已不易;漁船造價動輒上千萬,更是他們沉重的負擔。且又無力轉業謀生,可說是典型的靠天吃飯。既然民進黨的立法委員不支持這項法案,雙全如果當選立委,一定再提出此案。希望讓這項關係澎湖漁民權益的法案,成功翻身。
雇主未投保勞保罰款 在 水心草- 你好,我想請問,當雇主未依法替員工投保勞健保被 ... 的推薦與評價
你好,我想請問,當雇主未依法替員工投保勞健保被查獲開罰雇主可以將罰款及責任歸咎於員工身上嗎? 若罰款遲遲未繳,員工會受到什麼樣的處分嗎? Partager. 勞工保險局 ... ... <看更多>
雇主未投保勞保罰款 在 Re: [問題] 提出檢舉為何無法得知罰款金額? -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ubblefish94 (泡泡魚)》之銘言:
: 老闆沒給我勞健保,一開始答應說要賠償我,在要給錢那天突然又聲稱勞保局剛好抽查
: 到他的店,已經對他開罰了,所以不用賠給我任何一毛錢。我要求老闆給我看罰單證明
: 他已被開罰,他只用手機拍下罰單,放大螢幕讓我看到罰單上有寫我的名子,我偷瞄了
: 下一行字,寫罰款金額1200元,覺得有問題,請老闆將該罰單的圖傳給我,老闆說那是
: 他的個資,不能給我看。我在那家公司待一個多月,沒給勞健保隨便開罰也要兩三萬,
: 只罰個1200元顯然低得離譜,且才剛說要賠我勞健保,馬上就被政府抽查勞健保然後被
: 開罰,時間上也太剛好,於是我認為那罰單說不定是老闆自己偉造的,或他鑽了什麼法
: 律漏洞,讓政府只對他罰那麼少的金額,後來我便親自到勞保局檢舉他沒給我勞保,過
: 幾天勞保局打電話來,跟我說他們先前真的已對那老板開罰過了,至於罰多少錢是老闆
: 的個資,他們不能告訴我。我覺得很奇怪,今天我會走到檢舉這一步,是因為不想再跟
: 老闆私下和解了,想用罰金讓老闆付出代價,結果政府機關說不能告訴我們資方被罰多
: 少,那我們檢舉者怎麼能夠安心?要是就真的只罰個1200元,那我們去檢舉有個屁用?
: 且犯了哪些法,該罰多少錢就多少,有什麼好不能透漏的?想問各位大大難道我們檢舉
: 者真的不能過問政府對資方開罰多少嗎?不行的話,原因是為什麼?既然不能過問,真
: 的不知道檢舉有什麼屁用。
真的要讓老闆付出代價 並不是要走勞基法 而是要走其他法條 總是有人說台灣的
法律對老闆太好啦 沒刑責 老闆當然不怕 但現在愈來愈多的案例是直接讓老闆
受到刑責 先說喔 不是我教的 免得又說我要亂點戰火 以下都是單純新聞跟學者
見解而已 不參雜個人意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228/37943730
勞健保投保薪水短報有刑責
日前發生在台南地區某家公司的老闆及會計兼人事兩人,將公司僱請的一位員工月
總薪資4萬5000元,為了節省公司負擔的保險費支出,竟然高薪低報這位員工的薪
資只有3萬3300元,以不實的薪資總額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
健康保險,後來東窗事發,被法院認定這家公司老闆與會計共同犯了《刑法》的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2個月。
https://goo.gl/puCxDv 承上
『曹新南專欄』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三則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 107/01/30
雇主與人資共同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貳月
另外,我們又看到類似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574號 106/11/30
雇主指使不知情之會計,故意以「以多報少」,故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
不只以多保少,偽造出勤紀錄,也是觸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210號 96/07/31
雇主偽造出勤紀錄犯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703
勞保以多報少,雇主之責任?
(三)刑事罪責:
1.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
雇主以多報少謊報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及健保投保薪資,將不實薪資總額登載於其業
務上作成之文書,實已構成刑法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另外雇主據此文書
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勞、健保費用之支出
,足生損害於勞工可得之保險給付利益及勞、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
之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由於其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登載不實罪。
2.刑法詐欺得利罪:
而雇主會因不實申報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致陷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健保局於
錯誤,而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雇主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
罪。
關於競合的部份,雇主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達成詐欺得利之目的,
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詐欺得利罪論處。
以上相關資訊隨便在網路上找都一堆 本人就不再多加評論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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