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弊案牽扯無辜
修正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
讓冤錯案有機會被平反
石木欽案此重大的司法弊案延燒至今,所牽扯出來的問題,不只是部分司法人員與富商不當飲宴的情形,甚至也涉及到司法判決受到不當利益影響造成不公正的問題,從「巴黎銀行經理之死」案件來看,就可以清楚知道司法已經喪失其正確性與公正性。
從翁茂鍾的公司簽發給巴黎銀行的本票開始,訴訟過程中承辦的檢察官與法官許多都是"飲宴襯衫團"的成員,到最後,最高法院確定翁茂鍾的公司不用還巴黎銀行三億(最高法院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裁定),至此的判決已相當離譜,但翁茂鍾卻仍不放過巴黎銀行員諸姓經理,藉由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之名義向銀行員與其子女追討"五億元"的損害賠償,還沒等到三審判決,諸姓經理就死了。
昨日,高檢署召開記者會,將為諸姓經理因被控偽造定存單,其所受的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或許是回復公平正義的開始,但就翁茂鍾的公司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卻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之判決確定已超過5年之限制,不得提起再審,儼然無法還給諸姓經理一個公道。
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如此類似遭不公正判決的案件,在司法風紀問題沒有解決前,必然存在許多,卻因為民事訴訟法的五年除斥期間限制而無法進行再審的救濟,導致許多民事上的冤錯案恐無法被平反、司法的公正性無法被扶正。對比目前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民事訴訟法再審的新事證定義、要件與期限對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容有缺憾。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 #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應該去研議修正,放寬再審的要件與期間,尤其有關涉及司法系統發生違法失職,導致錯誤判決的情形,應不受任何期間的限制,甚至在新事實證據的定義上應當放寬。
時代力量在石木欽案後,除了在上個會期審預算時爭取翁茂鍾案調閱小組的成立,也會在這個會期持續監督調閱小組要確實排入議程,必須要監督與調查清楚,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對於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召開記者會。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在司法犯錯之後,除了釐清真相外,司法系統更要積極地進行制度的改革與挽救,#放寬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具體實現司法正義的開始,讓被錯判冤判的案件能夠確實得到救濟,也是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讓人民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的推薦目錄: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Fw: [問題]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想出庭- 看板PttLifeLaw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問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law | PTT學習區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問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PTT 問答 的評價
- 關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judicial/102,金重訴,12.047.txt at master - GitHub 的評價
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Yahoo論壇/王信】
此案是司法高人指點加上勾結多位法檢,聯合逼死了小小銀行員諸恩慶。各方抨擊都很到位,法學教授林鈺雄將之評為「讓台灣法律倫理退後30年」,悲傷之餘,有幾點觀察......
#石木欽案 #司法醜聞 #富商翁茂鍾 #證據法 #Yblog
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上週司法院的行政調查報告,把情節重大的7人移送人審會。昨日,司法院人審會做出決議,將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六人移送監察院,但是,針對前最高法院庭長吳雄銘部分:
「人審會表示,依現有卷證,吳雄銘承審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件,是依法作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證據證明他有參與翁茂鍾招待餐敘,並無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況且他是否有收受襯衫尚有疑慮,故難認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決議不予移送監察院審查,#也不予撤銷一等司法獎章。」
簡單講,人審會認為吳雄銘雖然參與諸慶恩案的審判,但是不用移送監察院。
我要請教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身為人審會的當然委員與主席,#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在去年九月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下,四個月過去了,台灣社會不知道:
到底全數涉案的法官是誰?
到底司法院的調查報告內容為何?
到底司法院移送或不移送,判斷的標準何在?
在1月18日的司法院調查報告記者會,司法院向國人表示,有20位法官情節嚴重,其中13位行政懲處時效已過期,不用移送。只剩下包括吳雄銘在內的七名法官移送司法院人審會,決定要不要送監察院。
結果,昨天的人審會決議再度宣布,七名裡面只有六名移送,吳雄銘雖然是承審法官,但是下的是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法證明參與招待,所以不用移送監察院。
這簡直是睜眼說瞎話。
吳雄銘是諸慶恩(巴黎銀行銀行員),在二審改判有罪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審判長。
翁茂鐘在最高法院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之後,全力追殺巴黎銀行的銀行員諸慶恩,諸在二審被改判有罪,翁並且向諸慶恩附帶民事求償五億多元。
案件來到三審,承審的法官神奇的是石木欽、池啟明,審判長正是吳雄銘。
為何吳雄銘最後僅僅下不受理的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
答案是諸慶恩死了,留下兩名幼女。而翁還是繼續追殺其兩名幼女。
大家可以設想,一個三十多歲的銀行員,認真的為所屬銀行向富商追債,搞到最後一路反被追殺判刑,還要追償五億多元,這樣的壓力有多麼大。
司法院的理由,是因為審理案件審到一半,被告死了,所以這幾個月的審理,就不算審理了,是這樣解釋的嗎?
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就分案給第六庭了,庭長正是吳雄銘,受命法官池啟明,陪席法官石木欽。2003年5月諸慶恩過世,2003年8月最高法院才做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
判決確定後,2003年的11月,石木欽等多位法官,還和翁茂鍾在台南打球吃飯。
難道人審會認為,審了快一年,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我們不知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的標準,原來,還有分成被告後來死亡跟被告沒死亡兩種。
請司法院交代人審會的決議過程,公布調查報告以及涉案法官名單,給台灣社會一個交代!
前情提要:
2020-01-25「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http://bit.ly/2MhTUgx
2020-01-22「高檢署同意解密報告,各黨團對於成立調閱小組或委員會皆無異議」
http://bit.ly/2NLrMD3
2020-01-21「全面調查口惠不實,何時解密、公布報告與涉案人員名單才是重點」
http://bit.ly/3pGb85C
2020-01-20「政風人員來函照登」
http://bit.ly/3obXdTH
2020-01-20「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消極調查,法務部調查局報告錯誤百出。」
http://bit.ly/3iyKfxL
2020-01-19「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徹底追查不明來源財產」(內有恐怖故事)
http://bit.ly/3oYSh5D
2020-01-18「司法人員的倫理標準」
http://bit.ly/3ixXkaX
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問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law | PTT學習區 的推薦與評價
本票 裁定是A法院,但是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在B法院打,律師移的。 ... 2 F →maniaque: 民事應該會判賠,刑事證據可能不足...04/07 09:28. ... <看更多>
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問題]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PTT 問答 的推薦與評價
本票 裁定是A法院,但是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在B法院打,律師移的。 ... 2 F →maniaque: 民事應該會判賠,刑事證據可能不足...04/07 09:28. ... <看更多>
本票債權不存在證據 在 Fw: [問題]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想出庭-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FwhxV7K ]
作者: jamupme (james)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不想出庭
時間: Wed Jun 27 16:05:49 2012
這個訴訟我是被告
我持有A簽發無到期日見票即付本票一張
申請本票裁定已獲得確認證明書
但A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理由卻是說我的前手沒借他錢而不是主張本票為偽造
我覺得這理由根本於法不合
所以只有送出答辯狀
我的主張有二
一 本票債務人不可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且此張本票為無記名本票,我透過正常交付方式取得,我有合法請求權
二 A與我的前手確實有借貸關係,且有銀行匯款單為證
檢附銀行匯款單及本票正本為證據
第一次簡易庭通知我只有遞答辯狀
地二次又通知要開簡易庭
法院稱:當事人不到場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可審酌情形判斷事實之真偽
但我覺得無論如何,他既對本票之真偽無異議
那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是不可能成立
所以不想理他,不出庭就當做我拒絕陳述就好
請問一下我這樣有可能會有變數嗎?
(工作很忙 不想浪費時間出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66.19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amupme (125.230.66.193), 時間: 06/27/2012 16:07:4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