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沒錯! #博萮又再次被宜蘭縣選委會惡搞了!!】
博萮參與三次參選,「每一次」都受到宜蘭縣選委會的「特別關照」#宜蘭縣選委會OO的本事真是從來不會讓我失望呢
2016年第一次參選立委,
在第二輪政見發表會時以噤聲舉旗方式呈現
結果當時選委會不斷在旁邊干擾我﹑要我「發表政見」
還威脅說如果我再不「發表政見」,就要中斷我的轉播
甚至還在現場爭執了起來
#當年的影片在此 👉 https://youtu.be/Z4bOAr6Otm0?t=9613
2018年第一次參選縣議員,
宜蘭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在審查博萮的政見時
竟威脅博萮說如果不將我公報政見中「#台灣建國」與「#台澎代管區」的字眼移除
就不讓博萮的政見刊登在公報上
#抗議宜蘭縣選委會濫權審查 👉 http://fishsuntw.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_25.html
真是「#凡整過必留下痕跡」
那2020年這次究竟又發生了什麼事呢?
就是宜蘭選委會擅自在轉播中
逕自將我在的政見發表會中所播放的背景音樂「消音」
而當今天博萮去詢問選委會時
選委會的答覆竟然是
「#政見發表會不能播放錄音帶」
還說在發表會開始前都有聲明
真是@$#^%&*
選委會號稱依據法規是甚麼呢?
就是這條《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7 條 第 1 款
「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7
朋友啊~請評評理~
不要說問法律專家了
有基本文字閱讀能力的人應該都能判斷
這個條文的重點在於「候選人要親自出席政見發表會」
而不能「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來進行發表
(👉你不能自己不來、不能請別人代你講,也不能用播放錄音帶、錄影帶的方式來代你講)
博萮從基礎上就符合「親自出席」的要件
況且背景音樂的部分也並不是在「播放政見」
是在氣氛營造
法條中也完全沒有發表會上不能播放(背景)音樂的規定
音樂播放的過程中,
博萮雖然沒有「開口講話」(因為當下戴著防毒面具XD)
但博萮的「政見」都寫在手板上一一呈現
音樂是整個情境一連串的展演動作的一部分
#根本不符合此一條文所規範的範圍
博萮就又問了,如果我放音樂的同時有「講話」可以嗎?
他們卻又說「那就可以」
朋友啊~~~
就算放卡拉帶唱歌也會有前奏間奏
按照宜蘭縣選委會的邏輯
倘若博萮今天是現場唱首歌
在前奏與間奏時沒有「發出聲音」唱歌時
選委會是不是也要把我的前奏伴奏給「消音」呢?
重點是自始至終博萮都是「親自出席」
重點是自始至終博萮都是「親自出席」
重點是自始至終博萮都是「親自出席」
宜蘭縣選委會的法律見解會不會太可笑了呢?!
選委會的專斷導致博萮精心準備的發表效果嚴重打折扣
(看轉播的人會覺得畫面很乾、很莫名)
且選委會當天當下與事後都完全沒有跟博萮有任何表示
博萮竟然是到夥伴事後在下載影片剪輯時
才發現竟然整段音樂被消音
在問了有收看現場轉播的人有無聽到音樂
才確認原來在現場轉播的當下音樂就已被收掉了
一直到博萮主動打電話去選委會詢問時
三組的高科長才一副理所當然地表示「#這是他們在現場討論時的決定」
「#監察小組召集人也是律師,他的見解也是這樣」
嗯哼好喔!
一聲不響就直接給我下處分了呢!
#說好的行政程序呢?
#請問法規是有規定說若候選人現場播放音樂得逕自以消音處理嗎?
#宜蘭縣選委會對候選人政見呈現方式的見容度真是狹隘到令人吃驚
針對宜蘭縣選委會一而再曲解法令、擴張解釋條文
導致博萮又再次蒙受無謂的損害
博萮這次一定會正式提出申訴 #絕不再姑息
最後,
博萮也只好麻煩夥伴再幫忙把音樂的部分Remix回去
#重製完整版有字幕版
👉https://youtu.be/ZxCpmeUnWrc?t=691
#被宜蘭縣選委會惡搞消音版
👉https://youtu.be/RIXO9kUqlxI?t=833
#半夜三更 #氣到不行
#宜蘭縣選委會的法律素養真是亟待加強
抱怨完了。
#1月11日請大家記得投票
#LetsWin2020
#2020博萮政見懶人包相簿版: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781094221968874&type=3
#2020宜蘭立法委員候選人比一比全系列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2797614413650188&type=3
#2020博萮政見發表會:
第一場:https://youtu.be/3XBKS6BxGHQ
第二場:https://youtu.be/ZxCpmeUnWrc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
根本不符合此一條文所規範的範圍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沒有禁止移轉之規範;此外,五年後還是可以直接炒房,政府依舊束手無策。
馬政府過去錯誤的政策,已經導致房價飆高,讓台灣的下一代深受其苦。為了不重蹈馬政府的覆轍,專法的設計應全面重新檢討,別再犧牲孩子們的未來。
2. 現行個人於中國的「所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須合併綜所稅申報,適用最高40%的稅率。然而,若依專法匯回,卻僅適用8%的稅率,如符合專法中所認定的「投資」範圍,還可再退還50%的稅款。
離譜的是,依專法所匯回的「所得」未用於合法的投資範圍、甚至去炒房,竟僅須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20%的稅率。簡言之,一經專法過水,即使非法,仍可大幅降低適用稅率,等同為少數富人大開後門。這樣粗糙的條文設計,真的有符合專法原先的美意嗎?
3. 為因應美中貿易戰,中國貨品可能透過台灣來洗產地迴避25%的報復性關稅,財政部上週發布新聞稿闡述對策。但查找相關法規,無論是《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或《貿易法》,針對洗產地的罰則皆相當低,僅能罰3-30萬,更遑論若依經濟部國貿局的處分原則,初犯還有可能只是警告根本不用罰。
這樣毫無嚇阻效力的罰則,真的能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洗產地行為嗎?我要求各單位不能各行其是、大踢皮球,應嚴肅正視此問題並儘速修正。
根本不符合此一條文所規範的範圍 在 學術倫理解答,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台灣 ... - gists · GitHub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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