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業務侵占 判例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鍵的證人-關於離婚見證人的法律規定🔷
邱姓男子涉千萬元業務侵占官司,為與妻子切割財產,無奈下與妻子簽下離婚協議書,並為離婚登記😥。事後邱男以妻子找的證人毫無過問兩人是否合意離婚,且夫妻二人離婚後仍同住,對話一如往常,經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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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邱男,確實依照法律規定完成了 #協議離婚 的程序,怎麼會因為證人有沒有過問兩人是否真的要離婚,而遭法院認定離婚無效呢?
▪️而到底證人在協議離婚過程中,應該做到哪些事情,才能確保大家有效結束婚姻關係,從此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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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離婚見證人,必須親自確認雙方真的想結束婚姻!
☑️只聽一方說法、用猜的、憑感覺、情義相挺就簽名,通通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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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民法第1050條 規定,協議離婚必需符合下面三個要件:
1️⃣#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
2️⃣#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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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換句話說,如果夫妻誤會離婚效力已經發生,而另行婚嫁,此時後婚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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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目前實務見解,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可(#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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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聞中邱妻母親及陳姓證人,卻僅單憑邱妻一方的說詞或請託,而都沒有再向雙方確認有無離婚之意,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的情形,確實不符合上面實務關於離婚見證人的要求,導致雙方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的要件,而遭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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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依內政部統計顯示,2015年至2017年,台灣離婚率由2.28‰攀升至2.31‰,是全亞洲除了中國以外離婚率最高的國家。
雖然兩個人的分開,也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但如何和平(協議離婚)、也合法(符合協議離婚法律要件)的散場結束,確實是值得大家注意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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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筆者執業過程中,也常常遇到客戶請託協助尋覓離婚證人的情形(有相同遭遇的同業好友們,歡迎在貼文下面留言+1 XD)。
但看完了上面的說明後,大家有沒有發現,請託別人尋找離婚證人,非常容易出現證人根本不認識即將要離婚雙方,更別說有機會親自向雙方分別確認到底有沒有離婚的意思,也因此替雙方的離婚程序埋下一個不符法律程序規定,日後有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的不定時炸彈。
因此,筆者建議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針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如果夫妻雙方原本都不認識, #最好請證人到場,親自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並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假設證人無法到場同時簽名,也記得請證人在 #簽名前 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並保存相關證據。
例如,事先告知在場之人,將針對過程錄音(影),之後並留存相關檔案,就是一個常見的作法。雖然事前保全和確認的動作,難免多了些麻煩,也延誤了些時間。但事前多花的5分鐘,說不定就可以免卻之後的一場訴訟。祝福分手後的大家,都可以再各自找到屬於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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