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電影後,喵編偶然在PTT版上看到部份留言提到,無法理解秀英阿嬤為何不乾脆的簽下離婚協議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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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婚姻走到尾聲的餘味,常常只剩「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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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結束愛情的那一方,總有一種被拋棄的感覺,往往想像展翅高飛的對方,過得多麼稱心如意、自由自在,而自己每一天的不順,彷彿都是對方所造成,再回頭想起種種付出,似乎也就不難想像,不甘心、不願放手的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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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像孤味主題曲的歌詞:「無意何必對飲,還是月娘知道阮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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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不掉婚姻,或許是一方法律上的權利,但最苦的,有時候其實是放不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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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電影好看,也一起看看律師如何解析電影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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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味
民法第1050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證人沒這樣做,離婚居然會無效?!】
你知道,如果離婚協議時證人沒有找好,前夫都有可能變成現任嗎?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戶政機關只作形式審查,看到離婚協議書上有夫妻雙方簽名、二位以上離婚證人簽名,就會做離婚登記。但是登記後,如果有一方後悔,上法院說證人有問題,離婚可能就會無效!
🎸誰可以當離婚證人?
其實,民法上對於離婚證人的資格並沒有嚴格規定,你想找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當證人,那是很好,但就算證人和夫妻雙方不認識,也沒有關係。唯一的資格限制是「必須是有健全智識且年滿20歲的成年人」,或是「未滿20歲但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因此,只要你不找單身的小孩子當證人,基本上都不會出問題。
但證人的重點是,證人必須「可以確定夫妻離婚的真實意思」,也就是證人要知道雙方都是真的很想離婚,而不能只聽單方想離婚的意見。
(參考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706號民事判決)
舉例來說,A、B想要離婚,找了兩位證人來簽名。如果兩位證人都有從A、B口中同時或分別聽過要辦理協議離婚的意願,那麼兩位證人就都是有效證人。
反過來說,如果兩位證人只有從A那邊聽聞離婚的意願,但從來沒聽過B說想要辦理離婚的話,這兩位證人就會變成無效證人,協議離婚可能就會因此無效。
至於為什麼離婚需要證人?
離婚是人生大事,兩位離婚證人的規定,在於要確認夫妻雙方不是耍脾氣鬧情緒,而且是真心要結束這段婚姻,而且過程中沒有被威脅、強迫或詐欺,確保婚姻關係能夠穩定且不受外力介入。
🎸離婚證人要做什麼?
證人要證明夫妻雙方真的都想離婚,所以必須「見證、親自看見或聽見」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並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如果只是依單方的說詞、沒有向他方求證的狀況下就簽名,並不符合民法規定的要件。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因此一定要小心。
話雖如此,證人也不用在夫妻吵離婚或協議離婚的時候全程在場,法律並沒有要求證人要當電燈泡或在場尷尬,證人只要在夫妻申請戶籍登記以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
(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243號民事判決)
舉例來說,A、B在某日深夜吵離婚,當場寫好離婚協議書,A、B不用找證人來參與吵架或是談判過程,可以另外找一天請兩位證人來幫忙,告訴他們自己想要離婚,請他們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了。
🎸離婚證人資格簡單,找親戚、朋友或路人當證人都可以;如果出於考量不想找他人幫忙,在戶政事務所請現場人員幫忙也是一個辦法。
坊間也有不少職業離婚證人可以幫忙,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之後打訴訟,可能比較難找到該名證人出庭作證,找親友或律師擔任離婚證人還是比較有保障,也能降低法院判定離婚無效的風險。
協議離婚的證人只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但這個小小的步驟就有可能影響離婚效力,一定要小心。
想想你已經離婚多年,某一天前夫/前妻卻突然跑來喊你一聲「老公、老婆」,那已經不是雞皮疙瘩,是可怕!
民法第1050條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鍵的證人-關於離婚見證人的法律規定🔷
邱姓男子涉千萬元業務侵占官司,為與妻子切割財產,無奈下與妻子簽下離婚協議書,並為離婚登記😥。事後邱男以妻子找的證人毫無過問兩人是否合意離婚,且夫妻二人離婚後仍同住,對話一如往常,經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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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邱男,確實依照法律規定完成了 #協議離婚 的程序,怎麼會因為證人有沒有過問兩人是否真的要離婚,而遭法院認定離婚無效呢?
▪️而到底證人在協議離婚過程中,應該做到哪些事情,才能確保大家有效結束婚姻關係,從此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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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離婚見證人,必須親自確認雙方真的想結束婚姻!
☑️只聽一方說法、用猜的、憑感覺、情義相挺就簽名,通通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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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民法第1050條 規定,協議離婚必需符合下面三個要件:
1️⃣#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
2️⃣#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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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換句話說,如果夫妻誤會離婚效力已經發生,而另行婚嫁,此時後婚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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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目前實務見解,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可(#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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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聞中邱妻母親及陳姓證人,卻僅單憑邱妻一方的說詞或請託,而都沒有再向雙方確認有無離婚之意,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的情形,確實不符合上面實務關於離婚見證人的要求,導致雙方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的要件,而遭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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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依內政部統計顯示,2015年至2017年,台灣離婚率由2.28‰攀升至2.31‰,是全亞洲除了中國以外離婚率最高的國家。
雖然兩個人的分開,也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但如何和平(協議離婚)、也合法(符合協議離婚法律要件)的散場結束,確實是值得大家注意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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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筆者執業過程中,也常常遇到客戶請託協助尋覓離婚證人的情形(有相同遭遇的同業好友們,歡迎在貼文下面留言+1 XD)。
但看完了上面的說明後,大家有沒有發現,請託別人尋找離婚證人,非常容易出現證人根本不認識即將要離婚雙方,更別說有機會親自向雙方分別確認到底有沒有離婚的意思,也因此替雙方的離婚程序埋下一個不符法律程序規定,日後有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的不定時炸彈。
因此,筆者建議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針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如果夫妻雙方原本都不認識, #最好請證人到場,親自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並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假設證人無法到場同時簽名,也記得請證人在 #簽名前 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並保存相關證據。
例如,事先告知在場之人,將針對過程錄音(影),之後並留存相關檔案,就是一個常見的作法。雖然事前保全和確認的動作,難免多了些麻煩,也延誤了些時間。但事前多花的5分鐘,說不定就可以免卻之後的一場訴訟。祝福分手後的大家,都可以再各自找到屬於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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