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原因是被資遣到底要不要跟新東家說?
這類問題我碰過不少次,相關的文章好像不多,今天來針對這個題目做一些經驗分享,給大家參考。
首先,資遣是有事由的,只要解釋得當,並將重點放在「我如何在新工作上產出價值」,那是不是被資遣真的不那麼重要。在面試的十個問題,其中離職原因有寫到關鍵是「安全感」,資遣可能產生的不安全感有「工作能力有問題?」或「人品有問題?」,只要能夠排除或釐清,就完全不用擔心!
那麼,以下我們先針對事由做初步釐清,再針種類做說明。
#事由,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解僱事由有下列5種: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需進行PIP,無改善才可資遣)
1~4都與勞工個人無關,而與公司的營業狀況有關;因此,若是1~4請大方的讓對方知道。尤其2020疫情時期,多數人碰到的資遣事由皆是如此,但讓大家真正緊張的是第5點,因為這表示問題出在勞工身上。被資遣已被打擊信心,每次面試都要被檢討一次,若因此鑽入自我鞭撻的牆角,往往會忘了找工作的關鍵其實是強調「我如何在新工作上產出價值」。所以,為了避免陷入這種自我苛責的循環,接著就來聊聊幾個常見種類,以及如何面對吧!
#種類:
-大企業每年都會做人力調整,資遣KPI墊底的員工
許多大外商、上市櫃公司都有類似的慣例,業界也都清楚明白。這有兩種狀態,一種是加入第一年就被資遣,此時釐清問題,加強進修才是解決之道。第二種是已在此工作幾年被資遣,通常是非戰之罪,人生本就起起落落,績效墊底不代表績效一直不好,多強調積累的實績,但也要坦誠面對,並讓對方知道自己的Lessons Learned(經驗教訓是從過去的活動中提煉出來的經驗,在今後的行動和行為中應積極加以考慮)。
-工作了很多年,某天突然無預警被資遣
若不是犯了什麼重大失誤,通常是營運需求需要砍人,但又不適用事由1~4。基層的資深人員(薪資高)或表現平平的員工通常最先被開刀,如上述多強調積累的實績,並也要理解持續精進增加自己的技能,才是維持市場競爭力的關鍵。
-工作了幾個月,被說不適任而遭資遣
我曾寫過一篇「資遣不是你不好,而是前往更適合舞台的時候到了」。其實最大的可能就是錯放了位置,但也因為錯放了位置,我們才懂的更接近適合的位置,不是嗎?這個時候,需要的是探索自己,對接合適舞台。
-來了位新主管,沒多久後就被資遣
這蠻常見的,尤其是要來改革、表現的,往往會希望能安排自己的人;既然要新氣象,那麼除舊佈新是必經的過程。這種原因老實說,人資或用人主管其實能理解的。當然,也還是要看看自己是否有可以更加精進的地方,誠實的說明就好。
以上,大致說明種類,其實每個人的狀況細節還是有差。用正面的心態面對,才能解開心結,坦蕩無畏,並將重點放在自己如何勝任新的工作崗位,那麼什麼離職原因都沒關係了。所以,不要隱瞞,尤其現在的企業都會做資歷查核(Reference Check),與其想方設法地隱瞞,不如正面迎擊,同時誠實的面對自己的不足,才是成為強者該有的態度。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在 洪雪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要員工走路,老闆說了算?]
我們都以為,被失業一定是有原因。尤其沒失業過的人都會這麼想,一定是工作不努力、態度不佳,或是做不出成績……這些都有可能。但是不少時候,原因根本是莫名其妙,套一句俗話說:「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假使知道死因,恐怕會從墳墓裡跳出來,因為死不瞑目,無法安息,就像這位「鯊魚夾大媽」。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說了很多莫名其妙被失業的故事,這一則堪稱第一名。有一家一百人公司占了三個樓層,其中一位四十五歲女員工因為公務需要,每天都要來到最上面一層樓。那是老闆辦公的地方,老闆每天都會看到她,而每次都會翻白眼,還跟人資主管說:
「給她調個工作,別讓她再出現。」
這名員工哪裡知道自己早就不知不覺被鎖定,還每天照例出沒。直到有一天,老闆終於忍無可忍,把人資主管叫來下最後通牒:
「這個鯊魚夾大媽今天不消失,明天就是你消失。」
這名員工到底惹到老闆什麼,注意到老闆的關鍵字了嗎?居然是頭髮上的那個鯊魚夾!是不是匪夷所思?後來我跟一位心理師提到這個例子,他相當專業地反問我:
「這位老闆在過去的成長過程中,是不是有哪位女性讓他感到受創,而她也是用鯊魚夾?」
喔,喔,原來如此。這的確是有學理根據,我們之所以討厭某些人,其實不見得他們本身有問題,而是他們在長相或行為上跟過去我們討厭的人相似,使得我們產生移情作用,殃及無辜。所以這樁被消失事件,未必是鯊魚夾大媽不對。可見得在職場,小則被老闆嫌惡,大則被公司失業,未必錯在自己,而且恐怕連老闆也說不清楚真正的原因,因為那些他討厭的女性早早已經躲到潛意識裡,而難以察覺。
不少老闆或主管都是這類「性情中人」,興之所至要開鍘誰誰誰,完全違反勞基法,很容易反過來被勞動局開鍘,這自然成了人資的挑戰,怎麼讓違法的被失業合法化?
有一名人資主管在臉書上寫了一篇他的日常,提到在他們公司,升遷有所謂三人小組,全是副總級,必須三位都同意才升得了。可是其中一位副總日前很生氣一名員工,二話不說就批了解雇,對方得立馬打包滾蛋。這位人資說:
「升一個人要動員三位副總討論再三,裁一個人只要一位副總動動兩片嘴皮子。」
但是這樣裁員是不合法的,這位人資主管勢必得忙到人仰馬翻,為什麼?在《勞基法》中,不論裁員或資遣都有嚴格條件。比如第十一條講的是資遣,必須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否符合以上這些條件,口說無憑,不僅必須是事實,還要舉證才行,並且經得起驗證。第一至第三項如歇業或轉讓,或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都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舉證容易,可以提出財務報表來支持。至於第四與第五項就困難多多,有一段流程要走,無法「殺人不眨眼」,不能今天跟員工提,明天就要員工走,必須事前磨刀一陣子才能夠祭出這兩條。
通常,當人資接到老闆或主管的資遣名單之後,都有一定的流程要進行,像是先要跟員工談話,告訴對方公司對他的評價、哪裡需要改善,而公司願意給一段時間讓他改善,比如三個月之後要改善到哪個地步,也就是設一個目標,有具體數值,像是製造不良率必須降到三%以下,或者月業績做到三十萬元等。
假使這名員工是因為能力不足、經驗不夠,公司還必須提供培訓計畫,讓員工有時間精進;或是安排轉調到更合適他從事的部門。這一切該做的都做了,「仁至義盡」、無可挑剔之後,等到改善的截止時間,再來做成果的檢驗。員工若是達標,公司就不能資遣;若是未達標,而且態度不佳,公司在評估之後,確定不留人,才可以辦理資遣。
因此資遣一名員工,不如想像中的容易。當然,能夠做到這樣一絲不苟,還是大企業居多,特別是上市上櫃企業。一般中小型公司沒這麼嚴謹與周全,勞工權益比較不具保障性。偏偏台灣的中小型公司占九七%,勞工占七成以上,散見在網路上的勞資爭議,多半是規模小、勞工以藍領或灰領為主的公司。
現在勞工權益高漲,申訴管道也多,人資都小心翼翼,期待一切風平浪靜。最怕員工事後在網路上爆料,鬧上媒體渲染成波,滾出雪球般的大風暴,重創公司的「徵才品牌」。日後要洗白品牌更要花上數倍的時間與力氣,人資主管還可能因此黑掉,最後變成自己要捲鋪蓋走路。一位人資主管在受訪時說:
「我們最怕公親變事主。」
人資部負責考勤、考績、薪資核定,以及資遣、裁員等事情,一個不小心就會成為萬箭穿心的箭靶,很少員工真正去了解他們的處境有多難為。每次遇到資遣,有經驗的人資會加派保全人員,避免跳樓的不幸,或是設備上的破壞。一位人資告訴我,任職的公司在基隆河畔,他老是失眠,因為--
「夢到有員工跳河。」
在我的最新著作《失業教我們的事:想吃雞腿,就別勉強啃雞肋》裡提到,在這個時刻,人資有很多技巧可以使用,然而最重要的是不要陷入「誰對或誰錯的無限迴圈」裡繞不出來,按照SOP速戰速絕。不過我訪問過的人資都說,真心很重要,員工都會感受到。像是通常人資會開兩張證明,一張是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以請領失業補助;另一張是離職證明,不寫說理由是資遣或開除,方便員工之後順利求職。
不論資遣﹑裁員或開除,人資主管普遍認為,最高原則是站在員工的立場,關心他,協助他。歸納起來,他們共同認為以下這五件事對員工最實用:
1.算對錢,協助他拿到應得的薪資、資遣費。
2.了解他,協助解決他可能發生的問題。
3.指導他,協助他拿到政府的失業救助。
4.輔導他,協助他找到下一份工作。
5.留電話,協助他離職後的各項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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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末送書喔!)~聽聽被老闆非法解僱一定要先自保的一件事!!
最近有些創業的朋友在跟我唉說景氣不好,生意差,出現前所未見的虧損,想要轉行又擔心風險,現在唯一想到的路,就是縮減成本,降低人事預算,看能不能度過這個寒冬,再慢慢想有什麼找回春天的機會。
可是…..降低人事預算,一開始是遇缺不補,再不行就可能要裁員,這下遭殃的就是員工了,然而,同甘共苦那麼久的員工,真的可以因為景氣不佳、營收減少被犧牲嗎?
前一陣子,律師娘就看到一個勞工訴訟判決,是一位在上市汽車公司開發部門工作的員工,因為孩子出生申請育嬰留停,沒想到育嬰假結束回公司上班,立刻就被公司通知資遣,現在勞工意識抬頭,這位開發專員聽了律師的意見,就向法院請求確認兩造間的僱傭關係存在,也就是主張老闆的解僱是無效的,大家覺得,她的請求合理嗎?有機會勝訴嗎?
其實,當勞工被解雇時,通常有分為合法解僱跟違法解雇,而合法解僱勞工需要符合一些法定要件,這在勞基法第11條有規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通常公司用這些理由來解雇員工,就會開非自願離職書給員工,這樣員工就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不過,有些員工會覺得那根本就是公司的違心之論,想違法解僱所以才找一些藉口。這時候就會有被資遣的員工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這種訴訟最驚人的就是,有時候訴訟一打一兩年甚至更久,如果最後員工勝訴了,不僅這期間員工的薪水都要付好付滿(即使員工沒去上班),還得乖乖讓員工回去上班,所以我們事務所就有遇過員工打贏官司可以不用上班還拿到上百萬薪水的案例。
回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這個案例,這家資遣開發專員的公司,則是向法院提出他們在資遣勞工的時候,近五年的營收都下滑,規模跟員工也都持續縮減的證據,因此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法官認定公司的資遣是合法的。
律師娘建議,員工們若被通知資遣覺得不合理,要趕快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催告對方受領勞務,以免被依曠職加罪於身。而老闆們要資遣員工前,證據要準備充足,才不會最後無預警要付上百萬的薪水,還得乖乖讓員工回來上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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