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五天前
光州一棟緊鄰公車站的大樓
正在 #拆除的過程
#處理不當 導致整棟崩塌
公車站有停靠的公車瞬間被覆蓋
塵土飛揚
造成9人死亡8人重傷的意外事件
由於承包拆除大樓的公司
是轉承包給另外一家公司
目前要釐清責任需要花一些時間
又怕他們落跑
警方目前依據轉承包商證詞
“沒有看過拆除計畫書,依照他們指示下進行作業”
對原本的合約承包公司負責員工進行拘留申請
並且這個案子還扯出來黑道干涉地區都市更新計畫的案外案
那台公車上
有放學回家中的高中獨生子,剛打給爸爸說等等就到家了;
前往探視療養院媽媽的女兒和爸爸
爸爸獲救,女兒則當場不治
這些疏忽安全的工地現場員工目前以業務上過失致死罪起訴中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6的網紅陳靜敏,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特地到內政委員會質詢徐國勇部長(內政部是消防署的主管機關),想知道部長對於台北醫院護理之家的護理師被起訴之事的看法,#結果律師出身的部長也對檢察官的偵查結果感到憤怒,對我們的護理之吼感到心有戚戚焉! 去年8月,台北醫院護理之家有民眾違反規定私自攜帶「超長波床墊」,結果電器異常短路,引起大火...
業務過失致死不起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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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通常是以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或「重傷害罪」論處,不過這也造成醫病關係越來越緊張。
前陣子,衛福部公布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其中的重點是在進入民事或刑事訴訟前,必須先進行「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到訴訟程序。
草案也規定了醫療人員及家屬的相關權利,包括:
1⃣️ 醫院應設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2⃣️ 醫院對於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應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
3⃣️ 醫院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
4⃣️ 醫院裡要有調解會
5⃣️ 遇到民事或刑事糾紛時,要先調解
6⃣️ 醫院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防範醫療事故
7⃣️ 主管機關要成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讓民眾通報
草案希望能夠過這些手段,不只讓病人遇到醫院有狀況時能夠通報,有問題時也能問,如果真的發生了醫療糾紛,也可以透過比較快的管道,來尋找解決的方法。
而如果是醫事人員,除了有保險,如果遇到爭議時,也能直接受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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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解決問題嗎?
草案要解決的另一個問題是,醫療糾紛的當事人甚少諮詢管道的問題。如果能有多一點諮詢的管道,也許就能提早解決醫療糾紛問題。
草案在 4 月的時候也經行政院會通過,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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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業務過失致死不起訴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李義祥條款,大家說好不好?】
行政院4月22日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修訂草案,草案內容將於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中增訂兩項:一是「 #情節重大,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 #情節重大且3人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起因是因為0402太魯閣事件中,李義祥等人被檢方以過失致死罪起訴,現行法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遭批評這場悲劇中死了這麼多人,刑度怎麼樣最高才5年!?
🎸情節重大?
法律應該要非常重視 #明確性原則,需要動用國家刑罰權的刑法更是如此,然而「情節重大」,卻有可能會有導致判斷標準會因不同法官而有差異;而整部刑法當中的罪名,也找不到任何法條文字中有因「情節重大」而加重刑度的條文,是否應該因為太魯閣號事件所衍生的社會輿論,而以這種方式修刑法,應有待商榷。若真的覺得刑法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太輕,可考慮直接調高最高刑度即可,而非增訂模稜兩可的「情節重大」的條文。
此外,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受訪時表示,情節重大包含了參酌行為人「注意義務」,然而這可能會有已經刪除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復活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官可能難以避免以行為人的職業去判斷注意義務的高低。
🎸3人以上?
一場事故當中,死亡人數越多,對被害人家庭、社會的影響也就更大,然而在過失致死罪增訂3人的條件,是否合理?車禍當中,幸運的話就自己跌倒瘀青、不幸的話連環追撞造成多人傷亡,死亡人數的多少有時只是 #幸與不幸 的問題,以「運氣」去決定加害人應該被關幾年(啊你就雖所以要被關比較久),是否合理?這樣的法律還公平嗎?
另外,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大眾運輸工具的司機,火車、公車、捷運甚至是計程車的乘客都非常容易超過3人,難道要讓司機扛這麼大的責任和風險嗎?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啊!(咦)
🎸因此,我們認為本次行政院拍板通過刑法過失致死罪的法條,雖然是為了解決大型事故中法定刑過輕的問題,但是卻有可能制定了一條模糊不清的法律,而3人以上的規定好似取決於加害人運氣好不好的問題,並非是好的立法方向。若真的認為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應調高現行刑度的上限,並讓法官在個案當中自行裁量。
🎸最後要說明的是,基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會用加害人「行為『時』」的法律處罰加害人,所以即便後來上述草案真的施行了,因為李義祥等人犯案時(4月2號那天)本草案還沒通過,也不會適用本草案,因此李義祥等人在本次事件當中最高的刑度也只會是現行法的 #5年。
業務過失致死不起訴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特地到內政委員會質詢徐國勇部長(內政部是消防署的主管機關),想知道部長對於台北醫院護理之家的護理師被起訴之事的看法,#結果律師出身的部長也對檢察官的偵查結果感到憤怒,對我們的護理之吼感到心有戚戚焉!
去年8月,台北醫院護理之家有民眾違反規定私自攜帶「超長波床墊」,結果電器異常短路,引起大火,造成15人死亡。檢察官在今年4月22日認定,私自攜帶電器者、床墊製造廠商、管理層級的院長,以及當天值班的護理師和照服員,#通通無罪‼僅有被任命擔任「防火管理者」的護理長和「火源責任者」的護理師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和業務過失致傷罪起訴。
💥大家心裡不覺得毛毛的嗎? 為什麼只有基層護理師遭到起訴?護理師又為什麼要承擔防火管理的刑事責任?
很明顯的,衛福部照護司根據消防法第13條還有施行細則第14條所編寫的「一般護理之家防火安全管理指引2.0」,以及護理之家根據該管理指引所編寫的「消防防護計畫書」都有問題🧐🧐
照護司要求護理之家設專人管理機構內部的電氣安全,並禁止家屬攜帶高耗能的電器到機構內使用,但是像吹風機、電熱水壺、電磁爐、快煮鍋等高耗能的民生電器,護理師真的有管理權限可以強制檢查並沒收嗎?那些物品都屬於私人財產耶!如果哪天屬於非高耗能電器、#無法禁止攜帶的手機爆炸了,難道也算在護理師的頭上嗎❓又要無辜的護理師去包坐牢❓
💥💥我已請內政部偕同衛福部,#共同研議修訂消防法第13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並參考國外的做法,#檢討護理人員擔任消防防護計畫中防火管理人的權責合理性,並於兩週內提出報告。(在此謝謝Leven in Nederland 台灣護理師的荷蘭生活記實提供的資訊)
請大家繼續轉發【護理師非超人,回歸專業顧病人】網址,#你們的支持連署都是我將來質詢行政部門時強而有力的後盾,讓我們一起為被起訴護理師及護理專業發展努力!!
👉連署網址:https://reurl.cc/7E80D
👉質詢影片網址:https://s.yam.com/9aUdu
#質詢
#內政委員會
#護理之家大火
#消防法
業務過失致死不起訴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出事要扛、被打活該…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
去年造成15人死亡的護理之家大火,昨天偵查終結,潘姓代理護理長與陳姓護理師因沒有制止護理之家住民自行攜帶「超長波床墊」進入病房,也未依規定按月檢查住房內是否有人使用私人電器,#遭到新北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消息一出,馬上在護理界掀起軒然大波,病人與家屬的物品屬於私人財產,請問基層護理人員真的有管理權限可以「強制檢查」並「沒收床墊」嗎?甚至是冒著被罵、被打的暴力風險前去勸阻?#難道違法攜帶私人電器的民眾與醫院負責人都不需要負起一點責任嗎?就這樣讓這兩名無辜的護理師背上15條人命的陰影與責任,成為「業務過失致死」的「加害人」,實在有失公平!
護理師總是弱勢犧牲者!許多機構為了節省經費,#都讓護理人員兼任非自己專業的角色,以這次事件為例,護理人員便還兼任了防火管理權人,一肩扛起安全管理責任、場所管理責任、防火責任,在沒有受到完整專業訓練的情況之下,出事了又都算在掛名的護理人員頭上,這合理嗎?以後誰還敢擔任沙包基層護理人員呢?
不僅身兼數職、業務包山包海,#護理人員照顧病人的專業職責還備受質疑,在許多人眼中,醫師才有專業,護理師只是服務業,只有資格做打針、換藥、換床單等雜七雜八的工作,甚至連「打針太痛」也會被視為不專業的一種表現遭到客訴,非常不合理😡😡
在護理師的業務範圍不明確、專業不被重視的情況之下,護理師的權益被嚴重侵害,醫療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即使政府在103年修正《醫療法》,將醫療暴力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疇,並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成效仍然有限。106年的醫療暴力通報件數有353件,107年有400件,#平均每天都有一件以上的醫療暴力事件發生,其中有高達60-70%的通報案件沒有移送司法、完全沒有被處理,結果令人心疼。
國際護理協會(ICN)早在2001年就報導指出,護理師是醫療機構中最容易被攻擊的對象,#遭受職場暴力的機會是其他專業的三倍。然而我國卻沒有保護醫護人員的通報系統,只有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TPR),還不須通報「非關病人安全之異常事件」。
我強烈建議醫院要確實落實建立「需特殊關懷名單」,讓系統在具有潛在暴力風險的病人、家屬或訪客掛號時,通知相關人員,並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以起到預警的作用,避免無辜的醫護人員再次陷入醫療暴力之中。
根據某醫學中心急診室針對工作滿三個月以上的護理人員所做的研究報告,有高達94.3%的急診護理人員都有經歷過暴力事件,其中以言語暴力事件最高佔94.3%,威脅行為其次佔65.8%,身體暴力事件則佔32%。
這些護理人員在遭受到暴力事件後,皆感到生氣、委屈及無力等情緒,#繼而產生職業倦怠,相繼離職,造成護理人力短缺的狀況,而這也是護理師執業率僅有60%的原因,我們必須要正視並解決。
📌📌為此我再一次請勞動部輔導各醫療機構成立工會,並偕同衛福部研擬「在民眾教育部分對於預防醫療暴力」的具體可行方案,同時調查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在落實「警示訊息」的執行成效。
#部長竟然不知道護師節幾號
#質詢
#醫療暴力
#護理師
#護理之家大火
業務過失致死不起訴 在 風傳媒- 呂忠吉被以依業務過失傷害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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