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陳情,有一些地方警局正在加強執法「電動自行車未懸掛車牌」,衍生電動自行車車牌頻頻遭竊的案外案,在這邊,來跟大家談談電動自行車的納管問題。
根據2008年施行的道交條例69-1條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合格的電動自行車都會有「審驗合格標章 #雷射貼紙」。2016年辦法修正後,除了增加一張白底黑字的「合格標章 電動自行車」車牌,並將原先須黏貼在車子龍頭的 #貼紙,改為黏貼在車後的車牌上。
問題來了,將雷射貼紙黏貼於後方懸掛之合格標章車牌,較為方便員警辨識執法,但這也延伸出車牌容易失竊之問題。
因為,目前電動車雷射貼紙採 #認車不認人 的模式,上面僅會標明車輛廠牌,型號,流水號。同廠牌同型號的車牌,只會有流水號的不同。
這會有什麼問題呢?除了失竊車牌無法照正常方式報警失竊,不易尋回外,在取締上,除非全面造冊,否則基本上會有辨識困難的問題,更遑論後方懸掛之合格標章車牌,在某知名網購網站即可隨意購買。
上個會期,有關電動自行車納管的法案,在5月13日送出交通委員會,因為疫情爆發,尚待協商與二三讀處理。當時達成的共識條文包括: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使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簡單講,領牌照、保強制險,才能上路。
希望下個會期,執政黨能盡快處理相關法案,讓電動自行車比照現行機車制度,#將車與人連結,才能妥善完成納保與過戶程序,並在違規時能依法處理。
終結混亂的電動自行車規定,讓民眾不再無所適從,下個會期,我們繼續加油!
機車 未依規定懸掛車牌 在 重車日誌-教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陣子教士接到了一個車友的回報,說他改了車牌上移套件結果被惡警硬刁了一張罰單,說他改裝牌架,然後用目視的方式說他車牌上翹超過45°,所以要開單而且責令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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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酸民們大概又會在那邊酸說裝翹牌死好活該,不過牌架不是列在合法可改裝的項目?怎麼又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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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來看一下這個警察開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是15條第1項第1款(!?),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連這條都能拿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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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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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哪個和改裝牌架有關係了?
通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牌架有關係的都是第十二條之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者是第十三條之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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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車主自己是會申訴,果不出其然第一次申訴被人打槍,改開上面說的第十二條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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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位車友也很認真的去翻司法院相關判決,他查到了過去有一則判決是指有人被判罰申訴,但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是所謂的「指定位置等同於是原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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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覺得很可笑吧,為什麼都說可以改裝牌架了還要按照指定位置?不過這個判決是比較早期的案例,所以不一定還能延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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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士建議車友再重新申訴,走行政訴頌並要特別註明:所有規定皆只有車牌要從後方可清楚辨視,而且翻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關於機車車牌「指定位置」的規定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三: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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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規定都明確的說出了,所謂的指定位置指的就是「後方正面懸掛」而不是「原廠位置」,再加上106年那次公路總局會議所發出的「牌架」為可改裝無須檢驗項目,而且在今年交通部開會裡也從公路總局與交通部官員正式回應:車牌並沒有限制角度,只要能後方正面辨視即可。
(這個之後會請交通部或公路總局發公文給車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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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跡象都讓我確信這位車友的行政訴頌可以成功,果然之後該位車友就收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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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請那些中華奴民們不要再那邊自圓其說的說什麼車牌就只能裝在原廠指定的位置上了,你們已經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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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改裝牌架上大家還是要注意,該有的反光片、牌照燈,方向燈距離這些都是必須要有的,比較尷尬的就只有所謂的『後擋泥板』,因為沒有一則規定有指定後擋泥板的型式,也因此這個灰色空間也成為車友與警察攻防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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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賽車基本上原廠就沒有所謂的後檔泥板了,大部份都是直接拿車牌來當擋泥板,所以這個部份就要看大家如何發揮了。(我的F3是直接在車牌後面鎖上一片底板加反光片來做為擋泥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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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牌架最好是不可活動式的,之前開會有聽過官員說是要不可活動機構,所以如果你的牌架是能調角度的我個人是會建議直接把螺絲焊起來吧,至少能證明你在路上是無法調整車牌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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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啊,最後還是要重申好多次我講過的東西
上述合法改裝的內容不包含沒裝後照鏡、傳動蓋,車燈改色或改裝噪音大砲管的,有非法改裝行為的還請乖乖配合警察的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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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警察必須要有環警監三方聯合才能開改裝罰單,#但警察還是擁有基本判斷權來分辨哪些東西是明顯缺失的
而這個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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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體諒基層員警被上頭高層壓榨逼迫要抓大家來當業績提款機,但我相信絕大多數員警是會合理取締的,但若真的碰到不合理的開單或刁難請鼓起你的勇氣拒絕這張罰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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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是沒用的罰單一樣會寄給你
#要就是要阻止一張有問題罰單的出現
#因為後面消秏的時間是你自己的
#姑息一張幾百塊或一兩千的罰單就是製造後續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機車 未依規定懸掛車牌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提醒~~使用牌照稅開徵、處罰、減免、便民規定,報您知!
提醒民眾使用車輛要注意以下事項,就能避免無辜受罰,享受便利生活。
1.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用車輛為108年4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止;營業用車輛分2期開徵,開徵期間為108年4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止及108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
2.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路邊、巷口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3.未依行車執照上指定檢驗日期到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驗車,會被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註銷牌照車輛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路邊、巷口被查獲,除了補稅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4.逕自將車牌懸掛在其他車輛上,並行駛公共道路或停放路邊、巷口被查獲,車牌及車體的所有人都要處以2倍罰鍰。
5.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領有駕駛執照,可以身心障礙者本身所有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可以其本人、配偶、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減免之稅款自申請核准日起算。
6.當汽機車輛(車牌)發生遺失或失竊時,車主一定要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完成掛失手續,並索取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車牌)失竊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車牌)失竊註銷手續,如此即可停止徵收使用牌照稅。
7.車主得向車輛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通訊地址寄送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方便繳納並避免漏收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