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整理的文章,考前再拿來閱讀一下吧~
【 受人點滴,詠拳以報——論「意圖式挑唆防衛」 】
* 以下內容整理自:許恒達,正當防衛與挑唆前行為,月旦刑事法評論第2期,2016年9月,頁101以下。
在多數學說的定位上,「挑唆防衛」是放在防衛行為須具「合宜性」(=非屬權利濫用、正當防衛社會倫理限制)的階段審查,探討挑唆者的防衛權能應否受限。以下介紹「意圖式挑唆防衛」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所謂「意圖式挑唆防衛」,係指行為人一開始就知道相對人在什麼情況下,將會衝動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該行為人為了脫免侵害他人的刑事責任,遂於接續流程中,故意以言語或行動挑動相對人,使得相對人對其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此時行為人因面對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情狀,即可再對不法侵害施以正當防衛,貌似以阻卻違法的反擊手段,達成自己侵害相對人之目的。
而關於法律效果的擇定,有以下見解:
⒈肯定防衛權能說
此說認為,挑唆者仍享有完整無礙的防衛權能,原因在於:挑唆者只是挑動相對人,使其對之施以不法侵害,但該挑唆行為並未干預相對人決定自由,相對人仍維持其自我決定能力。倘若相對人受到挑唆者惑動而不法侵害他人,當然應該自負其責,承擔他人實施防衛行為可能招致的後果,挑唆者的防衛權能不因此被限縮。
⒉限制防衛權能說
此說認為,由於挑唆者僅部分參與相對人不法侵害的惹起,具備與有責任,故對於正當防衛手段即應予以限制。限制的方式是:挑唆者負有「退避義務」,亦即必須設法先行退避,躲開他人不法侵害,倘若無從退避時,才能實施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行為。
⒊排除防衛權能說
相對於以上兩說,此說認為,意圖式挑唆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具體理由分歧,約略可分為四種理由:
⑴欠缺防衛意思
若行為人故意實施挑唆前行為,後階段行為實施時,應 認為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
⑵欠缺防衛情狀
意圖挑唆者已經預期相對人將對其侵害,形同 認可他人對其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侵害者即可基於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非實施不法行為,故客觀上欠缺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無法實施正當防衛。
⑶原因不法行為
防衛者在面臨現在不法侵害當下所實施的防衛行為(後階段行為),其實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無法直接排除該行為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效果。然而,此見解會產生評價的漏洞,就如同原因自由行為中,行為人為了規避刑責成立的障礙,可歸責地於結果後行為階段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一樣。
為了解決此問題,本說仿照原因自由行為的「構成要件模式」,在後階段行為因故排除刑責時,直接將犯行前置到「意圖挑唆的前階段行為」,換言之,意圖挑唆的前行為係假借正當防衛效果而具有損害他人意思,本身就足以構成刑責。
⑷權利濫用
此說從「規範期待」的視角出發,強調挑唆前行為不應直接影響後階段正當防衛要件,而是不符合規範期待,故得排除意圖挑唆者後階段的防衛權,其法理是「權利濫用」。申言之,正當防衛是一種例外許可私力救濟之情形,但防衛者不能濫用其享有的防衛權,若有濫用的情事(即權利濫用),其防衛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 更詳細的說明,請參考老師之後在讀享數位文化出版的《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這本書。
正當防衛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就防衛意思的內涵而言,必須緊扣正當防衛的法理基礎思考。在多數學說以「維護法秩序」作為正當防衛的法理之一的情況下,防衛者主觀上必須「確信」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是在半信半疑的情況下,就輕易發動反擊行為。此等防衛意思的要求,表彰了防衛者積極對抗不法侵害的個人認知。倘若客觀上欠缺現在不法侵害,且防衛者當下並未確信存在不法侵害,此時也沒有必要透過誤想防衛來處理其刑責。(註)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
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所謂誤想防衛,乃事實上本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誤認為有此侵害之存在而為正當防衛,並因而實行行為者。此種誤想中之不法侵害,仍須具有現在性、急迫性、迫切性,即法益之侵害已迫在眉睫,始足成立,倘誤想中之侵害並無已開始之表徵,不致有所誤認,而係出於行為人幻覺、妄想,或主觀上憑空想像,即無誤想防衛之可言。
註:許恒達,論誤想防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8期,2016年3月,頁124-125。
正當防衛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受人點滴,詠拳以報——論「意圖式挑唆防衛」 】
* 以下內容整理自:許恒達,正當防衛與挑唆前行為,月旦刑事法評論第2期,2016年9月,頁101以下。
在多數學說的定位上,「挑唆防衛」是放在防衛行為須具「合宜性」(=非屬權利濫用、正當防衛社會倫理限制)的階段審查,探討挑唆者的防衛權能應否受限。以下介紹「意圖式挑唆防衛」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所謂「意圖式挑唆防衛」,係指行為人一開始就知道相對人在什麼情況下,將會衝動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該行為人為了脫免侵害他人的刑事責任,遂於接續流程中,故意以言語或行動挑動相對人,使得相對人對其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此時行為人因面對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情狀,即可再對不法侵害施以正當防衛,貌似以阻卻違法的反擊手段,達成自己侵害相對人之目的。
而關於法律效果的擇定,有以下見解:
⒈肯定防衛權能說
此說認為,挑唆者仍享有完整無礙的防衛權能,原因在於:挑唆者只是挑動相對人,使其對之施以不法侵害,但該挑唆行為並未干預相對人決定自由,相對人仍維持其自我決定能力。倘若相對人受到挑唆者惑動而不法侵害他人,當然應該自負其責,承擔他人實施防衛行為可能招致的後果,挑唆者的防衛權能不因此被限縮。
⒉限制防衛權能說
此說認為,由於挑唆者僅部分參與相對人不法侵害的惹起,具備與有責任,故對於正當防衛手段即應予以限制。限制的方式是:挑唆者負有「退避義務」,亦即必須設法先行退避,躲開他人不法侵害,倘若無從退避時,才能實施阻卻違法之正當防衛行為。
⒊排除防衛權能說
相對於以上兩說,此說認為,意圖式挑唆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但具體理由分歧,約略可分為四種理由:
⑴欠缺防衛意思
若行為人故意實施挑唆前行為,後階段行為實施時,應 認為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
⑵欠缺防衛情狀
意圖挑唆者已經預期相對人將對其侵害,形同 認可他人對其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侵害者即可基於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非實施不法行為,故客觀上欠缺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無法實施正當防衛。
⑶原因不法行為
防衛者在面臨現在不法侵害當下所實施的防衛行為(後階段行為),其實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無法直接排除該行為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的效果。然而,此見解會產生評價的漏洞,就如同原因自由行為中,行為人為了規避刑責成立的障礙,可歸責地於結果後行為階段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一樣。
為了解決此問題,本說仿照原因自由行為的「構成要件模式」,在後階段行為因故排除刑責時,直接將犯行前置到「意圖挑唆的前階段行為」,換言之,意圖挑唆的前行為係假借正當防衛效果而具有損害他人意思,本身就足以構成刑責。
⑷權利濫用
此說從「規範期待」的視角出發,強調挑唆前行為不應直接影響後階段正當防衛要件,而是不符合規範期待,故得排除意圖挑唆者後階段的防衛權,其法理是「權利濫用」。申言之,正當防衛是一種例外許可私力救濟之情形,但防衛者不能濫用其享有的防衛權,若有濫用的情事(即權利濫用),其防衛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 更詳細的說明,請參考老師之後在讀享數位文化出版的《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這本書。
正當防衛要件 在 由上可得知正當防衛除了是對於現在不法侵害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因為自殺其實就是殺掉那個想殺你的人,那不就是正當防衛了嗎? ... 法律大神提醒了我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及時阻止了小編,於是小編後來還是選擇了具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