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爭取建設不停歇!
西門旅客服務中心,即刻開工!
西門町漢中街45號,前身為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該會於民國80年6月裁撤。後續遭到兩位榮民長期占用長達二十年,且遭非法出租給特定業者營業獲利。
直到2016年政黨輪替後,商圈劉家鑫理事長找我與 Freddy Lim 處理本棘手案子、在林昶佐委員的要求下,國產署終於願意採積極訴訟方式解決與佔用戶之間的民事糾紛。後續我才能要求台北市政府強力執法,成功於2018年底排除非法占用戶。
但在市府與中央洽談購地時,黃金地段的極高利益引來了不肖政客施壓市府企圖變更使用分區後再出售給財團,取得一時的分潤。我透過多次的質詢及便當會要求市府挺住壓力,拒絕誘惑,終於守住了這個精華商圈地段中難得的公有土地,讓都更蟑螂及財團沒有炒作的機會,才有今天的開工典禮。
這是西門町的重大公有設施,希望西門町能在疫後以更好的樣貌重現,帶領整個萬華商機再度重生。
#西門町旅客服務中心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我們要跟大家討論的題目就是渣男,這是一個在行銷圈很紅的事件,我簡單分享一下事件經過!最近出現一則廣告內容是一名叫做志明的『渣男』,詳細買廣告的人是誰並不清楚,但可以從廣告內容得知應該是嚴重傷害投放廣告的當事人,我們叫她春嬌好了,才會讓春嬌憤而買下網站的Google廣告,還幫志明製作一個完整網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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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恭喜 #青峰 再次勝訴!🎊🎊🎊
歌手青峰上個月剛結束與前經紀人林暐哲關於 #侵害著作權 的訴訟,最後法院判決無罪勝訴,而今天兩人又有另一件判決出爐,是關於青峰曾經對林暐哲的音樂公司 #聲請假處分 一事,林偉哲認為對方聲請假處分造成了他的商譽受損,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聲請假處分這件事情在訴訟當中本來就是非常常見的一個程序,並且也是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法院最後仍判決林暐哲敗訴。
而對於一般人來說,比較常見的可能不是商業聲譽受損,而是 #個人名譽受損 的問題,像是因為與他人有過糾紛,結果就遭到對方發出不實的黑函來試圖毀壞名聲,又或者與他人發生衝突,遭到對方嗆聲罵三字經;
而這些情況確實可能會破壞他人聲譽,導致公眾因為這樣的事情對當事人產生誤解,影響當事人的人格與名聲。
假如遇到上述的事情,能夠透過哪些方式去捍衛自己的權利呢?
以 #發黑函 這件事為例,因為是利用散布對方不實的消息來造成對方名譽受損,這樣的手法其實就會屬於刑法中規定的 #誹謗罪。
所謂的誹謗就是以 #指摘 或 #傳述散布 #他人 #不實 的事情來達成 #毀壞他人聲譽 的目的,像是利用張貼一些不實廣告、散發一些他人錯誤事實的信件等,都會是屬於誹謗他人的行為;
另外,前面也有說到對他人罵三字經或其他不堪入耳的字眼,這樣的情況就是大家更熟悉的 #公然侮辱,若有遭遇到類似的情況,都是可以去報案、提告,藉由司法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
不只是刑事訴訟,因為對方誹謗或是公然侮辱的行為若有造成你的人格、名譽受損,你也可以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在民法第195條就有提到,除了身體、健康、隱私這些權利外, #名譽權 也是一個人應有的重要權利。
雖然名譽權受損不是實際財產上的損害,但若有受損仍然可以求償,甚至也可以要求對方回復自己的名譽,例如我們常聽到的 #登報道歉 就是其中一種方式。
因此大家若有遇到類似的事情,要記得可以藉由法律程序替自己維護權利,千萬不要用其他非法的方式去處理,不然在你恢復自己的名譽之前,可能就得先走一趟法院喔!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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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幼兒園超收費用,卻無「法」退費?
#成功取得市府承諾修法完善退費機制
少子化成為國安危機,號稱幸福城市的台南育兒環境卻並不完善。
台南幼兒園超收費用的相關規定中,關於超收退費的部分相比六都之中,台中、桃園、高雄的收退費辦法中都有明列,但台南卻 #沒有相關法規,造成幼兒園明明有違法超收費用,也被確實開罰,但教育局卻無「法」要求退費,導致家長難以取得退款的情況。一旦發生幼兒園不願退費的情況,家長只能向消保官或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就這個問題,我於總質詢時向教育局長鄭新輝,局長回應,退費相關法律的部分尚不清楚,還要再進一步了解。連局長都搞不清楚到底有無規範,難怪過去台南類似案例頻傳,家長最後只能自己自求多福,走消費糾紛的路線、透過民事訴訟替自己爭取權益,不但曠日廢時,且也非常不合理。
根據資料,目前台南規範超收費用退款的部分只能引用中央的「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10條來要求退費,但由於該辦法只規範5歲受補助之學童,若是2-4歲就讀幼兒園的學童則不受保障,造成這種詭異狀況最大的原因就在於台南自己的「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中,沒有任何超收費用退費的相關規定,因此教育局在處理超收費用的糾紛時,就可能會陷入無「法」可用的窘境,只好透過道德勸說的方式,來請幼兒園退費給家長。
因此我特別要求台南市府盡速研議修法,可以參考桃園、台中或高雄的收退費辦法,於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中補足關於超收費用退費的部分,以保障家長及學童的權益。對於教育局長鄭新輝願意於質詢當下承諾檢視法條闕漏,並修法補足,我也給予肯定。
#第五次定期會總質詢
#相關簡報都可以到我的開放資料平台上看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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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我們要跟大家討論的題目就是渣男,這是一個在行銷圈很紅的事件,我簡單分享一下事件經過!最近出現一則廣告內容是一名叫做志明的『渣男』,詳細買廣告的人是誰並不清楚,但可以從廣告內容得知應該是嚴重傷害投放廣告的當事人,我們叫她春嬌好了,才會讓春嬌憤而買下網站的Google廣告,還幫志明製作一個完整網頁清楚揭露他的「渣男事蹟』。
而且這個廣告網頁還買了諧音的XXX.靠北.wtf,內文寫春嬌跟渣男志明相戀的起始,後續不愉快的過程,甚至在一起時的平均花費,都一一揭露,而且這個網告還有「廣告走期」、「網址自動標記」、網頁裡還埋有「GA追蹤碼」,看起來是具有一定基礎的廣告相關專業人士投放的。
很多行銷圈的人都說,這是值得分享的數位行銷案例,更說要成立一個這樣的「揭露工作室」,組團隊,從網頁架設、設計、文案、排版到投放,就像徵信社接案一樣,專門做這種揭露渣男渣女的委託!
這種方式雖然聽起來很大快人心,不過大家真的覺得ok嗎?尤其感情問題本來就很複雜,真正發生的事實,外人都難以得知全貌,多半大家談這件事都還是仰賴主觀好惡,把自己的需求,價值觀投入在評價這件事情上,這種說法可能會偏離事實,給雙方帶來難以預期的傷害。尤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根本就沒有給志明一個公平為自己辯護的機會,非常不符合Due process. 就是正當程序。社群上的討論也可能成為第二面刃,這種事也很難確認真假,又不是當事人,大家都各說各話,只會給兩邊帶來二次傷害,一旦換成恐怖情人的惡意報復,利用網路來替他折磨對方,就會覺得沒品跟低級,這樣就變成網路公審了!
畢竟「公審」也要符合公眾利益才對,沒有涉及到#Metoo或是性侵這些法律問題,感情糾紛基本上都屬於私領域,而且今天還加上用廣告投放,這些都是我們講的「數位足跡」,這些討論內容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求職跟往後的一生耶,到死都會跟著你進棺材!而且用『渣男』罵一個人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妨礙名譽是至少的,法院又不可能建構一個有ABCD行為=渣男的標準,所以認定是人格貶損的機率非常高!我個人是反對妨害名譽刑事化,覺得過份箝制言論自由,如果有名譽貶損這種事,還是走民事就好。
其實仔細想想,連身邊朋友的感情問題,常常也只能因好友關係站在男方或女方那邊安慰,重點不是評斷是非,而是陪伴療傷,同歸於盡是有點太激進了啦!除非真的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或是嚴重到觸犯法律問題,這種時候就每天跟身邊真正信任、親近的人一起私下罵到爆罵到爽就好,學會處理分手後的課題,比又花一堆時間在渣男身上來得重要!
事情公開的傷害是永遠不能修補的,而這些八卦也會跟著一生。如果今天有個人分手之後,選擇在網路上公開前任的惡形惡狀,你是會勸導他用其他方式解決,還是跟他一起拍手叫好?歡迎一起來跟我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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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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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 陳歐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0516 台灣是世界醫療犯罪率最高的國家 高達25.6%, 平均每三十八.八天就有一位醫師被定罪,問題出在我國醫療糾紛案件八○%是以「刑事訴訟」方式提出,而其他國家則大多是以「民事訴訟」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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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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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糾紛的解決(2-2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國二8下)(108新課綱)(翰林版). 小段公民歌. 小段公民歌. 1.16K subscribers. Subscribe.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