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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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可以跟對方請求嗎?
最近有民眾來信詢問:「我車子停在路邊被撞爛,修車要20萬元,對方態度超差的,叫我要告就去告,想請問律師,律師費用可以跟對方請求嗎?」
這算是很多民眾受到影集影響而產生的誤解,實際上在我國能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用的案件並不多,而影集上雙方的攻防交戰,固然能激起閱聽者的熱血,但許多影集的拍攝背景並非在我國,又或者是有錯誤,而導致民眾看完之後產生誤解。
那哪些情況能叫被告負擔律師費用呢?
Q:一般民事案件之一、二審訴訟,如果勝訴,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嗎?
A:「幾乎不行」
由於我國並沒有要求當事人在一、二審時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進行訴訟,故一、二審之律師費並非必要費用,非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份。
不過,一、二審的律師費用雖不是訴訟費用,但假如案件是屬於不請律師當事人難以維護其法律權利的情況,如爭點多且複雜需要高度專業分工之案件、訴訟當事人為外國人等情況下,實務上還是有認為可以侵權行為之法理,請敗訴方負擔全部或一部之律師費用之案件,不過此種判決可以說是鳳毛麟角,且實務上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仍須視訴訟之當事人身分、案件等等做個案判斷,且認定上較為嚴格。
Q:三審之民事案件如果勝訴,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用嗎?
A:可以,因民事三審案件為強制律師代理,故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即有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又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所以第三審之民事案件,是可以請敗訴方負擔律師之酬金的。
不過千萬別誤會,這可不一定會是實支實付,法院會以「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做判斷,且通常都會被打折。
Q:如果有契約約定,或談和解的時候,可以跟對方要求律師費用嗎?
A:如果有契約約定他方違反契約時(常見於市售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內的約定),應負擔律師費用之約定,則負擔律師費用之約定基於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是可以向違約之他方請求律師費用的。
至於在和解時,要求對方負擔費用之訴求,只要對方同意了,基於尊重私法自治之精神,於法律上並無不可。
所以從本案來說,詢問者的案件原則上無法上訴三審,基本上也不會有契約約定,故除非在和解的時候,對方同意律師費的請求,不然律師費用幾乎是無法請對方負擔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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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出來說清楚了~~
好專業的議題啊!!
還好小編沒有億來億去的煩惱~~
這一定是有什麼誤會!司法院怎麼會去管到律師費?
#司法院並沒有要管律師費要收多少的問題
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律師費怎麼算,跟案件複雜程度有關,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司法院不會設定一個標準,要求律師最多只能收多少錢。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為什麼需要設計「律師酬金額度上限」?
民事訴訟中,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而這個訴訟費用也包含了法規要求 #律師強制代理 的律師費,在一方打贏官司時,依法固然可以請法院裁定敗訴一方負擔強制代理的律師費,但如果沒有一個上限標準,敗訴的一方可能因此要負擔無法預測的天價律師費,而支付高到難以負擔的訴訟費用。
因此,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法律上會設有「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的機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今天要找多大牌的律師、要花多少錢請律師都可以,但是敗訴的一方,所要負擔的訴訟費用,法院在裁定的時候,不會超過所訂的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至於超過上限的部分,就由原本委任律師的一方來負擔。
舉例來說,上訴三審的案件訴訟標的2000萬,小明花137萬在三審委任王律師代理他向大華請求返還房屋的訴訟,最後小明勝訴,大華需要負擔王律師的律師費,但根據民事第三審律師酬金列入訴訟費用的核定支給標準,支給上限為50萬元,所以大華只需要幫小明出50萬的律師費,另外的87萬,小明必須自掏腰包。如果沒有這樣上限的話,那大華官司輸了,還要幫小明付137萬律師費,這樣好嗎?那如果今天不是137萬,是無法預期的更多更多呢?
#律師酬金支給上限的機制已行之有年
事實上,這種設定律師酬金最高額上限的機制,在我國早已行之有年,譬如 #民事訴訟法第 466-3 條,還有 #勞動事件法第40條等,都有類似的規定,從來也沒有律師說因為定錨效應,影響他們跟當事人的收費。
#酬金支給標準目前僅在草案階段,司法院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作為政策參考
目前各界關心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只是草案初稿,司法院意在廣徵各界及律師團體的意見,並不是最終定案,所以司法院亦歡迎各界提供支給標準的相關意見,來作為司法院未來政策研擬上的參考。
澄清新聞稿:taiwangov.com/Wm8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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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上訴最高法院 勝訴後
原判決廢棄 發回高院更審
我三審的律師費可以叫對方負擔嗎?
我問我的律師 她跟我說不可以
但我在網路上查到資料是說
"為貫徹第三審法律審之功能,並保障當事人權益,於第三審上訴改採強制律師代
理制度,則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其答辯,乃屬防衛其權益所必要,
且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
之一部」,係兼指第三審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而言,方能平等保
障兩造之訴訟權及貫徹第三審法律審功能之立法意旨。"
及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明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
之裁判」;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標準第三條亦規定:「律師酬金由各
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且第三審法院對於訴訟事件之繁簡及律
師執行業務之勤惰、所費心力之多寡較為明瞭,故第三審律師酬金額應向第三審
法院聲請確定之。"
這是代表我可以要求對方付我的律師費嗎?
我同時委任兩位律師 可以兩位律師的錢都要求對方出嗎?
不好意思 光看法條也不是很懂 拜託幫我解答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94.156
感謝回答,原來是要等全案定讞後才可以
不好意思 再請教各位 委任的律師人數有上限嗎?
如果最高法院走了兩次 全案定讞我勝訴後
總共兩次聘請了四位律師 可以全數都叫對方負擔嗎?
裁定下來的金額大概都打幾折呢?
※ 編輯: Pertinacious 來自: 211.74.94.156 (05/07 11:35)
謝謝大家的回答! ^^
h大 我不大懂 "如果還要另訴,就不叫訴訟費用了" 可不可以請再解釋一下?
k大的意思是另提起損害賠償 這樣是還要再告一次嗎?
再委任律師 去聲請要求對方支付三審的全部律師費嗎?
抱歉問題很多 沒遇過光看法條也看不懂
※ 編輯: Pertinacious 來自: 211.74.94.156 (05/07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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