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有這規定」👫👫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表示,被 #繼承 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 #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妻之一方死亡)時,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除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贈與之財產不得列入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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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財政部96 年12 月26 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 號令規定,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 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准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