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這個判決詳細地描述了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在本案的 #相當因果關係 部分認定上,#廢棄發回 台中高分院!)
👉也順便幫大家複習了與有過失,以及承攬章節中的老爭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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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
(一) 查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事實,雖不必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通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須無此事實,必不生此結果,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者,始得謂為無相當因果關係。
(二) 按民法第217條所規定之過失相抵,僅須被害人之過失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且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即有其適用。又法院酌定減少賠償金額之比例,係屬法院之職權,倘法院已斟酌客觀事實、雙方原因力之強弱及過失程度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即不得任指為不當。
(三)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自工作交付後經過5年始發見瑕疵者,不得主張上開權利,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第498條第1項、第499條規定甚明。此乃基於承攬之性質及法律安定性所為之特別規定。是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時,倘定作人已不得依承攬章節規定行使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得另依民法不完全給付之相關規定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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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騎機車上班,在途中被小明開車撞擊,治療期間有一個月沒辦法工作,向小明請求薪資的損害賠償。小明卻認為,治療期間大華的公司還是有付薪水,所以大華並沒有因為車禍受到薪資方面的損害。請問,小明的說法對嗎?
這是車禍案件經常會發生的爭議,受害者雖然無法工作,但實際上老闆還是有付薪水,這時候受害者還可以要求薪資收入的損害賠償嗎?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上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認為:
大華的公司支付其薪資,是為了履行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補償義務,和小明駕車因侵權行為對大華所負的損害賠償義務,並不是出於同一個原因。簡單說,一個是因為勞基法的規定,一個是因為民法的規定。
因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目的在保護受僱人,並不是為了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責任所設計的制度,所以小明不應因大華有拿到公司的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而不用賠償,大華不會發生損益相抵的問題。
#侵權行為
#損益相抵
#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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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過失相抵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原定作人倘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次承攬人得否抗辯原定作人與有過失,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原定作人雖與次承攬人無直接契約關係,亦非次定作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惟次定作人將工作物交由原定作人管理使用,其本身與有過失之風險降低,原定作人之風險增高。原定作人倘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依公平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次承攬人亦得抗辯原定作人之與有過失,俾使承攬關係與次承攬關係之風險取得平衡,並簡化三者間之求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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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過失相抵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關於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闡釋⭕️ 最高 ...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的闡釋⭕️ 最高法院110 年台上字第1113 號民事判決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 ... ... <看更多>
民法過失相抵 在 Re: [問題] 民法217條詢問-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iwicc (無趣是我的致命傷)》之銘言:
: 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不知道這個法條該如何釋義??
: 因為其中有一句: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 為與有過失。
: 是否可用在下列假設中:
: 服務生因為在餐廳裡端盤子摔倒,老闆要求服務生賠償盤子的損失。
: 可是因為老闆沒有正確指導服務生端盤子的方式與手勢,
: 且因為地面濕滑沒有保持清潔,而導致摔跤。
: 請問這樣算不算"被害人不預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 ??
: 謝謝~
217用實務見解就好:
217之損害賠償責任相抵之成立,係以受損害人之過失行為
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對損害之發生或結果與有助力為限;
又本條之適用亦不以侵權行為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855號判決可供參照。
您套這個實務見解答案就很明顯有成立損害賠償責任相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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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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