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最後衝刺週
#金榜題名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
與有過失要件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施打疫苗之後猝死,可以申請國賠嗎?國賠最難的是,人民要負舉証之責!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MessagePlayer/programId/789/id/127136
◎德先生這麼說-行政院會上週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訂「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法條定義;也放寬對司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
專訪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 #PeycWu )副教授,解說其中與人民權益相關轉折。
事實上,國賠法在1980年制定,隔年實施,40年來時空環境的改變,實在有必要修正。而法務部修正的方向也是正確的。新近民眾最關注施打疫苗之後猝死,能不能申請國賠?首先必須先證明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過失、然後損害的結果必須是國家造成,惟這樣的因果關係很難証明。
另外程序上還要先協議,協議不成才能上法院訴訟。就算上了法院,一堂官司一打五、六年也是曠日費時。如今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如果獲得通過,那麼未來法院的心態與執法將是重點。官大民小,國賠最難的是,還是人民自己要負舉証之責!這才應該是修法重點。
另外,「公務員不作為」也有可能是國賠認定要件。以1984年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事件為例,就把大法官解釋的「公務員不作為」造成人民財產生命損失,放進法條中,即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作法。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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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打疫苗之後猝死,可以申請國賠嗎?國賠最難的是,人民要負舉証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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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這麼說-行政院會上週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訂「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法條定義;也放寬對司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
專訪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 Peyc Wu )副教授,解說其中與人民權益相關轉折。
事實上,國賠法在1980年制定,隔年實施,40年來時空環境的改變,實在有必要修正。而法務部修正的方向也是正確的。新近民眾最關注施打疫苗之後猝死,能不能申請國賠?首先必須先證明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有過失、然後損害的結果必須是國家造成,惟這樣的因果關係很難証明。
另外程序上還要先協議,協議不成才能上法院訴訟。就算上了法院,一堂官司一打五、六年也是曠日費時。如今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如果獲得通過,那麼未來法院的心態與執法將是重點。官大民小,國賠最難的是,還是人民自己要負舉証之責!這才應該是修法重點。
另外,「公務員不作為」也有可能是國賠認定要件。以1984年台中市衛爾康大火事件為例,就把大法官解釋的「公務員不作為」造成人民財產生命損失,放進法條中,即是保障人民權益的作法。
#國家賠償
#公務員
#德先生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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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杜絕濫用權勢、關說司法的行為。行政院施政方針連續兩年宣示推動妨害司法公正罪、法務部更不時透過媒體放話,表示積極推動法案。
然而,本屆立法院會期將屆,行政部門至今根本未提出相關草案。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自己更涉入關說司法的醜聞。
2. 同樣的,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然而,2019年8月法務部「第四次司改國是會議半年進度報告」竟然表示,「具保潛逃被告之刑事責任,業增訂刑法第127條之1條文」。事實上,法務部不僅搞烏龍弄錯條次,也根本沒有增訂相關條文,實際上連法案都還沒送來。
3.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3條構成要件過於嚴苛,導致人民在法官、檢察官違法濫權時,請求國家賠償難如登天。法務部長蔡清祥雖坦承至今根本無人成功求償過,卻悍然拒絕改革。
2008年民進黨中常會上,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主張「刪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排除司法人員之規定,讓人民因司法人員的重大過失遭受損害時,可聲請國家賠償」。
面對前任部長當初的理想與主張,請問法務部為何轉彎改變立場?
附註: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oDVZOg
2018-3-30 司法及法制組總質詢:邱太三的表現 賴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724jOQ
2016-12-20 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建立遲延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
https://reurl.cc/1QX0dV
與有過失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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