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簡單介紹一下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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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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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052條。
這條第一項列有十款 #絕對離婚事由,只要對方有這十款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法院判跟對方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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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婚姻走不下去的實際情形有百百種,不可能全部都列上去,要是條文沒寫到的就不能離,就稍微太嚴苛了。
所以,同條的第二項貼心地定有概括條款,也會被稱作 #相對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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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前面十款情形以外,有其他 #夫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而且 #請求離婚的一方對於這個情事的可責程度並沒有比較高 (可責程度比較低、或至少兩個人程度相當),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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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務攻防上,想離婚的一方,重點除了說服法院雙方間的問題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外,還要說服法院造成這個結果,#自己並不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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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這樣規定合不合理?因為我不喜歡一次塞太多東西,下次再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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