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所保障的,就我目前所知,指的是一個人的性自主權在婚後他就會失去一部份的掌控權力,也就是配偶有權力控制他不得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但這個控制不是基於法律,而是基於從小到大我們被教育的一對一關係的道德價值觀,當然這個與法律上定義的性自主權是有衝突的(每個人有權利同意或者不同意與誰發生性行為)
(5/31上段修正,法律還真的有規定如果跟第三人發生合意性交是失職配偶的欸~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
我就只針對通姦行為,若今天在關係中人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同等於偷竊、損毀他人財物、傷害甚至殺人等會危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是有礙社會大眾基本權益的,因此被納入「刑法」中,那麼通姦罪則為什麼只針對有領證配偶而不適用於情侶?
我的意思是,對於婚前與婚後,忠貞在伴侶關係中的價值應該是一樣的,那這樣的落差到底是為什麼?
因此我的問題是
1.你對婚前的不忠和婚後的不忠它的嚴重性覺得是有落差的嗎?
2.如果沒有落差,那麼為什麼配偶犯罪才適用而情侶就沒資格使用這個權益?
#理科變態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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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外遇可以告通姦嗎?
剛好網友在討論相關議題,所以就查閱了一些資料
這邊也跟大家分享,當然法規仍不是我的強項
如果有理解錯誤的,希望專業人士可以提出修正Q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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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要告刑法239條,就是俗成的通姦罪,必須是「男女的生殖器接合」才算,所以拿不出沾有雙方液體的保險套、擦拭的衛生紙團、性器交合的圖片或影音,就無法告成,就算抓到雙方全裸在床上也不算,那口交、指交、拿玩具或其他物品插入算嗎?答案:還是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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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懷疑配偶外遇抓裝設竊聽、針孔攝影機等等,是會先觸犯「妨害秘密」,所以可能還沒抓到就先被反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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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告不成239還是可以訴請民事賠償,根據(裁判字號55 年台上字第 2053 號)婚姻的誠信是夫妻之間共同維護家庭的必要條件,一方的不誠實導致另一方的權益受損,則可以依照民法184、185、195來提出賠償,因此這可以廣到精神出軌而不一定要肉體接觸(明知對方已婚還要跟對方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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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同性伴侶雖然無法有「姦」的行為,但只要抓到戀愛、性交證據就能請求民事賠償,就算有天通姦除罪,民事賠償還是不會有所改變
其性交在法規上的定義包括了性器交合、口交、肛交,或者身體以外的東西插入生殖器或肛交(刑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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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補充,如果是要訴請離婚的話,只要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就可以提出申請了,這部分法規可參閱
同性: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第二項
異性: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
民法1052條第二項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婚姻裡,最重要的是什麼?失去了,婚姻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呢?
A當然是愛情,相看兩不厭最重要
B穩定,麵包吃不飽,幹嘛陪你老
C信任,沒有欺騙就不會改變
D基本上你不跑,我就不會跑
法院裡請求判決離婚的理由形形色色,什麼都有。
究竟,我有離婚的條件嗎?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法院判決離婚?
我們來看看民法是怎麼規定可以單方請求離婚的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中第一項所規定的「十大罪狀」,只要一方有充分的證據,並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法官是沒有裁量的空間的,一定要判決離婚。
因此,一般人所謂的「我不愛你了」、「個性不合」、「感覺不對了」就可能統統要歸類到第二項所謂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只是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根本沒有標準,要怎麼認定呢?雖然最高法院是這麼說啦~
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白話就是說:換成誰都會想跟他離婚~~~)
但,怎麼看還是怎麼抽象,唯一能參考的,就是找找過去的法院實務判決,類似的案件通常會不會判離婚?
我們來看看,什麼樣的狀況會被判決離婚?
◆案例一:
忍了二十年,夠了吧!兩個女兒也都長大了!他還要顧忌什麼?
他不要求什麼賢良淑德,但一個好賭而日日流連在外的妻子有幾個男人能忍受?
他還記得那次高利貸上門時,兩個女兒嚇得躲在房間內發抖的隔天,她求他賣掉家裡的房產,再給她最後一次機會,他給了,她卻以為她還有數不完最後一次的機會....
直到兩個人站上了法庭的兩端,她仍然堅持:「我辛苦操持家務二十年,唯一不應該得到的就是一紙離婚判決。」
「媽媽很少在家,我們都是自己去買東西吃,家裡常常有人上門討債,爸媽多年來都為了這些事情在吵架。」女兒的證言,就這樣斬斷了父母情緣,法官認為,男女雙方感情已生裂痕且恐難期待癒合,判准離婚。
。。。。
◆案例二
「我們這幾年那個的次數一雙手都數得出來!」
她那席話灑落在家事法庭裡,揚起的....是一陣尷尬,幸好審理不公開,不然叫他男性的面子往哪擺?
「當初是她堅持要住娘家,我心疼她嬌滴滴的,不擅長處理婆媳問題,也順著她,只是岳父岳母就住隔壁房,我真的.....硬不起來。」
她為什麼一定得讓他這樣在法庭上自滅雄風呢?
「妳先生說,他有去看醫生,也常帶妳出國玩,只是勸妳搬出來妳都不願意?」
她低著頭沉著臉,但也聞得出默認了。
「再試試看好嗎?他都有在努力,妳也應該為維繫婚姻多做一點啊!」
原告之訴駁回!
。。。。
◆案例三
「他說,要不是我不小心有了孩子他才不會娶我呢!我不稀罕,我相信我就算二婚,找的男人條件也不會比他差!」
「我承認我說過,誰曉得一次就中了,我怎麼發票就從來沒中過!」
「所以男方也同意離婚?」
「我不同意,才結婚一年就離婚多丟臉,我爸媽也不會同意的!」
她看著法官的眼神活脫脫就是:「這不是媽寶,什麼才叫媽寶?」
法官看著他的答辯狀上,洋洋灑灑寫了幾十條妻子的不是,結論卻是不願離婚,這不是矛盾,什麼叫矛盾?
這已經是第三次開庭了,這對夫妻看對方的眼神,簡直像看到肩上的頭皮屑。男方雖然口上說不離婚,考量點也只是甫新婚就離婚失了家裡面子,實際上兩人的婚姻根本就已經到達不可挽回的破裂程度。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
來個結論吧~~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對婚姻破裂應負主要過失的一方不能主張離婚,只是,曾經站上法庭兩端的兩個人,下了庭還要當夫妻,究竟是在懲罰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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