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策目標是山域、水域全面開放(來源法務部公告),所以目前執行上,山域開放了,國家賠償法也修正了,自然公物不負賠償責任(來源法務部),不過在水域上,釣魚上,其實還是很封閉,原因如下:
法規上:發展觀光條例36條給予地方政府限制水域的權力,同法60條給予罰款的權力。
情理上:為了避免有人死傷控告政府管理不當。
利益上:為了保障部分淡水河域船隻的觀光利益,保障海上漁民、娛樂船的利益。
所以水域跟山域的差距,應該只有利益上的差距,所以我目前解讀成因為漁民與觀光的利益衝突,政府選擇漁民與觀光船。
所以利用的法規上的優勢,持續封閉。
而最近新北市政府利用不正確的法規來限制水域浮具釣魚的活動,但是法規上並沒有這樣的法條依據。
我其實前幾年剛開始玩獨木舟的原因,就是看到日本Youtube影片,划的獨木舟,出去釣魚,然後到岸邊搭營,烤一尾自己釣的魚,但是當我開始瞭解法規之後,我就不敢再維持這一個夢想,因為才知道台灣法規上的限制。
山海永遠都在,人很渺小,永遠都會發生意外,所以才需要在教育上學習與山海共存。
登山會摔死,為何挖礦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出海會溺斃,為何捕魚不用禁止,因為利益。
每種政策下,一定會有不同的受益者,透過受益者的多寡來決定政策,這是民主的一部份,不過這是目前的利益,還是長期的利益,這是大家需要思考的,荷包上的豐盈,還是精神富足與身體強健,就看大家如何取捨。
賺錢養家是必須的,運動遊憩調劑身心也是現代人必須的,就算利益歸利益,
台灣運動用品業產值:2018年470億台幣(來源 經濟部統計處,製造業的出口、內需),雖然無法查詢到台灣內需戶外產業的產值,但是可以用此想像如果台灣如歐美等國家開放,將有多大的成長空間,利益上來說,還是應該要開放。
目前 還我親水權--台灣開放水域聯盟(開水聯盟) 正在透過FB連署,透過這連署來跟政府請願,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60條,也就是台灣封閉水域的主要法源,如果你支持,請在這邊點選"參加",透過統計的數量,可以提高政府的重視程度。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618852895075081?ref=newsfeed
---參考資料----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衝浪、潛水。
二、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3 日三讀通過之 國家賠償法修正條文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37844/post
新北市政府公告
https://tour.ntpc.gov.tw/zh-tw/ContentPage/List?wnd_id=37&type=26&fbclid=IwAR27lgo_kvpMflpElZJP9CyAfK-w6v4mln5afd_fsJnc7_tXUxiqn-WKpc0
新聞報導:新北不撤禁止浮具釣魚公告 交部:牴觸中央法令失效
https://udn.com/news/story/121972/5221645
經濟部統計處:
https://www.moea.gov.tw/mns/dos/bulletin/Bulletin.aspx?kind=9&html=1&menu_id=18808&bull_id=6233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1月19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mmyTbNYUhrA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水上活動安全 條例 在 Follow XiaoFei 跟著小飛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墾丁國家公園展示了正確的水上活動管理辦法:
這應該要成為水域遊憩發展觀光相關部門的正式標語。該告示牌上清楚地說明了:游泳是被允許的,但墾丁國家公園並不為你的個人安全負責。這才是正確的做法,根本不需要搬出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我希望其他台灣的相關部門有好好的作筆記。
而目前有哪些地方搬出該條法規來禁止水上活動的呢?以下是一些例子:
新北市?蚯蚓坑、嶺腳瀑布、象鼻岩
台中市?基本上所有水域都被套上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的緊箍,尤其是在仙女瀑布和大安溪大峽谷這樣的開放水域。
雲林?也該是時候重新開放萬年峽谷了!在民眾在那裡曾經發生過的意外事件也從來跟游泳/玩水無關。該法條根本是被錯誤使用。
南投?玉門關只有在颱風來臨時會有洪水發生。常年關閉並非必要手段。
太魯閣國家公園?「請維持在高處健行活動,遠離河川!」這實在太浪費觀光資源了。
台東?在活水湖活動區域聘雇救生員,然後不讓大家下水。。。是在哈囉?都有救生員了,那就請他們好好工作,看顧戲水民眾。如果沒有救生員,就請立起標語:「本海/水域為開放水域,無設置海邊巡邏員。民眾從事海域遊憩活動時,請注意自身安全。」
台電?經濟部水利署?日月潭、石門水庫、還有台灣其他湖泊:政府允許動力船行駛,卻禁划獨木舟。不要用現有的法條來懲罰進行娛樂活動的民眾,而該爭取新的立法,來移除相關部門在民眾進行個人娛樂活動時所發生意外的責任。提高水域活動的安全性並非政府的責任;在水域活動的那些人才該為個人安全負全責。
「本海/水域為開放水域,無設置海邊巡邏員。民眾從事海域遊憩活動時,請注意自身安全。」
墾丁國家公園的正確告示,你們好棒:)
New Taipei City? The Wormhole, Lingjiao Waterfall, Elephant Trunk Rock
Taichung City? Basically everywhere, they toss article 36 around left and right, but especially Fairy Waterfall and Da’an Grand Canyon
Yunlin? It’s time to open up Wannian Canyon. People involved in accidents were never swimming anyway. This law was misapplied.
Nantou? Jade Gate only floods during a typhoon. Closing it year round is not necessary.
Taroko National Park? Hike in high places only. Stay out of the river. This is a crying shame.
Taitung? Hired lifeguards to patrol Flowing Lake and tell people to get out of the water. What was the point? If you have lifeguards just observe people swimming. If you don’t, they put up a sign that says “No Lifeguard on Duty, Swim at Your Own Risk”
Kenting National Park demonstrates the correct way to manage recreational water sports. “No lifeguard on duty, swim at your own risk” should become the official mantra of the watersports tourism development. This sign clearly states that swimming is allowed, but that Kenting National
Park is not responsible for your safety. This is the correct way to do it. There is no reason to invoke Article 36 of the Act for Tourism Development. I hope that other authorities around Taiwan are taking note.
Taipower? WRA? Sunmoon Lake, Shimen Reservoir, and other lakes in Taiwan. You have powerboats but ban kayaks. Don’t use current legislation to penalize people for recreational sports. Fight for legislation to remove liability from recreational sports. Enforcing water safety isn’t your responsibility. People are responsible for their own safety in the water.
There is no lifeguard on duty. Swim at your own risk.
Props to Kenting National Park for understanding this.
水上活動安全 條例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縣府別藏私 海上秘境美景大家賞!】
昨(7/17)日宜蘭縣長林姿妙於臉書粉絲專頁貼出至豆腐岬體驗當紅的海上運動─#立式划槳SUP、以行動支持在地創業的青年頭家之影片,看似推廣安全、合法的宜蘭水上活動不遺餘力,事實上,林縣長恐有知法犯法之虞!
豆腐岬海灣受 2017 年〈#宜縣豆腐岬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範圍及相關限制事項〉公告所限制, 一般民眾僅能在游泳區游泳、潛水,#其餘水域遊憩活動一律禁止,非動力區器具使用區僅供帶客業者活動,且「#僅能於兩岸堤防內活動,#堤防外則禁止一切水域遊憩活動」,實為實施水域戒嚴。
https://reurl.cc/kd6Dqx
林姿妙縣長是日探索海上秘境的影片最末,出現了一個 SUP 划向美麗礁岸的空拍畫面,經查該礁岸為「猴猴鼻」,已「遠遠超過」公告限制的豆腐岬堤防,顯與縣長貼文中強調的「合法安全的海域」有違,縣府有帶頭「知法違法」之嫌,理應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具營利性質者,則應處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豆腐岬水域遊憩,日前縣府雖預告修正相關管制,然仍有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包含:
https://reurl.cc/X6zoDj
1. 非動力器具(獨木舟、立式划槳及帆船)使用僅能於離岸 200 公尺的「超迷你」範圍內得以進行水域遊憩活動,顯然對此類水上活動特性毫無了解,這種距離只是給初學者體驗用的,對於專業玩家而言,倘若真要「限制」,起碼也要 1,000 公尺以上的範圍起跳。
2. 總量限制 100 艘,其中 80 帶客業者:20 一般民眾,數量上限非常侷限,不但一般民眾的親水遊憩權益是被嚴重忽視,更有獨厚帶客與特定業者之嫌。
3. 一般民眾於該水域從事遊憩活動,須向縣府提出申請並經備查後使得從事,一天僅限額 20 名已經夠苛刻,還必須要經文書往返、申請備查才得以從事,如此「小氣」又「擾民」,縣府怎麼好意思說是「推展水上活動」?
4. 從事水域活動時間為「上午 8 點至下午 5 點」,試問縣府會去限制豆腐岬的泳客不得晨泳、夜泳嗎?為了避烈日當頭,有些玩家會在清晨就出航,但依規定卻要 8 點之後才能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根本是完全毫無必要的限制。
5. 目前豆腐岬僅有一家所謂「合法業者」,然所謂「公開評選合格」之評選過程不明,相關規定是否有獨厚特定業者之嫌?
況乎,平平是海域遊憩活動,難道縣府會針對到頭城外澳的衝浪客「設定總量管制、要求一律事前申請備查、範圍僅得於離岸 200 公尺內、時間為上午 8 點至下午 5 點、只有一家衝浪店可經營 」嗎?為何要對不同地區的水上遊憩活動管制大小眼?
最荒謬的是,遊客來到宜蘭海邊、湖泊等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明明就是促進觀光的行為,結果竟要被主管機關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顯然有違立法意旨,且明明規定與限制就很多,與縣府所謂的「原則開放、部分限制、例外禁止」相去甚遠,顯為「一縣多制」。
林縣長的貼文寫得好:「宜蘭背山面洋、坐擁美麗海景,長長的海岸線,有許多天然的戲水天堂」、「配戴必要的相關防護裝備、大家都可以盡情擁抱海洋」,呼籲縣府應該對縣內水域遊憩空間做最大程度的開放,讓一般民眾也能自由划向海洋、欣賞影片內猴猴鼻的美景,並以此呼應日前蘇貞昌院長蒞臨岳明國小「樂觀小帆手-海洋台灣夢」環島之旅的啟航典禮上所宣示的「#向海致敬」、「#開放海洋」,才能真正符合民眾對「#水域解嚴」、「#還海於民」期待。
BTW,縣長在您的 SUP 出航前,不知該「取得經營許可」的業者,有沒有先給您做過「#落水上板」的基礎訓練呢?XD
左上圖:
預告修正〈宜縣豆腐岬水域遊憩活動分區範圍及相關限制事項〉
https://reurl.cc/X6zoDj
下圖來源:
https://reurl.cc/GV17Ep
水上活動安全 條例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1月19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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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政府交代海洋公園轉型方案,山下園區變成餐飲零售消閒區,免入場費,山上設施則會改革,逐項收費。轉型方案本質是將海洋公園斬件,除了一些保育設施及水上樂園等繼續由園方經營,餘下的將交予外判商,經營各類消閒娛樂活動。過去兩年,香港社會和旅遊業環境出現了深刻變化,海洋公園作為主題公園的主客觀條件已不復存在,改走以本地消費為主的商業化之路,似乎是眼下較為現實的選擇,可是海洋公園斬件後是否就能自負盈虧,仍是一大疑問;生態保育未來會否淪為聊勝於無的點綴,亦屬未知數。商業化不一定是壞事,然而由領展到港鐵,市民亦領教過「盈利掛帥」所帶來的異化。每項選擇都有其代價,但願轉型方案不會令海洋公園走上另一條異化之路,變成有名無實的存在。
蘋果頭條
柴灣峰華邨曉峰樓爆疫,至今共11人確診,當中8人均屬中層13室單位,包括1213室、1113室及913室。政府專家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今日下午視察後,決定撤離12樓以下13室所有居民。晚上8時開始,大批身穿全副防護衣的警員,陸續進入大廈,為居民登記資料,預料稍後將撤離住戶。至於大廈現場環境,下午及傍晚時分居民仍出入如常,曉峰樓樓下惠康及711便利店等繼續營業。另外由於早前曉峰樓已被列入強制檢測大廈名單,不時有居民前往臨時檢測站接受病毒檢測,氣氛大致平靜。袁國勇早前視察後見記者,指1113室及913兩個單位曾經改動做坐廁,「通氣喉鋸過」,可能透過糞渠缺口由上而下播毒,故安排12樓以下所有同座向13室單位撤離,以策安全。
東方正論
我視謀猶,伊於胡底。特區財赤,由以往年賺千億,倒退至年蝕千億,暴疫夾擊只是導火線,政府理財不善才是真正致命原因,大花筒好大喜功,以公帑填氹例子多不勝數,昨日新鮮熱辣海洋公園「重生方案」出爐,繼去年撥款54億元救亡,今次又涉及接近70億元的援助,不得不說,這是一個深不見底的財政黑洞!海洋公園有44年歷史,曾經被視為香港代表性景點,但吸引力每況愈下,本地人視為過氣產物,被視為荔園翻版,已完成歷史任務。再加上政府引入迪士尼樂園,一山不能藏二虎,客路太過接近,彈丸之地,如何支撐兩個主題樂園?稍有頭腦都知道,長遠必定是自相殘殺,淘汰其中一方,或者兩敗俱傷。
星島社論
新冠肺炎疫情迎來急速反彈,本港昨新增一百零七宗個案,為過去一個月來再反彈破百宗,較前日升一倍。百多宗個案中,一百零二宗為本地個案,源頭不明個案佔四十二宗,當中油尖旺一帶繼續成為重災區,佔當中四十一宗,多達四成。而強檢小區昨新增二十三宗,另有五宗個案失聯,疑也住於佐敦疫區一帶。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宣布,強制檢疫小區再多七幢大廈的居民需要強制檢測,並估計新個案跟當局擴大強制檢測範圍有關,「但當然社區是有些爆發」。確診個案再次破百,更是一月以來最高數字,亦是連續第四日上升。本港昨新增一百零二宗為本地個案,源頭未明個案佔四十二宗,其餘五十三宗都為家庭群組,最大的家庭爆發達八人。
經濟社評
多項抗疫措施明天屆滿,不少行業要在疫下苦撑下去,農曆新年的黃金檔期必不可缺,但染疫數字昨天大幅回升破百宗,政府須趕緊與業界溝通,如何盡可能做足安全防範,適度恢復營運自救,不再一刀切勒令商戶完全停業,以保住更多飯碗。參考外國復業經驗,公眾難免要交出一定個人資訊,方便當局做好接觸追蹤,嚴防疫情反彈,惟望市民配合。抗疫和經濟的平衡不易拿捏,據消息人士對本報披露,防疫措施會再延長7天,但其間官員將會見業界,討論能否適度放寬。抗疫應當科學為本,15類表列處所營運的風險不一,目前劃一要求停業,的確未符官方張弛有度的原則。
水上活動安全 條例 在 Mira's Garde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何謂緊急法?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a)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b)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c)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d)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e)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f)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g)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h)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i)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j)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k)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l)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m)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n)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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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禁止蒙面規例?
政府將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以禁止《公安條例》(第245章)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下午主持記者會時宣布有關立法措施。
《規例》今日在憲報刊登,並將於明日(十月五日)生效。
《規例》會讓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責辯護。這些合理辯解包括但不只限於: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有關的活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務人員在任何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該名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沒有遵從有關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禁令是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因應危害公共安全所訂立的《規例》。
政府發言人表示,自六月九日,香港有超過400宗由《逃犯條例》(第503章)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當中有相當多的公眾活動以暴力事件告終。發言人補充指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廣泛和即時危險。
發言人說:「在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一日,蒙面示威者使用的暴力極端激進,大肆對人和財產投擲汽油彈、嚴重襲擊警務人員、警車及警署,並大規模蓄意破壞港鐵車站和政府合署等。香港的整體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香港有迫切需要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
「禁止蒙面的行為,有迫切立法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及搜證,以及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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