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揀了《Freaky》作為賀歲片,貪佢有得笑又見紅,大吉大利。
—————————
【殺人與動人】
世人只識Christopher Nolan,卻不認識Christopher Landon。
正常,畢竟Landon截至目前為止寫的拍的,都是低成本Slasher Film。最新那一齣,便是被我選為Movie of The Year的《屠.姐上錯身》(Freaky)。
從不掩飾自己的口味與喜好,與其入場看一齣悲天憫人的戲散場後繼續痛不欲生,寧願看一齣Slasher Film,裡頭所有人都是死不足惜,入場,就是為了欣賞他們怎樣死,死得愈荒謬,愈爽;愈不幸,愈好。
沉重無比的死亡,變得比一格廁紙還要薄和輕。我不需要承受情緒上的任何重擔。
這種對死亡的觀感,構成了Slasher Film的基石,每逢我在現實生活開始感到好大壓力唞不到氣,就會睇一齣Slasher Film,睇完,心情舒暢,萬試未必萬靈,但都有九千幾次臨床成功實證。
最近一次便是《屠.姐上錯身》。借用了1972年小說《Freaky Friday》的概念,將一個正值青春期心思思有件事的少女靈魂,跟一個都市傳說中的Serial Killer靈魂,完美對調,少女身連環殺手心,連環殺手身少女心。Landon懶理今時今日的平權風潮,沒有學那些《聖誕大凶日》(Black Christmas)或《我們的女巫手冊》(The Craft),夾硬將齣戲變成宣揚男女平權的意識形態工具,反而保持Slasher Film傳統,殺殺殺殺到開巷,被殺的,也保持那種死不足惜的傳統,睇住各人(有男也有女)逐一慘死(「慘」那個字其實使用不當),我們就笑,大笑,狂笑。笑得非常政治不正確。
有人嫌《屠.姐上錯身》,創意及不上Landon之次的《死亡無限LOOP》(Happy Death Day)和《死亡無限2次LOOP》(Happy Death Day 2U),唔,你可以話係,而我認為,Landon一直嘗試將已被拍到潰爛的Slasher Film,加工改造,加上另一種完全無關的類型,改造成不只一味砍殺的Slasher Film。
《死亡無限LOOP》,就是將《偷天情緣》(Groundhog Day)那條橋,放落一齣Slasher Film,女主角生日每天,被一個神秘面具人殺,殺死後,不是一命嗚呼,而是醒來,再經歷生日那一天,再注定被那個面具人殺……不斷循環,永劫回歸。在這種生生死死的永恆輪迴,生命變得沒有意義,女主角卻找到了意義,她看到自己性格的缺陷,明白到誰對自己真心好,同時找到自己最愛——咁當然,故事最後都必需交代她衝出這個無限Loop地獄,而整個過程,來自Landon精密的劇本,而且難得在拍出了過去Slasher Film(因為不需要而)沒有的動人。
續集,將條橋再玩一次,類型上卻突變成科幻片,同時拆解了過去不少科幻片玩Time Travel橋上的問題——時間,不只是一條向前走的線。更拋出一個問題:如果機會來到另一個修補了生命缺陷的平行宇宙,應該留低,還是回到自己原來所屬的世界?
再之前的《戇Scout打爆喪屍城》(Scouts Guide to the Zombie Apocalypse),就是喪屍片,卻同時是一次述說成長與友情的過程。
Landon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尾便入行,先幫Larry Clark做編劇,寫過概念源自《後窗》(Rear Window)的《窺兇殺人》(Disturbia),後來寫過幾集《午夜靈異錄像》(Paranormal Activity),執導過其中一集。他是Gay,好早就Come Out,無懼荷里活的恐同影響事業——他說,他讀High School時已被笑慣。於是我想到他作品裡的主角配角都不是英雄,總承受外間的目光與壓力;然後又想起《屠.姐上錯身》的那個基角色,曾後設地說了一句自己是基所以應該死硬的對白——在過去的Slasher Film,的確係,但Landon讓他活到最後基到最後,這才是真正的平權。
(原文刊於J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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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研究揭示《社團條例》本質。
【惡法備忘:社團條例的歷史審視與啟示】
對如今坐擁權力的老「愛國愛港」人士來說,取締香港民族黨的《社團條例》也許不會陌生。在殖民時期,這條法例曾用作對付香港的左派組織,立法時更引來左派組織公開反對。審視這條沿自殖民時期的社團條例,有助我們看到這條「殖民惡法」的政治性質與威權色彩。
條例劍指新華社和左派團體
社團條例的歷史既是一部香港三合會的歷史,更是港英政府管制政治活動的歷史,因為殖民政府自始至終都害怕香港社會太過捲入中國大陸政治風波,危害殖民地管治,當中尤其忌憚香港的社團組織。
追溯如今社團條例的原型(《1949年社團條例》),當時立法主要包括兩方面:(1)強制要求所有團體註冊,否則即屬非法;(2)首次引入「境外政治團體」概念, 拒絕任何與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的本地社團的註冊(註1)。
翻查解密檔案,我們可看到英方的考量相當直白,就是劍指中共和左派團體。時任港督葛量洪在電報指出,過往中國政黨的駐港團體不利於本港治安福利及公共秩序,如國民黨曾就「民族榮耀」問題煽動騷亂。他研判中共成為執政黨後比國民黨製造更多麻煩,因為中共或仿效國民黨在港設立辦事處,成為宣泄不滿和製造麻煩的基地;因此社團條例的立法可預防中共在教育和勞工方面的顛覆勢力(subversive influence),控制中共在歌詠團和劇社的宣傳和滲透作用(註2)。
在另一封電報,葛量洪更明言:立法過後須認真考慮以此取締香港新華社(即中聯辦前身),因它是外國政黨的宣傳機構(註3)。儘管葛量洪亦提到受社團條例影響的政治勢力包括國共兩派,但我們看到其首要目標是監視及箝制中共在港影響力,包括滲透和統戰等工作。
左派曾批「反民主反自由」
由於社團條例是冷戰地緣政治產物,港英實際執行並不是「有法必依」,而是根據一時一地的政治形勢選擇性執行,當中針對中共在港組織的對應策略就是「抓小放大」。中共在港的機構為新華社香港分社,表面是新聞通訊社,實質亦是中共在港的黨組織(港共),即「中共港澳工作委員會港澳工作組」(註4)。根據社團條例,這個中共在港的黨組織理應向港英註冊,否則不能繼續行事。
然而港英忌憚中共報復性的行為,不敢完全封殺中共在港活動,最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接受中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名號註冊為新聞機構,不強制要求背後的黨組織註冊社團(註5)。 換言之,儘管港共明顯與境外政治團體有從屬聯繫,干犯社團條例, 但基於政治現實考慮,港英政府暗許港共活在法律以外,從事「地下工作」。而直到今日,中共在香港的黨組織亦未註冊為合法社團。
與此相對,當年很多左派外圍團體都被港英政府打壓。根據警察年報,1950至52年每年都有近150個左派團體被殖民政府拒絕註冊。值得注意的是,港英政府在執行這條法例時「去到好盡」,更會出動「政治警察」——警察政治部(註6)——盡顯威權色彩。根據觀塘檔案處的本地檔案,港英政府為左派社團開設獨立檔案,當中看到警察不但會收集社團的公開資料,更會派出臥底監視組織和出席活動收集情報,甚至突擊搜查相關人士和場所,及後港英政府就會發出語焉不詳的信件拒絕這些團體註冊。檔案顯示,當時很多左派團體群起抗議,要求港英政府交代理據並收回成命,然而殖民政府只會敷衍應對,缺乏民意授權的行政局更不會推翻結果。從檔案看到,當年港共領袖狠批這條條例本質上是「反人民、反共、反民主和反自由」,令香港淪為「警察國家」(註7)——這也並非沒有道理。
政治警察重新「埋位」?
在英殖晚期,這條「殖民惡法」因牴觸人權法在1992年修訂,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 ,「拒絕與境外政治團體有聯繫的社團註冊」條文被「香港安全」的條文取代。在新例下,「香港安全」定義狹窄,並非指危害政府或少數利益人士的生存或福祉,而是對香港整體的生存或福祉,或香港的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威脅(如鼓吹恐怖主義),政府才會行使禁制社團的權力,大為放鬆自由結社的限制(註8)。
然而5年後,臨時立法會又「大開倒車」,恢復註冊制度和「外國政治性團體」條文,以「國家安全」概念取代「香港安全」。「國家安全」定義之闊,使警方更易取締社團和拒絕社團註冊,甚至濫用強行進入場所之權力。當年港英政府打擊左派的法律利器,順利過渡為今日中港政權打壓結社自由和反對力量的兇器。
時至今日,政府除拖延政治團體的社團申請,更主動出擊取締政團。觀乎今次民族黨事件,值得關注的是九七前解散的政治警察是否已重新「埋位」?除公開蒐集資料外,是否亦出動臥底潛查、追蹤和監視相關異見團體和人物?在這種形勢下,殖民歷史是否已經「永劫回歸」,令香港成為「警察社會」?那麼,今日當權的建制愛國人士是否敢於承認,如今的社團條例本質上跟當年打壓左派一樣,是打壓結社自由,赤裸裸的「殖民惡法」呢?
註1: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8th May 1949 meeting(bit.ly/2vX332N)
註2:CO 537/4835, TNA
註3:FO 371/75780,TNA
註4:鍾仕梅(1989),〈中共如何管理香港〉,《當代雜誌》頁20
註5:Steve Tsang(1997), "Strategy for survival: The cold war and Hong Kong's policy towards Kuomintang and Chinese communist activities in the1950s,"The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陸恭蕙(2011),《地下陣線:中共在香港的歷史》,頁166
註6:H. L. Fu & Richard Cullen(2003), "Political Policing in Hong Kong," Hong Kong Law Journal, 2003, v.33 n.1, p.199-230
註7:相關檔案見HKRS163-1-899, HKRS163-1-900, HKRS163-1-920
註8:《社團條例的背景資料》,立法會113號文件,2003年7月30日
作者:彭嘉林、郭熙堯
原文刊於《明報》2018/08/21
https://m.mingpao.com/…/artic…/20180821/s00012/153478873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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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港共明顯與境外政治團體有從屬聯繫,干犯社團條例, 但基於政治現實考慮,港英政府暗許港共活在法律以外,從事「地下工作」。而直到今日,中共在香港的黨組織亦未註冊為合法社團。
與此相對,當年很多左派外圍團體都被港英政府打壓。根據警察年報,1950至52年每年都有近150個左派團體被殖民政府拒絕註冊。值得注意的是,港英政府在執行這條法例時「去到好盡」,更會出動「政治警察」——警察政治部(註6)——盡顯威權色彩。根據觀塘檔案處的本地檔案,港英政府為左派社團開設獨立檔案,當中看到警察不但會收集社團的公開資料,更會派出臥底監視組織和出席活動收集情報,甚至突擊搜查相關人士和場所,及後港英政府就會發出語焉不詳的信件拒絕這些團體註冊。檔案顯示,當時很多左派團體群起抗議,要求港英政府交代理據並收回成命,然而殖民政府只會敷衍應對,缺乏民意授權的行政局更不會推翻結果。//
【惡法備忘:社團條例的歷史審視與啟示】
對如今坐擁權力的老「愛國愛港」人士來說,取締香港民族黨的《社團條例》也許不會陌生。在殖民時期,這條法例曾用作對付香港的左派組織,立法時更引來左派組織公開反對。審視這條沿自殖民時期的社團條例,有助我們看到這條「殖民惡法」的政治性質與威權色彩。
條例劍指新華社和左派團體
社團條例的歷史既是一部香港三合會的歷史,更是港英政府管制政治活動的歷史,因為殖民政府自始至終都害怕香港社會太過捲入中國大陸政治風波,危害殖民地管治,當中尤其忌憚香港的社團組織。
追溯如今社團條例的原型(《1949年社團條例》),當時立法主要包括兩方面:(1)強制要求所有團體註冊,否則即屬非法;(2)首次引入「境外政治團體」概念, 拒絕任何與外國政治團體有聯繫的本地社團的註冊(註1)。
翻查解密檔案,我們可看到英方的考量相當直白,就是劍指中共和左派團體。時任港督葛量洪在電報指出,過往中國政黨的駐港團體不利於本港治安福利及公共秩序,如國民黨曾就「民族榮耀」問題煽動騷亂。他研判中共成為執政黨後比國民黨製造更多麻煩,因為中共或仿效國民黨在港設立辦事處,成為宣泄不滿和製造麻煩的基地;因此社團條例的立法可預防中共在教育和勞工方面的顛覆勢力(subversive influence),控制中共在歌詠團和劇社的宣傳和滲透作用(註2)。
在另一封電報,葛量洪更明言:立法過後須認真考慮以此取締香港新華社(即中聯辦前身),因它是外國政黨的宣傳機構(註3)。儘管葛量洪亦提到受社團條例影響的政治勢力包括國共兩派,但我們看到其首要目標是監視及箝制中共在港影響力,包括滲透和統戰等工作。
左派曾批「反民主反自由」
由於社團條例是冷戰地緣政治產物,港英實際執行並不是「有法必依」,而是根據一時一地的政治形勢選擇性執行,當中針對中共在港組織的對應策略就是「抓小放大」。中共在港的機構為新華社香港分社,表面是新聞通訊社,實質亦是中共在港的黨組織(港共),即「中共港澳工作委員會港澳工作組」(註4)。根據社團條例,這個中共在港的黨組織理應向港英註冊,否則不能繼續行事。
然而港英忌憚中共報復性的行為,不敢完全封殺中共在港活動,最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接受中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名號註冊為新聞機構,不強制要求背後的黨組織註冊社團(註5)。 換言之,儘管港共明顯與境外政治團體有從屬聯繫,干犯社團條例, 但基於政治現實考慮,港英政府暗許港共活在法律以外,從事「地下工作」。而直到今日,中共在香港的黨組織亦未註冊為合法社團。
與此相對,當年很多左派外圍團體都被港英政府打壓。根據警察年報,1950至52年每年都有近150個左派團體被殖民政府拒絕註冊。值得注意的是,港英政府在執行這條法例時「去到好盡」,更會出動「政治警察」——警察政治部(註6)——盡顯威權色彩。根據觀塘檔案處的本地檔案,港英政府為左派社團開設獨立檔案,當中看到警察不但會收集社團的公開資料,更會派出臥底監視組織和出席活動收集情報,甚至突擊搜查相關人士和場所,及後港英政府就會發出語焉不詳的信件拒絕這些團體註冊。檔案顯示,當時很多左派團體群起抗議,要求港英政府交代理據並收回成命,然而殖民政府只會敷衍應對,缺乏民意授權的行政局更不會推翻結果。從檔案看到,當年港共領袖狠批這條條例本質上是「反人民、反共、反民主和反自由」,令香港淪為「警察國家」(註7)——這也並非沒有道理。
政治警察重新「埋位」?
在英殖晚期,這條「殖民惡法」因牴觸人權法在1992年修訂,以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 ,「拒絕與境外政治團體有聯繫的社團註冊」條文被「香港安全」的條文取代。在新例下,「香港安全」定義狹窄,並非指危害政府或少數利益人士的生存或福祉,而是對香港整體的生存或福祉,或香港的公眾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真正而嚴重威脅(如鼓吹恐怖主義),政府才會行使禁制社團的權力,大為放鬆自由結社的限制(註8)。
然而5年後,臨時立法會又「大開倒車」,恢復註冊制度和「外國政治性團體」條文,以「國家安全」概念取代「香港安全」。「國家安全」定義之闊,使警方更易取締社團和拒絕社團註冊,甚至濫用強行進入場所之權力。當年港英政府打擊左派的法律利器,順利過渡為今日中港政權打壓結社自由和反對力量的兇器。
時至今日,政府除拖延政治團體的社團申請,更主動出擊取締政團。觀乎今次民族黨事件,值得關注的是九七前解散的政治警察是否已重新「埋位」?除公開蒐集資料外,是否亦出動臥底潛查、追蹤和監視相關異見團體和人物?在這種形勢下,殖民歷史是否已經「永劫回歸」,令香港成為「警察社會」?那麼,今日當權的建制愛國人士是否敢於承認,如今的社團條例本質上跟當年打壓左派一樣,是打壓結社自由,赤裸裸的「殖民惡法」呢?
註1:Hong Kong Legislative Council, 18th May 1949 meeting(bit.ly/2vX332N)
註2:CO 537/4835, TNA
註3:FO 371/75780,TNA
註4:鍾仕梅(1989),〈中共如何管理香港〉,《當代雜誌》頁20
註5:Steve Tsang(1997), "Strategy for survival: The cold war and Hong Kong's policy towards Kuomintang and Chinese communist activities in the1950s,"The Journal of Imperial and Commonwealth History;陸恭蕙(2011),《地下陣線:中共在香港的歷史》,頁166
註6:H. L. Fu & Richard Cullen(2003), "Political Policing in Hong Kong," Hong Kong Law Journal, 2003, v.33 n.1, p.199-230
註7:相關檔案見HKRS163-1-899, HKRS163-1-900, HKRS163-1-920
註8:《社團條例的背景資料》,立法會113號文件,2003年7月30日
作者:彭嘉林、郭熙堯
原文刊於《明報》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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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是得到了平靜還是純然的累了
還是沒有區別的必要?
--
超級麻煩...
我在尋找什麼呢
不斷的永劫 不斷地察覺 不斷和自身過去影子的疊加
我已經不是我的我
在尋找著 不斷地尋找著 不斷地翻弄著 查找 有夠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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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危害到我耍幼稚的人都是災難
戀愛也是
--
所謂浪漫只不過是情感理想主義
所謂青春只不過是浪漫情懷下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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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 災難性 毀滅性
但是真遺憾da
成長這件事就是不怎麼會犯傻
或者說犯傻這件事情不太會犯太多次
不然馬齒真的徒長了la
---
回學校這件事情還真的沒有實感
我原本以為只是念個學位 搞定我的餘生 是一場我跟教授的戰爭
沒想到 可能再度掀起第n次聖杯戰爭似的 戰鬥 戰鬥 再戰鬥
會遇到那些不想遇到的人 想遇到的人 不想碰到的階級 麻煩的人 真麻煩
只要逃避的話 就不會輸了諾 我這次真切誠意的只想當數學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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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做了跟年輕幾乎一樣的事情 現在在壓抑幾乎一樣的衝動
這叫做青春嗎
人終究會老da
老da定義就真的是不會因為情感衝動一再犯下相同的錯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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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208.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ary/M.1673305339.A.581.html
※ 編輯: hayuyang (111.254.208.59 臺灣), 01/10/2023 07:54:21
※ 編輯: hayuyang (111.254.208.59 臺灣), 01/10/2023 10:19:30
※ 編輯: hayuyang (111.254.208.59 臺灣), 01/10/2023 1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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