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金融股不能只看EPS,還須注意其他綜合損益
https://davidhuang1219.pixnet.net/blog/post/3257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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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損益表包含本期淨利跟其他綜合損益兩個部分
但其他綜合損益(未實現損益)並會不計入EPS中,因此不會影響本期損益,但會影響淨值跟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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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公司配發股利之前必須先從稅後盈餘提列法定公積(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後如果有其他未實現損益的金融資產損失,則必須提列等額的特別盈餘公積。
可參考國壽今年3月因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導致無法上繳現金到母公司國泰金控新聞: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234635.html
(由於特別盈餘公積提存數近600億元,國壽去年稅後獲利382.6億元,全數用來彌補提列後的缺口,造成今年國壽並無現金上繳國泰金控,但因為國泰金本身有現金,加上國泰世華銀上繳100億元,且金控依法可以借款方式發現金股利,因此不影響國泰金配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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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壽險業受限於新制財報規則,即使有賺錢也必須提列作為準備金的緩衝,未來以壽險業為主的金控配息會逐漸受到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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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元大金這類以賺取手續費及發行ETF管理費等為獲利來源的金控反而配息會較不受拘束(目前獲利結構以銀行49%及證券37%占比達90%為主)
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 在 AppWork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八月主題分享 3. 發行低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股票對創業者的影響 】
Hello 我是 AppWorks 分析師 Norman,八月 AppWorks 專頁的責任編輯。
過去兩週,我和大家分享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 連結:https://bit.ly/2PAtbdk
) ,以及常見的國際創業者來台設立營業據點類型 ( 連結:https://bit.ly/318Un9C ),如果錯過了可以點擊上方連結參考。
本月的第三篇文章,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發行低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股票對創業者的影響。如果你是創業者,也許你曾耳聞這種新型態的股票發行方式可以使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更順暢並能更自由地規劃股權分配,但這樣的設計究竟對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影響呢?
依照以前的法律規定,投入的資本應分為股份,並載明每股金額 (股票面額),就是俗稱的面額股;又因主管機關以前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票面額均為新台幣 10 元,於是就有了大家對股票面額需為 10 元的既定印象。然而,公司法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不得折價發行) ,這意味著股票面額勢必為公司發行股票的最低價格。
這會造成兩個問題:獎勵員工認股與投資價格困境。第一個是,創業者沿路發現了好的夥伴希望透過釋出部分股權招募人才,但面額 10 元的限制,將使入股的資金要求大幅提升,使用技術作價又有許多法規限制。第二個則是如何拿捏增資價格與釋出股權的困境。當創業者開始進行募資後,過高的每股價格容易導致投資人對 IPO 後期待的報酬下降,進而對投資卻步;反之,若以較低的增資價發行新股,股權又容易失去太多。舉例來說,創業者若一開始決定拿出 4,000,000 元創業取得 400,000 股 (股票面額 10 元),若有潛在投資人願意掏出 12,000,000 元投資。若創業者只願意釋出 20 % 股權,投資人每股取得的成本將是 120 元。但一般投資人大多期待早期階段投資需要有 10 倍報酬,那日後出場的交易價預期將是每股 1,200 元,是台積電最高歷史成交價的近三倍。更何況是參與後續輪次的投資人,會需要以更高的價格取得股權。然而,如果投資人每股取得的成本是 40 元,那在第一輪創業者就已經將 42.85% 的股權讓出去了,這會使日後的募資更加難以進行。
幸好,台灣公司法經歷了一系列修正後,不再有股票面額僅能設定十元的限制,使創業者得以低面額 (如象徵性的 0.0001 元) 發行股票,或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在無面額股的設計之下,股票的發行就沒有所謂的最低發行價格限制,創業者可以更彈性地決定股份發行價格,進而設計對資金要求相對不高的的認股方案以招攬或留住夥伴,也免去技術股作價課稅的問題。同時,股票無面額亦允許創業者依公司不同業務發展階段,採行不同的股票發行價格,這樣一來,儘管創業者一開始並沒有相對充裕的資金,但在各階段募資時仍能保有一定持股比例而不失去主導權與經營權,但又不至於讓買賣雙方對交易價格有過大落差。若使用上一段的例子來說明的話,創業者一開始同樣拿出 4,000,000 元創業,但以 0.1 元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取得 40,000,000 股。這時對潛在投資人來說,同樣獲得 20% 股權,但這樣的設計投資人只需要以每股 1.2 元認購即可。透過無票面金額的制度,創業者可以更方便、更有彈性得去規劃股權結構並決定發行價格,同時也不會讓創業沒多久就失去多數股權,面臨幫人打工的困境。
但是,因為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稅後賺錢分配盈餘時,必須先提撥 10% 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白話文:政府強制要求企業提列的準備金以填補虧損),直到提撥數額達實收資本額時為止。若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票,這時創業者會面臨一個問題:財務報表上不斷膨脹的實收資本額。接續上述例子,若創業者採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以每股 1.2 元發行新股完成募資後,這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將是 16,000,000 元,總發行股數為 50,000,000 股;然而,若是創業者選擇以低票面金額 0.1 元發行股票,同樣以每股 1.2 元發行新股,總發行股數仍保持 50,000,000 股,但募資完成後的實收資本額卻會是 4,000,000 + 10,000,000 * 0.1 = 5,000,000 元。剩餘的 11,000,000 元則是會進入資本公積 - 溢價發行項下。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法定盈餘公積原則上只能填補營運虧損,縱使在公司無虧損的狀態下時可例外依規定發放新股或現金股利,但發放金額只能以超過實收資本額 25% 的部分為限;相對而言,資本公積 - 溢價發行在公司無累計虧損時,則可全數以新股或現金股利發給股東。而隨著募資的輪數越多,意味著財報實收資本將膨脹越多,若企業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票,那企業將有部分金額需要一直提撥至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任意使用。故在資金運用上,顯然採以極低面額發行股票會較發行無面額股票來的有彈性。
最後,而目前台灣上市櫃的公司中,還沒有公司是採無面額股票制度的(股票面額不為新台幣十元的例子倒是已經有了) 。如果創業者日後有以無票面金額股規劃上市櫃的打算,可能也會需要花較多時間與主管機關溝通和審查。
總結來說,無票面金額股票的確在某方面解決了創業者釋出股權的困境,但在現行規定下仍舊有其不完善之處。但在修法後,股票票面金額其實某方面已形同虛設,創業者採用發行極低票面金額股票即可避開前開段落提到的問題。此外,依規定公司採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但公司卻可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這也是創業者在設立公司前需要考慮到的。因此,創業者在創業初期設立公司之際,建議可先發行低面額股票,之後再調整各輪股票的發行價格並依據需求進行股票的分割或合併調整股權,可能會是現行制度下較為適當的做法。
這週的分享就先到這裡,如果有不清楚、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地方,歡迎留言,也歡迎繼續關注我下週的分享。
Image by Gerd Altmann from Pixabay
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科普公司法 #會計】
嗨~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老師。今天是痛苦的開工日(其實已經是昨天了~)我們先來點輕鬆有趣的科普知識讓同學放鬆一下(數學不好的人可能會更痛苦XD)
同學知道為什麼公司法只針對公司「資本」、「盈餘」、「資本公積」的運用加以管控?而不是針對公司「資金(現金)」的運用加以管控呢(轉投資、貸放款、保證除外)?又為何轉投資貸放款保證例外地被限制呢?此外,為什麼不針對舉債所得資金的運用加以規範?
---------耐心看完就會知道原因分隔線---------
公司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四:股東出資、對外舉債、營業盈餘、其他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這四種來源的資金,雖然外表看起來都是錢,但是在公司法及會計規則的規制下,被要求放在不同的會計科目中,分別為資本、負債、盈餘(含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而不同會計科目資金之運用也有不同之限制。
首先,股東出資後不得任意退股,並且該筆資金必須作為公司營業的後盾、債權人的保障,因此資本之流出有其嚴格限制;其次,營業所得之盈餘分派則是股東權的核心,公司法雖不禁止公司將盈餘分派予股東,但仍然須受法定程序限制,完稅後必先填補虧損,並提撥法定盈餘公積(預防將來之虧損),方能分派;至於資本公積,原則上只能用於填補虧損及§241之運用。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公司法除轉投資、貸放款、保證外不禁止公司金錢的運用?也不針對舉債所得資金的運用加以規範?僅針對公司「資本」、「盈餘」、「資本公積」加以管控呢?這邊我們需要一點小小的會計知識:💡【資產 – 負債 = 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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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解釋:(事件依時序發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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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藍海股份有限公司剛設立,股東出資10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中會有100萬元現金,股東權益則會有股本100萬。
2【藍海公司向銀行借款5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會有150萬元現金,但負債也會增加50萬,股東權益則不變。
3【藍海公司今年賺了120萬(票款已兌現),收受現金餽贈1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會有280萬元現金,負債仍然50萬,股東權益則增加為230萬(分別為股本100萬、保留盈餘120萬、資本公積10萬)
4【藍海公司董事會決議購買價值120萬元的土地】
此時公司的資產仍有280萬(160萬現金、土地價值120萬),負債與股東權益則不變。
5【藍海公司董事會決議償還欠款50萬元】
此時公司的資產剩下230萬(現金剩下110萬、土地仍為120萬),負債歸零,股東權益不變。
6【藍海公司決定轉投資A公司30萬、借B公司30萬】
此時公司的資產仍為230萬(現金剩下50萬、土地120萬、A公司股份30萬、對B公司債權30萬),股東權益不變。
同學發現了嗎?發現了嗎?發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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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沒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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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錯,答案就是,只有資本、盈餘、資本公積的使用會導致等式的右邊減少(股東權益減少=公司淨值減少=公司償債能力減少=債權人的保障減少)。所以我們可以把問題分為,「等式左邊的變動」及「等式右邊的變動」這兩種。
一、 等式左邊的問題:
1、以董事注意義務加以管控即可
看到這邊同學有沒有發現,「借款」、「償還借款」、「購買土地」、「轉投資」、「貸放款」都不會影響到股東權益,只是資產項目的變動而已。換言之公司的淨值(淨資產)都不會有所變動,對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來講原則上不會有權益受損的問題,除非決策者圖利自己或他人(如關係人交易),或做出錯誤的決策(應注意而不注意,如未作功課而買貴),或商業風險實現(如投資失利、景氣衰退),因此這部分的管控機制其實用「受託義務」中的「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就可以加以管控,進而防止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受損。
2、高度風險事項則以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處理§13、15、16
(1)保證,是拿公司的錢換空氣,所以限制最嚴格
(2)貸放款,是拿公司的錢換債權,限制也頗嚴格
(3)轉投資,是拿公司的前換股東權,限制最輕
從這邊不難發現,保證、貸放款都是拿公司的錢去換帳面上可能等值,但實際上是垃圾的東西(公司帳面淨值不變但實際價值減損),所以禁止相當嚴格;至於轉投資則不然,因為轉投資他公司的理由不一而足,可能是投機,但也可能是為了風險切割,甚至是為了專注本業而將新部門分割出去,理由不一而足,因此限制較小。其區別從107年全盤修正僅放寬§13也可以略知一二。
二、 等式右邊的問題:
反之,若涉及等式右邊(股東權益)的減少,則是公司的淨值(償債能力)下降的問題,對公司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都有影響。然而如果股東權益的減少是因為股東拿走(實質減資、盈餘分派、§241公積發放現金),此時受影響的人就只有「債權人」而已,因此為了保護債權人,公司法才會在這三個項目做了那麼嚴格的限制。
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 在 專精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法第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一 的推薦與評價
一、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後淨利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