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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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法上權利與私法上權利兩者之權利性質、目的各有不同,私人間不得 逕援為私法上請求權基礎。次按建築法第 11 條第 2 項固規定,法定空 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 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惟此規定性質屬公法上之行政管制規定,非 謂逕給予同一建築之建築執照基地所有人私法上主觀權利,故自不得以之 做為其對法定空地通行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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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建築解釋函有時會出現,非供一般公眾平時通行之用,這句話要如何解釋
?
請問一般公眾是誰?含特定人嗎?
最高法院的裁判,基本上這個出現兩次了,一次在82年,這個案例內容是『防火巷』法
官也是認同防火巷是用來阻隔火勢蔓延,是不能通行的。這次特別說明,公法不能用來當
作私法的請求權。
按建築物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重複使用,建 築法第十一條
定有明文。又法定空地作為防火間隔使用,目的在阻隔火勢 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
公眾平常通行之用,不得以防火間隔作為主要 進出通路。再者,公法上權利與私法上權
利兩者之權利性質、目的各有不 同,私人間不得逕援為私法上請求權基礎。查同條第二
項固規定,法定空 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
,其 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惟核該項規定性質為公法上之行政管制規定 ,非謂逕
給予同一建築建築執照基地所有人私法上主觀權利,自不得以之 做為其對法定空地通行
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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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1/2016 19:40:29
進出家門,縱使後門』,因為通行跟通行權似乎是2件事,事因就是有另基地的住戶,把
防火巷蓋滿,確要用我的防火巷,我不肯。當時是配合後側基地留設的合計3米(1人1.5)
,如果看圖說著色是只有著我的1.5公尺部分包含左右戶鄰居,但並無著
另外一側的部分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3/2016 17:17:41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3/2016 17:21:32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68.214), 12/03/2016 21:48:17
※ 編輯: banana321 (111.83.131.237), 12/04/2016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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