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包圍法院以及不滿嫌犯交保的警察大部分知道交保不等於無罪,他們只是恨。」
『法律就是要執法者壓抑這種恨;不要讓這種恨造成多餘的侵害』
[以下為簡單的法普教育--羈押]
剛剛不巧看到了警方包圍地方法院,抗議砍殺員警的嫌疑犯交保的新聞,讓我不禁對於我國的警察感到非常痛心:
1、羈押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人身強制處分(將嫌疑犯直接關在看守所內),而刑事訴訟法不僅是法律系學生的必修科目;更應該是身為刑事訴訟程序不可或缺執行者的警察,絕對要熟讀的科目。
2、羈押的目的從法條中可以看出來有三種(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3)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簡單來說,羈押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刑事審判程序中最為重要的[被告]不會缺席審判外;同時更試圖保證證據與證人的完整性、以及兼顧預防犯罪的想法。
3、因為羈押嚴重侵犯人民的自由權,所以刑事訴訟法將羈押視為最後手段;取而代之,刑事訴訟法也提供其他對應的手段做為補償(第101條之2)
(1)具保:交保釋金作為擔保
(2)責付:交給類似監護人的人看管
(3)限制住居:限制嫌疑犯不得大範圍移動
反過來說,如果嫌疑犯可以藉由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方法,確保不會逃亡、滅證、或再犯時,我們就不應該將其羈押。
4、另一方面,由於羈押只是為了達成上述三個目的,所設計的手段;是以,當一個嫌疑犯被認定不用羈押時,並不代表他是無罪的、或也並不代表法官心證認為他是無罪的。因為很重要,所以我再重複三次:
是否羈押與有沒有犯罪是兩件事!!
是否羈押與有沒有犯罪是兩件事!!
是否羈押與有沒有犯罪是兩件事!!
5、我相信上述這些論述,只要是法律相關科系(包括科法所、法律進修推廣部、警察相關科系),都能夠在任何一堂刑事訴訟法課堂中聽到。
因此,我絕對無法原諒警察只因為砍殺警察的嫌疑犯被交保,就包圍法院或公然抗議,甚至牽扯到警察尊嚴問題。這些做法只會讓我對於台灣警察的基礎法治教育徹底失望。
6、當然,如果警察大學或警專的教授都是葉毓蘭之流,那我絕對相信警察不應該為此擔起任何責任。畢竟葉毓蘭長期以來所彰顯的法學素養,感覺起來大概跟朱學恆差沒有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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