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追蹤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實務見解不中斷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是苗栗縣議會第19屆第1次定期會縣長進行施政總報告的日子,但是今天真正的驚奇,不是在縣長的施政總報告本身,而是在其他許多令人覺得匪夷所思的言論上。 其中,更有議員針對5月11日苗栗即將到來的平權遊行,說出是跟著潮流流行,甚至暗諷平權遊行會讓愛滋病變多等,不友善、甚至涉及歧視性的言論。 「其實...
消除性別歧視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消除性別歧視 在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名家長將體育老師長期性侵學生的事件,與教師教小學生使用保險套一事相連結,質疑性平教育老師分不清「保護」和「使用」身體的界線。
教育部表示,民眾對「性平教育」可能有些誤解,課程重點是消除性別歧視、刻板印象,尊重身體自主權,還有如何正確地保護自己,「不是要教小孩變成同志,事實上也不是教了,就會變成同志。」
消除性別歧視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苗栗縣議會第19屆第1次定期會縣長進行施政總報告的日子,但是今天真正的驚奇,不是在縣長的施政總報告本身,而是在其他許多令人覺得匪夷所思的言論上。
其中,更有議員針對5月11日苗栗即將到來的平權遊行,說出是跟著潮流流行,甚至暗諷平權遊行會讓愛滋病變多等,不友善、甚至涉及歧視性的言論。
「其實這一場平權遊行,是許多在地青年努力許久的成果。」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而第2條也規定了, 所謂性霸凌,就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等。
面對用性別特質、性傾向,進行貶抑或歧視的言論,其實令人相當難過。而這樣的言論,不正是彰顯「性別平權」的重要性!!
在議場內面對這樣的歧視言論,也令人忍不住要特別詢問教育處,到底我們縣府或主管機關對於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的遊行或活動,是站在什麼立場?是否支持?很高興能得到教育處長肯定的回答!我們另外也特別請衛生局長能澄清愛滋病的傳染途徑,並不是僅以性傾向為依據!
最後,我們也特別邀請縣長能在一起來5月11日的平權遊行走走,非常希望讓大家可以看到我們縣內的大家長,為了落實性別平權一起來努力。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Il855FfuMMI/hqdefault.jpg)
消除性別歧視 在 蔡阿嘎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蔡阿嘎公益影片系列 http://goo.gl/wBkaS
訂閱蔡阿嘎Youtube頻道 http://ppt.cc/3lup
蔡阿嘎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WithGaLoveTaiwan
一起來認識
【翻轉習俗得聖筊】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customs.gender
生長在台灣,舉凡生老病死、婚喪喜慶、祭祀送終,還有各種民間信仰與歲時祭儀,都有各色儀典或必須遵循的禮俗。用心觀察,會發覺台灣民俗真是豐美、有趣味。
但換個角度來看,台灣漢人父系社會中男尊女卑、性別僵化的價值也經常透過習俗而傳遞下去──例如「大年初一不能回娘家」、「月經來了不能進廟裡」、「未婚女子往生只能住到姑娘廟」──這些習俗可就一點都不有趣啦!我們想要用力翻轉這樣的習俗,用小小的行動抵制貶抑女性的習俗;或者,賦予新意;又或者,用行動力變革習俗、創造不一樣的儀典,這些,正是我們「翻轉習俗」的用意!
一起來認識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官方網站:http://www.tgeea.org.tw/
官方FB:https://www.facebook.com/tgeea.y2002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TGEEA)成立於2002年11月,是一個全國性社團法人民間團體,致力於建立社群連結、培力種子教師、開發教學資源,以及監督相關政策,並以演講、研習、出版、展演等方式,或召開記者會、公聽會等公民行動推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
成立宗旨
一、消除性別歧視,建立多元平等社會。
二、推動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
三、發展本土性別教育之研究與教學。
四、建立性別教育者間情感與資訊支援網絡。
||蔡阿嘎||
FaceBook:http://ppt.cc/qljL
Instagram:http://ppt.cc/KQpy
Youtube頻道:http://ppt.cc/3lup
痞客邦 Blog:http://yga0721.pixnet.net/blog
Google+:http://ppt.cc/t7Oq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bl3iA1c0Irg/hqdefaul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