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子星案駁回,其實已經不是港資或陸資問題了,而是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的不確定性(以前最有爭議的是拜耳公司投資許可被撤銷)再添一件!
雙子星標案投標時就有相關的資格審查,確認符合現行法規的資格才會進入實質審查,成為最優申請人,外國公司(港資視為外資)要到台灣投資必須經過投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要出資到台灣來必須申請投資經過投審會審議,當然,投審會予以否決為其職權,但是造成一個結果---以後國際標的資格審查前是不是都先請投審會參與,才不至於外國廠商在我國通過投標政府標案資格審查得標後,又被撤銷資格的狀況!
這次案件很特別,雙子星是台北門面也是最重要的地標,之前風風雨雨,就是因為這份合約標的龐大,所以才要特別小心,經濟部投審會審議結果若認為這家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或受控於陸資,其實我們就應該盡快修正港澳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類似這樣狀況的缺漏在法令面補足,而非讓標案依法審查資格時合格但最後變成資格不符,造成政府的公信力及確定性受到外資質疑,不利引進投資!!
我國法令把港資比照外資、嚴格區分陸資與港資,但是現在陸資不再持股港資公司,而是用港資公司質押資產給陸資公司等其他不同交互控制的手法,已經不是我們現行法規可以涵括完全的,國家安全很重要,但是政府公信力及確定性也很重要,以前有很多外商朋友說,拜耳公司的案件影響很多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因為政府的確定性與法令穩定是重要的基石,如果政府都違反自己的招標公告,實在會很難讓人信服!
附註:陸資和港資有何不同?
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107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及106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105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04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
港資則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另依同條例41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之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如果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則其來臺投資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若非前述規定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準用適用比照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雙子星案駁回,其實已經不是港資或陸資問題了,而是政府對於重大投資案的不確定性(以前最有爭議的是拜耳公司投資許可被撤銷)再添一件!
雙子星標案投標時就有相關的資格審查,確認符合現行法規的資格才會進入實質審查,成為最優申請人,外國公司(港資視為外資)要到台灣投資必須經過投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要出資到台灣來必須申請投資經過投審會審議,當然,投審會予以否決為其職權,但是造成一個結果---以後國際標的資格審查前是不是都先請投審會參與,才不至於外國廠商在我國通過投標政府標案資格審查得標後,又被撤銷資格的狀況!
這次案件很特別,雙子星是台北門面也是最重要的地標,之前風風雨雨,就是因為這份合約標的龐大,所以才要特別小心,經濟部投審會審議結果若認為這家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或受控於陸資,其實我們就應該盡快修正港澳條例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把類似這樣狀況的缺漏在法令面補足,而非讓標案依法審查資格時合格但最後變成資格不符,造成政府的公信力及確定性受到外資質疑,不利引進投資!!
我國法令把港資比照外資、嚴格區分陸資與港資,但是現在陸資不再持股港資公司,而是用港資公司質押資產給陸資公司等其他不同交互控制的手法,已經不是我們現行法規可以涵括完全的,國家安全很重要,但是政府公信力及確定性也很重要,以前有很多外商朋友說,拜耳公司的案件影響很多企業來台投資意願,因為政府的確定性與法令穩定是重要的基石,如果政府都違反自己的招標公告,實在會很難讓人信服!
附註:陸資和港資有何不同?
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107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及106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105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104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
港資則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另依同條例41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投資之公司,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所定情形者,得適用同條例關於在臺投資之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香港公司如果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則其來臺投資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若非前述規定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準用適用比照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些同婚的法律觀點】
某人:"我相信在座所有人都應該能知道提案者的ideal type是什麼 只是有些人因為和自己的不同 所以接不接受罷了"
麥:"這樣說好了 準用民法跟另外立一模一樣的法律 大家覺得差別在哪?"
某人:"這就是要問提案者他想要保障的是什麼 但是他是反對用民法廣義婚姻來做保障的 這點是肯定的
就像上面所說的 外媒都認為這就是婚姻 只有台灣人在玩文字遊戲"
麥:"其實已經按照規矩了 所以我剛剛才問那個問題 如果你覺得現在的方法不好 那你覺得怎麼做比較好?
法律上的重點其實不是婚姻兩字 是"配偶" 你知道為什麼嗎?
我相信現在9成以上反對的人都不懂 懂了也不在乎執行上的問題 反正問題都丟給立法者就好 你知道下福盟的版本通過後會造成多少立法空白嗎 我相信你肯定不懂也不在乎 就這樣囉
https://www.facebook.com/dinoliutest/posts/2062258023838585?hc_location=ufi
「準用」是法律名詞 可以去查一下什麼狀況下法律人立法時會用這種作法 這不叫懶 叫符合立法意旨 昨天立的法就是專法 要是昨天下福盟的版本過了 524之後執行上會是災難 上面連結中提到的那些狀況發生時 請問該適用還是不該適用?
我問過一些反對者 基本上都答不出來"
"法律上 現在就是有一個不叫婚姻 但權利義務基本上跟婚姻相同的專法 來規範同性永久結合關係 這明明跟92共識一樣 支持同婚的說這是同性婚姻 反對同婚的說這不是婚姻就好 但偏偏反對者又硬要說專法換湯不換藥也是婚姻 真的有病
現在的做法基本上不太需要修 下福盟如果要另外創造一個"配偶"外的名詞 那就修不完了 所以我說法律上重點其實不是"婚姻" 而是"配偶" 大家都搞錯重點 第四條結婚兩個字 改成其他的也沒差 只是讓支持同婚者爽一點 反對者不爽一點 法律上完全沒有意義
當然技術上可以在條文定義一個"同性伴侶"關係 然後"同性伴侶"所有的權利義務準用"配偶" 但就算這樣 按照下福盟的觀點 一樣是"文字遊戲" 因為他們反對的其實是"實質權利大部分比照婚姻"這件事 大家懂嗎?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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