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六( 21 日)是國際流浪動物日,卻發生海巡署查獲 154 隻走私品種貓,遭農委會防檢局全數撲殺事件,也引發社會對走私與動保議題的關注。
對此,政府表示將徹底檢討嚴懲走私,時代力量相當支持,也呼籲有關伴侶動物的販賣、飼養及責任管理上,應該一併進行系統性的盤點檢討。
台灣查緝走私動物後撲殺已並非首例,過去十年,因走私而遭撲殺的犬貓共 31 隻。令人非常痛心的是,因走私猖獗,此次撲殺的 154 隻貓,已遠遠超越歷年加總紀錄。
在武漢肺炎的影響下,全球因封鎖隔離措施,導致民眾無法與親友見面,選擇寵物相伴的人數越來越多,龐大的市場需求下,也助長了不法寵物養殖販售的蓬勃發展,走私活體動物的議題也在全球被廣泛討論。
🔺以動物福利為出發點善待動物
以英國為例,他們認為健全的動物福利,代表著文明的程度,愛護動物是公民的基本共識。
若邊境查獲的走私動物如幼犬與幼貓,會由救援人員介入,先送至動物救援中心照顧,直到他們可以接受檢疫。
再以幼貓為例,救援的幼貓會先在檢疫貓舍隔離7週,最後轉介至貓咪保護組織安置,協助尋找新家。
英國人普遍認為,走私過程殘害動物甚深,追究原因是為求牟利的商業機制所導致,因此在近日由主管機關環境、食物與鄉村事務部宣布,提出更嚴格的 #限制寵物販售 、 #加重走私罰則等來著手。
🔺應系統性盤點問題修法嚴懲
💡限制寵物販售:
從販賣、飼養及飼主責任進行管制,例如改變目前寬鬆的登記制度、嚴禁非法繁殖、商業販賣管制等。
💡加重走私罰則:
現行法規,走私動物並不以「數量」為懲罰輕重的要件,且少於一定價值或重量以下,更沒有刑罰問題,招致許多人甘願涉險走私。未來修法方向可朝查獲一隻動物一刑罰的方向去思考可能性,例如每走私一隻動物就判最低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數罪併罰。
時代力量認為,台灣目前針對伴侶動物的 #販賣管制、#飼主責任要求 及 #傳染病防治 等作為上,雖已訂定許多政策與規範,卻顯然無法有效解決動物相關的社會問題。為使台灣的動物保護與福利制度更完善,走向一個動物福利國家,這些細部的政策、法令規劃,應系統性盤點問題,積極著手改善現狀。
#嚴懲走私 #認養代替購買
無商業登記罰則 在 徐巧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商業稽查近五年來只被拒絕2次?
「負責人不在」竟成規避大絕招!
北市設立公司與個人工作室須符合產業發展局與商業處相關規定設置,而針對設立要件不符的單位,如土地使用分區、營業樣態等違規情事,民眾可以透過1999檢舉,交由北市府商業處進行稽查。然而根據商業處的資料所示,近五年來,針對工廠檢舉次數有1521次,被拒絕次數僅1次;個人工作室的稽查有46次,而被拒絕次數僅有2次,這樣的數字引起議員懷疑有少報的現象,不符合現實情況。
我認為市府稽查遭拒絕的次數有少報的現象,更拿出對話紀錄表示,自己就接獲一起民眾陳情,檢舉違規私人工作室卻始終無法順利稽查的現象,只要民眾拒絕或是表示自己並非負責人,市府便無法進行稽查。
產發局長回答,同仁統計的數據應是可靠的,商業處長補充,這些數據因為還有後續稽查,有的第一次沒開、沒人,但後續有稽查到,所以才樣的數據。
根據商業登記法第9條,商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拒絕稽查,否則會有相關罰則。為何許多情況是將工作室借登記在親友家中,只要講出「負責人不在」或是否認自己為從業人員,就宛如保命大招可以規避相關稽查。
商業處長則補充,因為稽查時規定是要針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若該地點找不到人,則會用發文的方式請負責人做出說明。
但這樣的做法就是法規上的漏洞,找不到人就用發文的,公文往返一來一回時間長,又無法落實稽查,這樣的做法根本無法解決違規問題。我建議,若是有人利用商業登記法的小漏洞規避這樣的稽查,市府就有責任,擬出配套措施,確實的做稽查,市府也同意將在兩周內討論出相關辦法來維護市民居住公平與安全。
#財建部門質詢
無商業登記罰則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51勞動節前,影響近1/2台灣人!
🔥最新《#職災保險法》關 鍵 9 大問答🔥 #懶人包 帶你快速掌握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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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災保險法》上路最重要的價值為何❓
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獨立出來,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與重建的完整體系。
2⃣《職災保險法》的5大重點是什麼❓
🔸4人以下事業單位,皆強制納保
🔸擴大納保對象 ex.短期臨時工、外籍家庭看護/家庭幫傭
🔸提升勞工給付保障
🔸縮短實領薪資與投保薪資差距,合理分攤僱主勞基法職災補償風險
🔸強化勞工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
3⃣ 對企業主(老闆/雇主)的影響是❓
🔸#強制納保:過去依據勞保規定,5人以上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才採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根據新法,不論受僱人數多少,都將強制納保。(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均強制加保)
🔸#增訂雇主罰則:雇主未替勞工加保,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投保單位、雇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若違法經且處以罰鍰,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等
🔸#分攤職災補償責任:將投保薪資提高,縮短了實領薪資與投保薪資差距。有助減輕雇主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
*而且,根據第9條第1項第2款,現在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也能參與投保囉*
4⃣ 對一般勞工的影響又是❓
🔸#擴大納保範圍:受雇4人以下事之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從自願加保轉為強制納保。
🔸#投保薪資上下限提高:薪資下限從新台幣1萬1100元提高到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4000元);投保薪資上限從4萬5800元提高到7萬2800元。取消打工族等部分工時的投保薪資級距,若低於基本工資者,一律提高到以基本工資投保。縮短了薪資與投保薪資之間的落差。
🔸#付率提高:現行勞保規定,職業傷病給付第1年按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職災保險法規定,職業傷病給付2年均為70%。
🔸#失能給付認定方式改變:失能年金給付金額方式不再以年資計算,改以失能狀態認定:
1. 對於失能程度嚴重,但尚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部分失能年金。
2. 金額依失能程度,分別按平均月 投保 薪 資 的 70%( 完 全 失能)、50%(嚴重失能)及 20%(部分失能)發給。
🔸#遺屬年金不計年資:改以每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50%;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除5個月喪葬津貼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
5⃣對弱勢民眾有什麼影響❓
✅ 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皆強制納保。
✅ 臨時或短暫受雇於自然人之勞工,納為 #特別加保對象,提供簡便加保措施。
6⃣ 針對發生職災之勞工的影響❓
🔸新法施行前,#已請領:可依原規定繼續發放至期滿
🔸新法施行前,#未請領:如選擇依原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保險給付者,仍可申請原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助;如選擇依新法請領保險給付者,則無原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助之適用。
🔸#新法施行後才發生:均依新法請領保險給付及補助,無原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助之適用。
7⃣ 對保險業務員的影響❓
🙆♂️ 原本公司就有勞保的業務員:自然納入
🙆♂️ 採承攬制公司的業務員:須加入保險業務職業工會,由工會加保納入
🙆♂️ 個人執業的保險經紀人:同樣須由職業工會加保納入
8⃣ 職災保險法對勞保的影響❓
原本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但兩者性質、目的不同。基於兩保險間衡平性考量,很難僅針對職災保障作有效提升。
因此,將職災保險從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可 #有效減輕勞保負擔。
9⃣ 《保險法》權威 #劉北元,怎麼看職災保險法❓
🎤:因為投保薪資的級距從勞保時代45800元拉高到72800元,縮小了職業災害保險金與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給付金額的差距。
因此,現行 #商業保險 中,承保勞保與勞動基準法僱主職災補償差額的保單,#費率就應該要考慮調降。
#保險法 #權威 #掌握時事見解第一手
#職災保險法關鍵9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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