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陳麗娜指: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違法 交通局承諾儘速向中央反映解決爭議 高雄市可能有兩萬人,駕照被註銷,自己卻不知道。市議員陳麗娜今(3)天在市政質詢指出,這種「易處逕註」吊銷駕照,兩年前行政法院已裁定「無效行政罰」,交通局迄今仍「知法犯法」,繼續便宜行事。她要求強力交通局立即終止此一「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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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中組織文化陋習
#看到國防部開始逐步改善
#愈困難愈要做
從2013年洪仲丘事件到去年發生的磐石鑑案,以及軍中陸續出現的霸凌案件,國軍常讓社會大眾覺得重大事件處理不當,內部問題積習已久難以改變。
去年四、五月,我質詢國防部長,要求國防部不能再將這些重大事件視為單一個案或誰下台負責就好,必須正視國軍內部有敷衍上級與美化資訊的組織文化陋習需要改變。
當時,我以國防部報告中所呈現出的資料為例,這樣向部長溝通說明:
「在269旅及相關事件的報告中,我發現 #不科學的威權軍隊文化 導致國軍在面對問題時,時常 #選擇性呈現 與 #美化資訊,例如:以 #服從命令 的說法來迴避是否知道真相,使用「自殘」及「自我傷害」等不明確的詞彙來避談自殺,使用 #個人原因 一詞來避談霸凌及軍中組織管理的問題。
這種長期以來 #不論對錯只要求服從、#不講求科學實證只擔心懲處、 #SOP不是沒有而是太多且做不到 的管理方式,難以解決問題,且常導向 #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及 #讓大家不敢說出事實全貌。」
為了真正改善問題,我呼籲國防部長, 以建立 #民主國家要求精確與科學的軍隊文化 為目標,開始進行組織文化的檢討。只有一起面對軍隊長期的威權組織文化弊端,徹底檢討,才能提升整個國軍的文化。
#面對問題就是解決的開始
在范雲辦公室與國防部來回持續溝通下,去年九月國防部提交「國軍組織文化改革」報告,這份研究報告在某些議題上仍不夠精確,但至少已開始面對問題。報告中指出國軍在組織文化有五大面向需要加速改革:
❌領導文化:國軍雖已逐步邁向開明,但 #傳統高壓式的威權型領導 依然存在。
❌人事文化:官校期別的「輩分」及「倫理」仍相當明顯,造成長官搶短線、爭績效、不願面對長期問題、排斥改革等情況。
❌管理文化:事務冗雜過多,許多文書紀錄只是複製貼上、難以反映實情,諸多「簡化」措施都只停留在表面,並未發揮實際作用。
❌獎懲文化:長久以來的連坐處分制度,導致掩蓋事實與官官相護的事件不斷發生,許多懲處只為平息民眾怒火,真正問題癥結並未改善。
❌性別文化:雖然性別平等確實有邁進,但缺乏性平意識導致的性平事件也依舊存在。
讓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報告中有一個訪調是針對:「您是否認為案例宣教並無效果,只是浪費時間?」。
結果有超過三分之一(37.22%)的受訪國軍表示贊成,覺得「難說」的也占了29.87%,兩者相加超過半數。如果「案例宣教」被認為浪費時間,這顯示,國軍組織文化需要好好地檢討,才不會將時間與資源作無效的運用,完全無法將好的政策作有效的傳達。
當然,我很了解,國防部的研究報告只是開端。如果研究的結果被束諸高閣,之後無法落實,真正的改變還是不會發生。
今年一月預算審查時,我要求國防部盡快擬訂國軍組織文化改革的 #規劃及時程,且必須引進 #外部的專業諮詢機制。
我的辦公室也持續和國防部溝通,希望部裡能自己重視組織文化改革。因為我了解真正的改革很困難,無法單靠外部監督。必須國軍領導階層自己有意願動起來,才能一步步向前。
很高興今年五月時,國防部提出了較完整的規劃,而且持續推進,到目前為止,執行狀況如下:
✅ 完成書面規劃提報單。
✅ 完成籌組諮詢委員名單。
✅ 召開相關執行協調會議。
✅ 完成部外諮詢委員意見蒐整。
▶️ 開始依循部外諮詢委員意見,持續內部溝通及督導,要求國軍各單位提出確實的改善計畫及說明。
⏩ 邀集部外諮詢委員共同研討「國軍組織文化改革」。
⏩ 完成規劃要項與推動方案。
⏩ 持續管考以落實改善。
針對五大組織文化面向,國防部也列出優先改善事項。
以磐石鑑被詬病最嚴重的 #層層隱匿文化 為例,改善的作法包含:
完善管理及回報機制、強化廉能組織、推動各項權益及制度公開透明、朝向調適型領導文化發展、完善官兵救濟程序等。
蔡總統上任後,所展現對國防的重視,對國軍的支持,可以說是舉國皆知。我期待國防部的領導者,能夠肩負全民的期望,提升軍備戰力的同時,也務實提升軍隊的組織文化。
組織文化是長久累積造成的,要改革到位很困難,但愈困難我們愈要做,不能繼續拖下去。這一年多來的推進只是個開始,我會繼續努力監督,期待未來每一位勇於付出的國軍同仁都能在軍中受到良好的訓練,發揮專業,共同守衛我們的民主!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無權處分無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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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無效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陳麗娜指: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違法
交通局承諾儘速向中央反映解決爭議
高雄市可能有兩萬人,駕照被註銷,自己卻不知道。市議員陳麗娜今(3)天在市政質詢指出,這種「易處逕註」吊銷駕照,兩年前行政法院已裁定「無效行政罰」,交通局迄今仍「知法犯法」,繼續便宜行事。她要求強力交通局立即終止此一「違法行為」。交通局長陳勁甫承認「「易處逕註」有爭議,但中央尚未通知更改。他會儘速向中央要求函釋。
市民若想了解自己是否被「易處逕註」,上監理處網站,輸入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驗證碼,查看「易處逕註」四個字,就是駕照已被吊銷了。申請補發駕照,監理處需無條件辦理。
陳麗娜說,「易處逕註」是依據 95 年 6 月前舊法規定「不繳罰款就扣照; 不主動將駕照送裁決所吊扣,就直接駐銷駕照。被註銷駕照一年後才能重考過關取得駕照。」這種「一次裁罰」在一張處分書上「處罰主文」註明。由於爭議性大,立法院修正法源,將罰款不繳下一步行政處分改為「移送強制執行」,再加上「五年特赦」期,也就是 102 年 8 月 31 日前繳清罰款者,可重新申請補發駕照。
「五年特赦」期過了,監理單位統計,全國約有 20萬名駕駛人在不知情狀況下,被「易處逕註」吊銷駕照,許多人是在被警方攔下,才知道自己是「無照駕駛」。他們除了要收到 6000 到 1 萬 2000 元無照駕駛罰單; 假設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因無照駕駛不理賠;如果向朋友借車肇事,車子還要吊銷牌照; 如果要重新考照,還要花一萬多元報名駕訓班。目前高雄市約有二萬人處於這種權益受損的狀態。
「易處逕註」行政法院早就裁定「無效行政罰」,被罰者可以無條件重新領照。今年高雄有名男子曾為了「易處逕註」告監理處,獲得勝訴,到監理處要求補發,監理處補發駕照時間註明原發照時間。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市民通局裁決書,主文仍註明「一次裁罰」,「易處逕註」。陳麗娜要求交通局應該主動停止這種「違法」又徒增市民困擾的行政處罰。
無權處分無效 在 瘋國考俱樂部-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差異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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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無效 在 民法總則,單元32:無權處分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118條第三項如果是珍珠項鍊一條拆成兩條做成手鍊,會不會比較符合第三項的情況. 49:12 · Go to channel · 民法總則,單元31: 無效 與撤銷. ... <看更多>
無權處分無效 在 Re: [問題] 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本題先不就甲乙間之法律問題做解答。
: : 乙丙之契約「無效」,這是題目所給的條件。
: : 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這是著名「雙重不當得利」問題,與本題可說是「套題」。
: ^^^^^^^^^^^^^^
: : 但亦非本題所要問的。
: 其實你自己就已經回答啦= =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張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不過丙無法向乙主張善意取得呀(那是用來對抗所有人的)
: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 而乙對丙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本身 對甲也是一不當得利
: 因此 甲對丙 即套用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乙對甲返還(讓與)其對丙請求權後
: 這邊甲即可因此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不好意思,這已經是個一年多前的討論串,
但我想在這邊借題發揮一下我對於『非給付不當得利』的兩個小問題:
先將前提問題複製貼上,如下:
Q:甲借A錶給乙,乙擅將之出賣與善意之丙,後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試問:
乙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接著是我的兩個問題,如下:
1.對於赫赫有名的『雙重不當得利』,甲向乙請求179、乙向丙請求179,
我一直無法理解的部份是,為何『乙丙成立179』??
: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問題是,前面的討論串都只有討論到『乙丙買賣契約無效,丙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這裡我可以理解)
但卻未論及不當得利的另一項重要的要件:『請求權人乙,他究竟受有什麼損害?』
因為我覺得,乙根本是無權處分他向甲借來的A錶,因此無論A錶最後的所有權誰屬,
也無論乙丙關於A錶的買賣契約是否無效,對於乙而言,他根本就不是A錶的原所有權人,
自然也就沒有損害可言。
那麼,乙未受損害,憑什麼乙丙之間成立179呢??
(有時候,似乎是我自己想太多,請各位強者幫我解惑一下,我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2.王澤鑑老師的書,精闢的分析了不當得利與各種類型的無權處分,
例如:『有償的無權處分』、『無償的無權處分』、『無法律上原因的無權處分』,
學者們能舉出這麼多類型,實在令人大呼驚奇,
因為我的小小腦袋瓜根本就沒有想過可以這麼去細緻化不當得利的各種類型,
但突然間我又想到,為什麼學者們舉出這麼多無權處分的樣態之後,
為什麼不再多加討論『無法律上原因的無償無權處分』呢?
是因為沒有討論的實益嗎??
以上問題,先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麻煩強者位我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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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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