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生效實施。
你知道這個法案跟你有什麼關係嗎?
✔你只要到醫療機構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最後完成健保卡註記,你的「預立醫療決定(AD)」即具有法律效力 。
✔你可以思考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下,想要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選項。
✔你的醫療決定未必要經過血親意義的家人,一切以病人意願為最重要的核心。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完美的家庭和家人,也未必所有人都想走入婚姻關係。我們也知道即使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是有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現實上、家庭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還有像單身,或者小孩沒空、伴侶過世、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好等等狀態,是不是也能適用這套預立醫療的制度呢?我們特別就這一點與台北市衛生局進行釐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裡面寫到: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衛生局回覆說,只要提出二等親事實上無法出席的事由,或者無法期待參與的書面說明,仍然可以自己做決定。這個無法參與的聲明書,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即可。當然醫療機構方面可能還是會詢問、確認家屬的參與,但還是以病人意願為主。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QA當中,也提到像是獨老、遊民無二親等家屬若須靠醫療機構確認,會造成額外業務負擔。實際上醫院也無法以此理由向警方、民政系統等調閱個資。
第九條第二項當中的「特殊事項」,不須由醫院人員負擔查明、舉證之責任,由意願人自行舉證說明即可。考量社會現況,家庭疏離、久未聯繫、遠居國外者眾多,不應以此項限縮個人參與ACP及簽署AD的機會。
實務執行方式:建議意願人只要提供「無二等親親屬參與ACP之聲明書」,附在ACP檢核表內即可。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意願為最優先做安排,當艱難的時刻來臨,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或者委託你最信任的人為你做決定。
目前政府做的宣傳,還沒有辦法讓很多人知道病主法的內容以及預立醫療的程序。我們也發現市府衛生局的網站揭示仍然有加強的空間。在那之前,我們希望能夠盡一份心力,協助立意良善的政策做推廣。未來也會繼續督促市府改善目前的宣傳跟溝通方式。
➡更多關於病主法的資訊可以上聯醫網站查看:https://reurl.cc/EmZpK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有關預立醫療的相關資訊:https://reurl.cc/GaboA
📗小辭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無法聯繫上醫療委任代理人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生效實施。
你知道這個法案跟你有什麼關係嗎?
✔你只要到醫療機構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最後完成健保卡註記,你的「預立醫療決定(AD)」即具有法律效力 。
✔你可以思考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下,想要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選項。
✔你的醫療決定未必要經過血親意義的家人,一切以病人意願為最重要的核心。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完美的家庭和家人,也未必所有人都想走入婚姻關係。我們也知道即使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是有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現實上、家庭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還有像單身,或者小孩沒空、伴侶過世、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好等等狀態,是不是也能適用這套預立醫療的制度呢?我們特別就這一點與台北市衛生局進行釐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裡面寫到: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衛生局回覆說,只要提出二等親事實上無法出席的事由,或者無法期待參與的書面說明,仍然可以自己做決定。這個無法參與的聲明書,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即可。當然醫療機構方面可能還是會詢問、確認家屬的參與,但還是以病人意願為主。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QA當中,也提到像是獨老、遊民無二親等家屬若須靠醫療機構確認,會造成額外業務負擔。實際上醫院也無法以此理由向警方、民政系統等調閱個資。
第九條第二項當中的「特殊事項」,不須由醫院人員負擔查明、舉證之責任,由意願人自行舉證說明即可。考量社會現況,家庭疏離、久未聯繫、遠居國外者眾多,不應以此項限縮個人參與ACP及簽署AD的機會。
實務執行方式:建議意願人只要提供「無二等親親屬參與ACP之聲明書」,附在ACP檢核表內即可。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意願為最優先做安排,當艱難的時刻來臨,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或者委託你最信任的人為你做決定。
目前政府做的宣傳,還沒有辦法讓很多人知道病主法的內容以及預立醫療的程序。我們也發現市府衛生局的網站揭示仍然有加強的空間。在那之前,我們希望能夠盡一份心力,協助立意良善的政策做推廣。未來也會繼續督促市府改善目前的宣傳跟溝通方式。
➡更多關於病主法的資訊可以上聯醫網站查看:https://reurl.cc/EmZpK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有關預立醫療的相關資訊:https://reurl.cc/GaboA
📗小辭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無法聯繫上醫療委任代理人 在 大醫院小故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醫院裡,醫病雙方經常為了病人需不需要做進一步的救治,產生兩難、緊張甚至衝突。由於醫病雙方對醫療、病情與預後的理解程度有差異,加上切身感受與期待不同,對於醫療處置的決定難免會有不同的觀點;如果加上病人相當危急,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做決定,那就更為難了。
其實不同的科別、醫師有時候也會對於病人的救治方式有不同的見解;病人和家屬、或家屬之間的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也不少見。隨著社會的發展、制度化和多元化,也有更多因素(比如健保、經濟、法規、和同意書等)會影響到醫病雙方對醫療處置的決定,都使得這件事情要比以前來得更加複雜。
臨床上每個案例的病情、價值選擇和家庭背景都不一樣,真實的狀況絕對比上述列舉的情況更多,很難有一套處理通則。醫療的決定直接牽連到病人的生命和權益,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且隨著醫療科技的發展以及醫療法規/制度的介入,原本在醫療決策上較單純的醫病互動,變得愈來愈複雜、難以界定。
也許在如此複雜的醫療決策環境下,回歸思考幾個基本的倫理原則是有幫助的。比如不傷害病人、尊重病人的自主意願、充分且有溫度的醫病溝通說明、考量及協助家屬做合適的抉擇(在病人無法表達且家屬了解病情預後的前提下)、以及醫護團隊之間的聯繫整合。
當然,我們的社會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機制來協助醫病共同處理重大的醫療決定,如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照護/緩和醫療的推廣、醫療代理人委任、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醫療去刑責、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法案、以及家屬不在場的緊急狀況醫療決策證明書等,讓醫病雙方有所依循,安心地做出對病人最有益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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