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爬過台北的象山或是天母古道呢?
你可以想像在 #比這些登山步道還陡峭的山坡上蓋房子 嗎?
一般來說,在自然地形為山坡地,而且平均坡度又大於一定比例,也就是平均坡度大於30%的地方,不得做建築使用。
以剛剛提到的象山與天母古道為例:
👉 象山平均坡度16%、最大坡度41%。
👉 天母古道平均坡度11.5%、最大坡度35.5%。
不過目前就在知名的特色公園—— #天和公園的遊樂場 旁,有一個基地平均坡度45%、最大坡度86.35%的建築工地。
簡而言之, #這塊建築基地比登山步道還陡。
除了坡度超陡之外,這塊基地與鄰房也靠超近,無論是住在周遭的居民、或是在天和公園帶孩子遊樂的家長,只要一想到這塊超陡峭的地,未來要蓋大樓,都是心驚膽跳。
這個建案的問題,很簡單、也很荒謬:
雖然建築基地平均坡度45%、最大坡度86.35%,實質地形比山坡地更陡。但是因為 #沒有被市府劃入法定的山坡地範圍,所以不受〈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中,「山坡地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作為建築使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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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友在我總質詢後,批評我在播影片時不讓大地處長講話,但問題是:
同樣一件事情,我在工務部門質詢時,都發局長、建管處長、大地處長三人,針對這個建案的公安疑慮,沒有人敢正面回應我的質疑,在質詢台上沉默將近30秒。
整整半分鐘, #沒有一個人有辦法消除市民對公安的疑慮。
我不是沒有給大地處長回應的機會,我曾經在工務部門質詢的時候問了,而三位局處首長卻只是報以沈默。
這是為什麼我在總質詢時又要將同樣的問題再次提出來、再問一次,因為如果市長底下的局處首長都無法回答,那就只好讓市長來回答。
台北市政府面對自己發出去的建照,針對自己應該要加強把關的實質山坡地地形,竟然是無言以對、推諉塞責、毫無肩膀可言,台北市民看到官員們的這種反應,能安心嗎?能信任台北市政府嗎?
同樣一個建築基地,台北市政府自己曾在20幾年前自行廢止過建照;過去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市長時都沒有通過的建照,在柯文哲市長任內通過了。
柯文哲市長在質詢當場回應表示:「我要回去問一下,為什麼這個地方沒有被認定為山坡地?這到底是問題出在哪裡,我不曉得。」
我要求台北市政府 #照著法令規則 走,依照〈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及變更作業要點〉第2條把這塊建築基地劃入山坡地範圍,並依照建築法第58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建照,不要拿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開玩笑。
我真的希望,台北市政府是一個在乎公共安全的政府,因為事關居民的生命安全, #我們無法容許任何風險,一丁點都不行。
我也希望柯文哲市長有一樣的想法。
🔸Youtube高清版質詢影片
👉https://youtu.be/_b7_p_sXWZI
🔸前次工務部門質詢影片:
👉https://bit.ly/2ZtbK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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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照著法令規則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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